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縣《關于調整德清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及加強征地管理》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按照2020年施行標準執行,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德清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及加強征地管理的通知 德政發〔2020〕18 高新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德清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及加強征地管理的通知
德政發〔2020〕18
高新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縣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實施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我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全縣統一的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
(一)浙江省德清縣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62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4000元/畝、安置補助費38000元/畝。
(二)浙江省德清縣征收未利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38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5000元/畝、安置補助費23000元/畝。
收回國有農用地、國有劃撥建設用地和國有未利用地的,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浙江省德清縣征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含房屋)補償費按6000元/畝實行定額包干到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補償給所有者(見附件)。
(二)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其他構筑物和電力、通訊、廣電等補償標準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無相關規定的,從其行業部門標準實行補償。
三、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搬遷的,按照《德清縣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政策執行。
(一)以國有出讓土地公寓房安置形式的房屋搬遷項目。房屋產權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公寓房安置”兩種搬遷補償安置方式中的一種。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按項目市場比準價評估補償,房屋產權人自行安置;選擇公寓房安置的,按人均60平方米安置面積安置公寓房(或發放房票,房票面值按應安置面積結合項目市場比準價計算),原房屋面積小于等于安置面積部分按重置評估價補償,大于安置面積部分按項目市場評估價補償。房屋裝修裝飾、臨時過渡、搬家補助、附屬物補助等按《德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標準的通知》執行。
對已實施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貨幣補償或公寓房安置)的農戶,今后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資格權益。
(二)以集體土地“批地自建”安置形式的房屋搬遷項目。房屋按重置價評估補償。房屋裝修裝飾、臨時過渡、搬家補助、附屬物補助等按《德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標準的通知》執行。
農戶批地自建安置用地面積的確認,按《德清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建房管理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執行。
縣政府有關集體土地房屋搬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從嚴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有關單位、鎮(街道)、村(社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德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實行“人地對應”的實施意見》(德政辦發〔2018〕199號)要求抓實抓好。
(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工程項目推進和農村社會穩定發展,鎮(街道)、有關單位必須各司其職,互相配合。鎮(街道)是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分配的監管主體,要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宣傳,嚴格監管參保指標分配各個環節,認真審查村(居)民委員會申報的擬參保對象資格;先行核撥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的項目,鎮(街道)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是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核撥主體,要按照經依法批準的征地面積確定指標名額及時核撥。縣人力社保部門是被征地農民參保辦理主體,要嚴格按規定及時完成業務經辦。各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核撥、分配、辦理信息臺賬,實行動態管理,保持信息共享。
(二)人地對應,陽光參保。各村(社區)在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分配時,必須嚴格按照“人地對應”政策要求,嚴格履行“五議兩公開”程序,召開相應的村民(村民代表)會議產生參保對象。對于可以調劑的參保指標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安排給原已征地尚未參保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杜絕搞“村統籌”“平均分”等變相的關系、人情指標,參保指標禁止買賣或有償轉讓。鎮(街道)要督促各行政村建立健全村務信息網絡公開平臺,嚴格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分配公示制度,產生的擬參保對象不僅在村務公開欄內公示,同時必須在村務信息網絡平臺長期保持公示狀態,時刻接受群眾監督。核撥給村民小組的參保指標,村組織不能一給了之,必須由村組織負責分配。任何違規參保的對象,一經查實,將立即取消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資格。取消資格的參保對象,領取的養老保險金超過個人繳費的,由人力社保部門會同鎮(街道)對其超領部分予以追繳。
(三) 落實資金,強化保障。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一次性繳費標準為38000元/人。縣財政按 16300元/人的標準落實政府出資責任。同時,按照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人數,以征地時上一年度全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8%的繳費比例,從土地出讓收入等資金中一次性提取5年的費用充實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行政劃撥用地,由用地業主按行政劃撥土地畝數繳納,繳納標準按《德清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行政劃撥用地社保資金繳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德政發〔2018〕39號)文件執行,繳納標準計算涉及的“原政府出資標準”同步調整。
五、全面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完善被征地農民就業政策,法定勞動年齡內的被征地農民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扶持政策;對勞動年齡內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實現靈活就業的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鼓勵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對吸納勞動年齡段內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鼓勵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按規定在工商登記、稅費減免、創業孵化、銀行貸款及貼息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六、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管理制度
征地補償費分配管理要按照《德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德政辦發〔2014〕137號)規定執行。各鎮(街道)要加強征地補償費分配的監督管理,對村組顯失公平、帶有歧視性的分配方式必須堅決糾正。
(一)明確集體資金分配主體。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無法調劑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分配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調劑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收益調劑分配的,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完成時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符合相關政策的人員進行分配。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在征地完成時仍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分配權。時間截止日應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結算日為準。在征地尚未完成期間死亡的、戶籍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遷出的,或依法依規應遷出尚未遷出的戶籍人員不得享受分配權。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任意剝奪農嫁居及其在冊子女、離異婦女及其在冊子女依法享有的分配權。
(二)實行分配方案審批制度。凡有征地補償費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大會,形成征地補償費分配決議,編制好分配方案與分配清冊,進行張榜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報上級集體經濟組織、鎮(街道)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
(三)建立健全分配糾紛預備金制度。村(社區)組織必須建立分配糾紛預備金制度,預備金提取要確保能充分保障分配矛盾糾紛化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到位。集體經濟組織在擬訂的分配方案中必須載明預備金比例及數額,鎮(街道)要加強預備金制度執行監管,按照預備金提取前置的原則,確保分配糾紛預備金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七、規范征地行為,加強監督檢查
(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必須依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統一管理,各鎮(街道)要積極配合做好征地前期工作,縣統一征地機構具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直接征收集體土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內容依法組織開展征地工作,依法進行各項補償,推進征地拆遷陽光工程建設。在集體土地征收報批過程中,鎮(街道)要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會議形式將項目征地有關情況告知被征地群眾,并如實提供會議紀要等相關報件材料。因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市級行政復議撤銷答復意見或決定、行政訴訟敗訴的,暫停所在鎮(街道)土地農轉征收報批,限期整改,并予以追責。
(二)土地征收及其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面積統一按照垂直投影面積,不得按照其坡面面積進行補償安置。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上附著物由被征地村按實登記造冊,并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備案作為補償依據。所在鎮(街道)對本轄區內的征地工作負責,協助和指導被征地村做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清點、登記造冊及補償工作。
(三)征地補償費由縣統一征地機構在法律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收到全部征地補償款后應在規定時間內無條件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付土地。
(四)嚴厲打擊搶種、搶栽、搶建“三搶”行為。項目征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三搶”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一律不得納入補償范圍。
(五)各鎮(街道)要對擬征收土地范圍加強巡查,對搶種、搶栽、搶建“三搶”行為進行制止,負責審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被征地農民參保名單,協助和指導征地村做好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清點、登記造冊及補償工作,落實耕地保護職責,嚴格控制在規劃區內挖塘養殖和種植苗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加強鎮(街道)征地前期工作指導,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名額,參與參保指標管理工作;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相關資料,加強農用地種植生產活動的指導;縣公安部門負責審查被征地參保人員戶籍信息,提供征地村農民戶籍人口數,對涉及征地過程中的“三搶”行為進行打擊;縣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辦理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具體工作,聯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建立參保指標臺賬,進行動態管理;縣財政部門負責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縣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于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不力、征地補償費分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被征地農民參保指標不按規定分配等引發矛盾糾紛,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政策與本政策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202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前的征地補償安置,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1.浙江省德清縣征收成片青苗征收補償指導標準
2.浙江省德清縣征收零星樹木(附著物)補償指導標準
3.浙江省德清縣征收地上構筑物、附屬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
德清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
浙江省德清縣征收成片青苗征收補償指導標準
品種
生長期及現狀
單位
標準范圍
備注
農作物
元/畝
1500-2500
含水稻、油菜、大麥、小麥、茭白番薯、花生、芝麻、玉米、大豆等品種
其他經濟作物
大棚種植
元/畝
3500-7000
含草莓、瓜類、甘蔗等,根據不同時期的實際投入確定價格
露天種植
元/畝
2500-3500
普通魚塘
元/畝
2000-4000
含挖塘費用
特種養殖塘
元/畝
按評估價格的30%內補償遷移費
牛蛙塘
元/畝
2500-4000
含挖塘費用及附屬設施
甲魚塘
元/畝
3000-6000
含挖塘費用及附屬設施
田挖蝦塘
元/畝
2000-3000
含挖塘費用及附屬設施
河蚌育珠
元/畝
2000-4000
養殖密度2000只/畝以上按本標準補償,低于2000只/畝按0.8-1.5元/只補償
蔬菜類
大棚種植
元/畝
2000-5000
含棚內種植蔬菜在內
露天種植
元/畝
1000-2000
茶園
幼苗期
元/畝
2000-4000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
盛產期
4000-6000
衰老期
3000
桑園
元/畝
2000-4000
每畝達到或超過600棵,按本標準補償,低于本標準按比例核減
苗圃(木)
元/畝
按評估價格的30%內補償遷移費
果園
元/畝
3000-6000
按農、林業部門規定標準種植或超過的按本標準補償,低于本標準按比例核減。按未投產期、盛產期衰老期區分補償價格。
毛竹
元/畝
2000-3000
根據林業部門規定的立竹量確定相應的補償價格
早園竹
元/畝
2000-4000
根據不同時期及實際投入確定價格
其他竹類
元/畝
1000-4000
根據立竹量確定相應的補償價格
薪炭林
元/畝
1000-1500
杉木、松木等用材林
元/畝
2000-3500
附件2
浙江省德清縣征收零星樹木(附著物)補償指導標準
品種
單位
標準
品種
單位
標準
備注
果樹(板栗梨樹柿樹桃樹楊梅香泡)
大
元/棵
200-300
銀杏
大
元/棵
300-600
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一、胸徑類(各類樹木)大:20公分以上;中:10-19公分;小:5-9公分;苗:4公分以下
二、冠徑類(黃楊、茶花)
大:80公分以上;中:30-79公分;小:10-29公分
三、生長周期類:(茶葉、桑樹、果樹)
大:盛產期;中:衰老期;小:未投產期。
四、地被類:
按8元/平方米補償。
五、其它類:葡萄(吊瓜)架等視情況適當補償
中
元/棵
100-200
中
元/棵
100-300
小
元/棵
50-100
小
元/棵
50-100
苗
元/棵
15
苗
元/棵
15
雜樹
大
元/棵
60-100
杜鵑
大
元/棵
100-200
中
元/棵
30-50
中
元/棵
50-100
小
元/棵
10-20
小
元/棵
10-50
苗
元/棵
10
香樟樹
桂花樹
大
元/棵
200-400
黃楊
大
元/棵
50-80
中
元/棵
100-200
中
元/棵
30-50
小
元/棵
50-100
小
元/棵
10
苗
元/棵
20
桑樹
大
元/棵
20-40
松樹
杉樹
泡桐
梧桐
水杉
大
元/棵
50-100
中
元/棵
10-20
中
元/棵
20-50
小
元/棵
5-10
小苗
元/棵
10
茶葉
大
元/蓬
60-100
葡萄
元/棵
20-100
中
元/蓬
30-50
小
元/蓬
10-20
棕樹
柏樹
大
元/棵
80-150
吊瓜
大
元/棵
50-80
中
元/棵
50-80
中
元/棵
30-40
小
元/棵
20-40
小
元/棵
10-20
荊樹條
元/棵
5
香椿
大
元/棵
100-200
中
元/棵
80以下
說明:其他零星樹木(附著物)參照表中相似類型品種的標準補償。
附件3
浙江省德清縣征收地上構筑物、附屬物征收補償指導標準
品種
單位
規格
補償標準
備注
干砌石埂
元/立方米
100
漿砌石埂
元/立方米
200
三面光渠道
元/平方米
40-80
U型槽
元/米
U40
60
U50
75
U60
95
農用低壓電桿
檔
300
墳墓
元/穴
2000
磚墳
元/穴
1000
土墳
元/只
500
骨壇
機埠
元/只
20000
配套簡易房
元/平方米
100-200
說明:其他構筑物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頭條-浙江省德清縣《關于調整德清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及加強征地管理》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按照2020年施行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