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青田縣關于印發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發〔202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
浙江省青田縣關于印發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發〔202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服務和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浙自然資廳函〔2020〕26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縣范圍內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適用《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組成。
第四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單位負責全縣集體土地征收組織實施的事務工作;縣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支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選址、審查、范圍劃定、提供征收地類調查成果、報批和征收后儲備、利用等工作;縣農業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鄉鎮(街道)負責實施本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工作。
第五條 勘測定界和征地測量由鄉鎮(街道)委托中介實施,征地測量采用儀器測量到戶。勘測定界和征地測量的指界工作由鄉鎮(街道)組織實施。勘測定界和征地測量費用列入項目征地成本。
第六條 實際補償地類原則上以最新土地利用現狀為準。經鄉鎮(街道)認定實際地類確實與最新土地利用現狀不一致的,以鄉鎮(街道)認定地類進行補償。實際補償土地面積以征地測量結果為準。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狀況、數量以鄉鎮(街道)調查為準,并形成影像資料存檔。
第七條 對無法耕種的邊角地、夾心地按照《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標準予以補償。具體范圍由鄉鎮(街道)認定,補償后土地由鄉鎮(街道)負責管護。邊角地、夾心地原則上不得超過報批面積的8%。
第八條 國有土地的溪灘地政策處理,能提供土地承包權證的,參照征收集體土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按耕地類給予補償;能提供林權證的,參照征收集體土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按林地類給予補償;不能提供權屬證明的,但實際第二輪土地承包以前本村村民已經連續種植的,參照征收集體土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耕地類的30%補償,單側補償范圍邊界控制在河道實際寬度(有水利藍線的,從藍線;無水利藍線的,按護堤或實際控制線)的12%以內;其他溪灘地不予補償。綜合補償費用撥付給村集體,由村集體統籌。
當季作物、已在本地塊種植3年以上的苗木參照集體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溪灘地征收只作補償,不核村級留用地指標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額。
第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社會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時,積極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條 除林地外的其它農用地、建設用地參照耕地標準補償。同一地塊征地涉及不同區片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補償。重大項目涉及多地塊多片區的可結合實際另行研究補償。
第十一條 區片范圍和綜合地價補償標準按照《青田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通知》(青政辦發〔2020〕27 號)執行。
第二章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十二條 青苗補償標準
浙江省青田縣耕地上青苗補償費標準為3元/平方米,無苗不補償。
其中耕地、園地上種植的成片已投產多年生經濟作物另行補償5元/平方米。
浙江省青田縣零星的林木,按每株大小補償,標準以樹木胸徑確定,胸徑以樹木離地1.3米計算。樹木、果木補償標準(附件1)。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經鄉鎮(街道)認定后,酌情給予適當的苗木遷移補助。大型名貴樹木,經征收部門同意,僅作遷移,遷移費可按評估補償。政府掛牌的名木古樹,經主管部門批準遷移并經征收部門同意后,遷移費可按評估補償,經主管部門審查不適宜遷移的,按價值予以評估補償。
第十三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浙江省青田縣磚瓦窯補償標準。圓型:13000元/座;方型:9000元/座。
(二)墳墓補償標準。
1.浙江省青田縣墳墓遷移原則安排遷移至生態公墓,按下列標準補償:
當地或就近有可遷移生態公墓的,按生態公墓的價格補償。
當地或就近無可遷移生態公墓的,鄉鎮(街道)應當牽頭建設生態公墓,并按生態公墓的價格補償。
墳墓遷移費單穴500元/座,雙穴1000元/座。
2.因特殊情況,不遷移生態公墓的按下列標準補償(包括遷移費):
雙穴水泥墳:6500元/座(大),4800元/座(中),3800元/座(小);單穴水泥墳3200元/座;雙穴土墳3200元/座;單穴土墳2000元/座。
(三)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涉及房屋征收的,其補償標準按照最新補償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上述未明確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由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牽頭相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和工作經費由縣財政給予保障,從青田縣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列支。鄉鎮(街道)工作經費標準按照青田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和土地房屋征收與采礦權出讓政策處理工作經費管理的暫行規定》(青政發〔2012〕149號)執行。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起始時間為2020年1月1日。
第十八條 《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
浙江省青田縣樹木、果木補償標準
浙江省青田縣成片的樹木、果木生、苗木花卉補償標準
1.成片的林木,按面積補償,標準分別為樹齡15年以上的(含15年),3元/平方米;樹齡5—14年的,2.5元/平方米;樹齡4年以下的(含4年),1.5元/平方米。
浙江省青田縣零星的樹木、果木補償標準
品 種
等 級
單 位
單價(元)
備 注
杉木
胸徑5cm以下
株
3
含水杉、柳杉、泡桐
胸徑5-9 cm
株
9
胸徑9 cm以上
株
15
松木
胸徑5cm以下
株
2
胸徑5-9 cm
株
5
胸徑9 cm以上
株
8
樟木
胸徑5cm以下
株
12
胸徑5-9 cm
株
15
胸徑9cm以上
株
20-40
銀杏
胸徑5cm以下
株
10
胸徑5-9 cm
株
40-150
紅豆杉
胸徑3cm以下
株
10
胸徑3-5 cm
株
30
胸徑5cm-9 cm
株
60-200
羅漢松
胸徑3cm以下
株
10
胸徑3-5 cm
株
30
胸徑5cm-9 cm
株
80-300
散生竹
株
8
含雷公竹、石竹,墨竹五株折一株
叢生竹
叢
30
闊葉木
胸徑5cm以1下
株
3
灌木林參照執行
胸徑5-10 cm
株
6
胸徑10cm以上
株
9
茶葉
叢
15
油茶
株
10-50
苗5元每株
桑樹
株
12
三年桐
未投產
株
15
含千年桐、烏柏
已投產
株
40
毛棕
已投產
株
12
未投產的不補
覆盆子
未投產
株
5
初 產
株
10
盛 產
株
20
柑桔
未投產
株
15
含桃、葡萄、梨、枇杷
青棗、石榴、桑葚果樹
初 產
株
50-80
盛 產
株
120-150
板粟
未投產
株
15
含柿、柚、杏
初 產
株
50-120
盛 產
180-230
楊梅
未投產
株
15
初 產
株
120-300
盛 產
株
400-450
附件2
浙江省青田縣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序號
名稱
分類
計量單位
標準價(元)
備注
1
菜棚
鋼管
m2
20
毛竹
7
2
池
現澆混凝土
m3
150
包括水池、糞池、石灰池、氨水池等
漿砌表面找平
100
泥土
80
3
糞缸
大
只
120
直徑1米以上
中
80
直徑0.5~1米
小
65
直徑0.5米以下
4
三面光水渠
1.5×2m
m
300
具體根據橫斷面積大小按插入法計算
1×1.5m
150
0.5×0.5m
100
5
水井
深不足三米
m
200
深三米以上
300
6
搖井
搖井
口
800
7
水泥空心板
0.35m×3.5m
塊
80
8
葡萄架
水泥樁架
畝
2200
竹木樁架
1500
9
砌坎
干砌石坎
m3
160
田坎等不屬補償范圍
漿砌石坎
200
10
混凝土涵管
300mm
m
80
其他直徑按此標準類推
200mm
70
11
高壓涵管
300mm
m
300
其他直徑按此標準類推
200mm
260
12
水管
1寸鐵管
m
10
其他直徑水管參照所列標準類增減
1.5寸鐵管
20
2寸鐵管
30
1寸塑料管
4
1.5寸塑料管
6
2寸塑料管
8
13
生產用房
m2
100
簡易
14
生產用棚
m2
50
簡易
15
室外地面裝飾
地面混凝土或小石塊等砌成
m2
50
16
水泥機耕路
m2
65
含水泥預制場
水壩、水閘由鄉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補償
●浙江《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浙江省《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