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 安政發〔2020〕1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
安政發〔2020〕1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
為貫徹實施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全面統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要求,結合安吉縣實際,現將我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全縣統一的區片綜合價補償,同一地類實行單一區片綜合價。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
(一)征收農用地(除林地)和建設用地的,區片綜合價標準為56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0000元/畝、安置補助費36000元/畝。
(二)征收林地的,區片綜合價標準為4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6000元/畝、安置補助費24000元/畝。平均坡度低于25度的低丘緩坡林地,原已開墾種植茶葉、果木、中草藥、花卉和蔬菜等特色經濟作物的,參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價標準執行。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區片綜合價標準為34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2000元/畝、安置補助費22000元/畝。
(四)收回國有農用地、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的,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青苗和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按其征收指導價補償(征收補償指導價見附表)或按實際經濟價值評估補償。涉及苗木遷移的,遷移費用由評估單位結合地上附著物(青苗、樹木等)補償指導價(附件2),評估后一次性給予補償。
(二)縣級及以上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征地涉及新建、擴建公墓的,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公墓建設專項補助,補助標準為4000元/穴(含征地補償費用)。公墓建設專項補助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不得支付給墳主。
(三)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其他構筑物和電力、通訊、廣電等補償標準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無相關規定的,從其行業部門規定實行評估補償。
三、邊角地、夾心地補償標準
建設項目征地形成的邊角地、夾心地,由縣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項目單位共同作出認定。
(一)邊角地實行帶征,帶征比例原則上在建設項目總征地面積的3%以內。邊角地按照實際帶征面積、地類落實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
(二)夾心地實行“只補不征”的原則,農用地(除林地)按照22000元/畝、林地按照15000元/畝進行一次性補償。夾心地補償比例原則上在建設項目總征地面積的2%以內。
(三)鼓勵實行邊角地、夾心地包干。邊角地、夾心地由征地實施單位同被征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或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并實行包干。包干標準為:邊角地按照建設項目總征地費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補償除外)的3%、夾心地按照建設項目總征地面積的2%。實行包干的邊角地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以建設項目總征地面積3%的耕地產生名額,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包干落實。
四、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照《安吉縣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政策執行。
縣城規劃區內,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施公寓房安置工作的通知》公布區域范圍內房屋的征遷安置,嚴格按照縣政府公布的《住宅房屋征收拆遷貨幣化安置和市場化商品房安置實施辦法》執行,一律實行貨幣化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產權調換房源采取市場化配置,即市場化商品房安置。
其他區域,實行縣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價標準補償,安置方式可以選擇遷建安置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源由補償方統一建造成套住宅。也可以參照縣政府公布的《住宅房屋征收拆遷貨幣化安置和市場化商品房安置實施辦法》執行。
縣政府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縣政府公布的《住宅房屋征收拆遷貨幣化安置和市場化商品房安置實施辦法》實施補償安置的農戶家庭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實現戶有所居后,不再審批宅基地。
五、從嚴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事關民生大計,一直以來,為群眾所關注的敏感性問題,有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社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安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人地對應”工作的實施意見》(安政辦發〔2018〕81號)要求抓實抓好。
(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工程項目推進和農村社會穩定發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有關單位必須各司其職,互相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是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分配的監管主體,要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宣傳,嚴格監管參保指標分配各個環節,認真審查村(居)民委員會申報的擬參保對象資格;先行核撥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的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縣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是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核撥主體,要向部門聯審會議如實匯報情況,按照聯審會議紀要確定的指標名額及時核撥。縣人力社保主管部門是被征地農民參保登記辦理主體,要認真核對參保人員身份信息,嚴格把關。各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核撥、分配、辦理信息臺賬,實行動態管理,保持信息共享。
(二)加強聯審,強化機制
充分發揮部門聯審機制作用,保障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正常有效開展。各成員單位要結合行業管理,切實擔起責任,對不符合政策要求、提交的參保指標數據存有異議等問題,要堅決予以否定,不搞“一言堂”。在原有聯審會議機制的基礎上優化完善,可以考慮項目征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分管負責人參加會議,說明項目征地情況。
為加快推進我縣全域整治工作,全域整治紅線內房屋拆遷,根據縣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安置地征地紅線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
(三)人地對應,陽光參保
各行政村(社區)在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分配時,必須嚴格按照“人地對應”政策要求,召開相應的村民(村民代表)會議產生參保對象。對于可以調劑的參保指標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安排給原已征地尚未參保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杜絕搞“村統籌”“平均分”等變相的關系、人情指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督促各行政村建立健全村務信息網絡公開平臺,嚴格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分配公示制度,產生的擬參保對象不僅在村務公開欄內公示,同時必須在村務信息網絡平臺長期保持公示狀態,時刻接受群眾監督。核撥給村民小組(或生產隊)的參保指標,村組織不能一給了之,必須由村組織負責分配。任何違規參保的對象,一經查實,取消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格,其個人繳費額予以清退;取消資格的參保對象,領取的養老保障待遇金額超過個人繳費金額的,由人力社保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負責對其超領部分予以追繳。
根據省人民政府第264號令,我縣被征地農民保障金由政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個人按4:3:3比例三方出資構成。政府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總收益中提取,以國有劃撥方式供地和列入先行核撥參保指標的建設項目,政府補貼資金由用地單位承擔,并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
六、全面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充分就業,其中公益性崗位吸納本縣被征地農民中的“4050”人員(女性40歲以上、男性50歲以上),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按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60%計算。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用人單位承擔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嚴格執行《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扶貧辦公室關于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9〕8號)。本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給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社保補貼。
本縣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給予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按貼息標準給予100%貼息;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本縣各類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以上,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標準按基準利率執行,其中對入駐科技孵化器的實行全額貼息,對其他企業實行50%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已享受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或已經享受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經費)項目資助的,不再重復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七、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必須嚴格執行村級安置留用地貨幣安置政策,及時兌現村級安置留用地年度貨幣資金,尚未建立村級安置留用地資金專戶的,要盡快建立。堅持村級安置留用地貨幣資金集體所有的原則,從嚴實行“村有鎮管”的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貨幣資金分配到組到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動用該貨幣資金的,需經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并經上級審核方可使用。縣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要根據縣城和建制鎮規劃調整情況及時更新政策享受范圍,從“兩山”實驗改革創新出發,積極探索村級安置留用地貨幣安置新方式,實現貨幣安置價格穩步提升;村級安置留用地貨幣資金在優先發展物業經濟和保障資金安全的基礎上,結合鄉村振興戰略推進,拓寬資金使用渠道,使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獲得穩定的、多元化的收益。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益分配前,應提取不少于10%比例作為集體發展資金,確保村集體經濟持續壯大。
建立村級征地工作經費制度。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按1500元/畝給予被征地村(社區)征地工作經費。征地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村(社區)征地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村級征地工作經費計入征地成本,并納入村級財務管理。
八、完善征地補償費、留用地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征地補償費分配管理要按照《安吉縣委辦公室、安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管理工作的意見》(安委辦〔2007〕14號)規定執行,村級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管理必須參照執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加強征地補償費及村級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的監督管理,對村組顯失公平、帶有歧視性的分配方式必須堅決糾正。
(一)明確集體資金分配主體
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無法調劑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分配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調劑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收益調劑分配的,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符合相關政策的人員進行分配。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時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分配權。資金分配時間截止日由集體經濟組織合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要充分保障農嫁居及其在冊子女、離異婦女及其在冊子女等弱勢群體依法享有的分配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切實加強監督和指導。
(二)實行分配方案審批制度
集體經濟組織要擬定具體的征地補償費、村級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會議通過后送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方案批準后方可實施。村(居)民委員會對申報分配方案要嚴格審查把關,在方案尚未批準前不得劃轉資金給下屬集體經濟組織。
(三)建立健全分配糾紛預備金制度
村(社區)組織必須建立分配糾紛預備金制度,預備金提取標準不少于總分配資金的10%。要確保每次征地、每個村民小組,以及村級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預留足夠的資金,以充分保障分配矛盾糾紛化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到位。集體經濟組織在擬定的分配方案中必須載明預備金比例及數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加強預備金制度執行監管,按照預備金提取前置的原則,確保分配糾紛預備金制度得到有效執行。預備金預留時間自提取日起180天,預留期間無分配爭議的或分配糾紛已解決的,預留期滿,方可再次分配。預留期雖滿,分配糾紛仍未解決或正在解決過程中,預留時間順延,直至分配糾紛解決。
九、規范征地行為,加強監督檢查
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必須依法由縣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積極配合做好征地前期工作,縣統一征地機構具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直接征收集體土地。縣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內容依法組織開展征地工作,依法進行各項補償,推進征地拆遷陽光工程建設。在集體土地征收報批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要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以會議形式將項目征地有關情況告知被征地群眾,如實提供會議紀要等相關報件材料,并對其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開展建設項目征地前期工作,必須經縣政府同意。縣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征地前期工作指導;對于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不力、征地補償費和村級安置留用地收益分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不按規定分配等引發矛盾糾紛,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要依法依規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政策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2020年1月1日之前征收土地方案已依法獲得批準,并在2020年4月24日前縣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準并公告的標準執行。除此以外,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前的征地補償安置,參照本通知執行。
安吉縣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
浙江省安吉縣成片青苗(按面積計算)補償指導價
品名
生長期及現狀
單位
標準范圍
備注
農作物
元/畝
2000-3000
含番薯、花生、芝麻、玉米、大豆、蔬菜等品種。因項目征地停耕的,給予適當補助
藥材類
元/畝
按實評估
普通水產養殖類
元/畝
2000-5000
標準水產養殖類
按實評估
大棚果蔬類
鋼結構棚
元/畝
按實評估
按使用年限折舊
竹結構棚
元/畝
按實評估
白葉一號
幼苗期
元/畝
4000-10000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其他名茶對照白葉一號補償標準評估補償
盛產期
8000-15000
黃金芽奶白茶
幼苗期
元/畝
5000-10000
盛產期
8000-18000
綠茶
幼苗期
元/畝
4000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
盛產期
8000
衰老期
3000
果桑
元/畝
2000-6000
每畝達到或超過600棵,按本標準補償,低于本標準按比例核減
苗圃(木)
白葉一號苗圃
元/畝
15000-30000
考慮季節因素,根據不同季節相應核減
苗木苗圃
元/畝
4000-12000
根據不同品種進行市場詢價評估補償。觀賞竹、花、果類苗圃可參照補償
毛竹
元/畝
4000-8000
根據立竹量確定相應的補償價格
早園竹
元/畝
4000
根據培育程度評估補償
其他竹類
元/畝
1000-4000
根據立竹量確定相應的補償價格
能源林
元/畝
2000
其它經濟作物(一年生)
生長期內
元/畝
3000-7000
含瓜類、甘蔗、吊瓜等,吊瓜架按實際價值和成新率評估補償
杉木林
自然生長
元/畝
2000-5000
人工培育
按實評估
松木等其它用材林
元/畝
2000-3000
附件2
浙江省安吉縣地上附著物(青苗、樹木等)補償指導價
單位:CM元/株
品種
規格
指導單價
備注
香樟、廣玉蘭、烏桕樹、銀杏、女貞、合歡、冬青
大
20-30
700-1500
特大:31cm-39cm:1500-25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2600-4000元/株(封頂)
中
10--19
120-600
小
5--9
20-100
垂柳、杜英、馬褂木、
大
20-30
350-1000
特大:31cm-39cm:1200-15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1600-2000元/株(封頂)
中
10--19
100-300
小
5--9
10-60
三角楓、榆樹、櫸樹、沙樸、雪松、金錢松、深山含笑、樂昌含笑
大
20-30
1000-2500
特大:31cm-39cm:2600-35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3600-5000元/株(封頂)
中
10--19
300-800
小
5--9
30-200
雞爪槭、紅楓、羅漢松、七葉樹、紅豆杉、香榧、羽毛楓、垂絲海棠、高桿茶花
大
20--25
1200-3000
特大:26cm-29cm:3200-4000元/株;30cm以上(含30cm):3600-6000元/株(封頂);高桿稼接類按6折處理
中
10--19
300-1000
小
5--9
50-250
板栗、柿子、桃子、杏梅、李子、梨樹、青梅、枇杷、棗子
大
20-30
600-1000
特大:31cm-39cm:1200-15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1600-2000元/株(封頂)
中
10--19
300-500
小
5--9
30-200
葡萄
大
>5
220-260
標準規范培育,對非盛產期或非正常種植的,應另行評估
中
3--4
100-200
小
1--2
20-50
核桃、櫻桃、香泡、桔子、楊梅、石榴
大
20-30
700-1500
特大:31cm-39cm:1600-20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2200-3000元/株(封頂)
中
10--19
300-600
小
5--9
40-200
桂花、紅葉石楠、紅梅、紫薇、海棠、無患子、櫻花、紫玉蘭、木瓜、紅葉李
大
20-30
1100-3000
特大:31cm-39cm:3100-38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3900-5000元/株(封頂)
中
10--19
300-1000
小
5--9
30-200
水杉、國外松、池杉
大
20-30
60-150
特大:31cm-39cm:160-2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210-300元/株(封頂)
中
10--19
30-50
小
5--9
10--20
松樹、梧桐、杉樹、泡桐、楊柳、雜樹
大
20-30
60-150
特大:31cm-39cm:160-2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210-300元/株(封頂)
中
10--19
10-50
小葉黃楊、茶花、
茶梅
大
P:100-150
120-300
特大:>P:160cm,按不高于500元/株
中
P:60-90
50-100
小
P:20--50
10--40
大葉黃楊、金葉女貞、金圣女貞、紅花檵木、無刺枸骨、龜甲冬青、毛鵑、海桐球、紅葉石楠球
大
P:100-150
100-200
特大:>P:160cm,按不高于400元/株
中
P:60-90
30-80
小
P:20--50
5--20
地栽樁類補償
大
20-30
160-350
特大:31cm-39cm:350-600元/株;40cm以上(含40cm):800元/株(封頂);零星盆栽類不作補償,達到批量搬遷的,按實際搬遷費成本價適當補償(人工費、運輸費)
中
10--19
60-150
小
8--9
30-50
評估補償要求:
1.本表中未列入的品種涉及補償的,按上述同類品種參照評估補償。地被類按市場價評估補償;
2.多桿的樹種:按一定規則折算為一株計費補償(一般按主桿尺寸+各分桿的1/4);
3.對多品種套種的青苗,以主要種植品種進行補償,其他品種按實際種植面積和種植情況作適當補償;
4.當青苗市場價格有大幅度變化時,補償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平均價格;
5.截桿和品質差的青苗,評估時應降價處理(搶種的不予補償);
6.各類樹木苗,喬木類苗≤4cm的、冠木類苗≤19CM的,按不得高于市場平均價評估補償
附件3
浙江省安吉縣地上構筑物、附屬物征收補償指導價
地上物類別
單位
規格
指導價
備注
石駁岸干砌
元/立方米
-
350
-
石駁岸漿砌
元/立方米
-
450
-
有筋涵管
元/米
20
120
包含材料費、人工安裝費用等。
30
150
40
200
50
240
60
270
80
400
120
530
U型槽
元/米
U40
70
其他規格型號按實評估。
U50
90
U60
110
三面光渠道
-
-
-
按實評估
農用低壓電桿
元/根
7米
800
高度每增減一米補償標準增減100元。
墳墓
磚墳
元/穴
3000
-
土墳
元/穴
1500
-
骨壇
元/只
1000
-
機耕路
元/平方米
碎石路面
20-30
水泥、瀝青路面按實評估
說明:其他構筑物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開庭公告:2018年11月19日9:00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人民法院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