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釋義最新全文, 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釋義最新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氣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氣象探測 第四章 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五章 氣象災害防御 第六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氣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氣象探測
第四章 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
第五章 氣象災害防御
第六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總則是對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規定,是法律的骨干和靈魂,起著統領全局的作用。總則有“明示總則”和“非明示總則”之分,明示總則一般出現在有一定規模、設有章的法的結構中;非明示總則也是無標題總則,一般出現在簡單的法的結構中,或者出現在不設章的法的結構中。總則一般規定立法的目的、依據和適用范圍,法的基本原則及基本法律制度。《氣象法》是規范我國氣象工作的基本法律,是調整氣象工作中各種社會關系的強制性規范。第一章總則,共八條,規定了有關氣象工作的根本性問題。具體內容包括:氣象法的立法目的;調整對象及其適用范圍;氣象事業的性質及氣象工作的首要任務;氣象管理體制及氣象行業管理制度;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氣象工作方面的職責等。
第一條 為了發展氣象事業,規范氣象工作,準確、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氣象服務,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氣象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一、立法目的,也稱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達到的任務目標,也就是說制定一部法律要解決哪些問題。立法目的與法律的其他條文之間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體條文規定都應當圍繞該法律的立法目的,為實現立法目的而服務。由于立法目的統領著一部法律的全部規范的價值取向,因此,一般來說,立法目的是法律的必設條款,且都作為一部法律的第一條規定,以開宗明義,總攬全局。
二、《氣象法》作為一部調整人類與自然斗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專業性法律,其根本目的是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高質量的氣象服務。因此,根據本條規定,《氣象法》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氣象立法是為了發展氣象事業,規范氣象工作。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加強立法工作,保證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各個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是貫徹這一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為了發展氣象事業,依法加強對氣象工作的管理,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政務院)曾經發布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政務院關于加強災害性天氣的預報、警報和預防工作的指示》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工作的通知》等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氣象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符合氣象工作特點和中國國情的氣象工作業務體系,包括:一是初步建成了門類齊全、布局合理、自動化程度較高的氣象綜合探測系統,到1998年底,我國氣象部門有2400多個地面氣象探測站、118個高空氣象探測站,是世界上氣象探測站最多的國家之一;二是初步建成了以計算機通信網絡聯通國家氣象中心、區域氣象中心、省氣象臺和地區氣象臺的多層次綜合通信系統,建立了衛星通信系統,大大增強了國內外氣象信息的交換處理與傳輸能力;三是建立了結構合理的氣象業務技術體系和較完整的預警系統,使基本氣象信息的加工分析預測能力上了一個大臺階;四是初步建立了由多種服務手段組成的比較現代化的氣象服務系統;五是氣象科學技術研究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氣象隊伍素質得到了明顯的提高,國際氣象科技合作與交流亦取得了突出的成績。上述業務體系的建立使我國氣象業務技術的總體水平已處于發展中國家的領先水平,相當一部分已達到發達國家80年代中期或后期的水平,某些方面已接近發達國家90年代初的水平。但是,隨著我國社會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的深入,氣象事業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如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這一新的問題,同時,各行各業對氣象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氣象服務的范圍也越來越廣,這就要求在氣象方面進行立法,依法規范氣象工作,以解決氣象事業發展無法可依的問題,依法推進氣象事業的發展。
2.氣象立法是為了準確、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依法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在各類自然災害中,氣象災害占70%以上,有的年份甚至高達90%。每年因暴雨、臺風、寒潮、冰雹、雷電、大霧等各種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平均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5%。據世界氣象組織估計,氣象災害造成的死亡人數約占整個自然災害死亡人數的60%。而且,氣象災害又是其他自然災害的源災害,因為它既可能引發山洪暴發、洪水泛濫、山體滑坡,也可能引發森林、草原火災以及農業病蟲害等。加強氣象工作,防災減災、趨利避害及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帶有戰略性的任務。依靠氣象科技進步,充分利用氣候資源,提高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的能力,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內容。要提高整個社會的氣象工作效能,不但需要依靠科技進步,而且需要提高全社會的氣象意識,動員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氣象防災減災和趨利避害的行動。要完成上述任務,只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起目標明確、責任落實、任務清楚、分工合作的高效氣象工作體系,并依靠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才有可能。因此,人民政府管理氣象防災減災、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等社會事務,已不能單純依靠行政手段,而要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其中最重要的是依靠法律手段。因此,制定《氣象法》的最直接的原因是為了準確、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依法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
3.氣象立法是為了使氣象工作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以及社會發展做好服務是氣象工作的根本宗旨,也是氣象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幾十年來,氣象部門不斷加強氣象現代化建設,提高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準確率,以增強氣象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氣象臺站在開展氣象服務時,始終堅持把為公眾的公益性氣象服務放在首位,堅持把為各級領導和政府部門發展經濟、防災減災等重大決策放在首位;各級氣象臺站也注重針對政府部門的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服務手段,努力改進服務產品的內容、形式,積極提出應采取的對策和建議,使氣象服務在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可以說,氣象立法的最終目的是使氣象工作能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高質量的、及時周到的服務。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氣象法》的地域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的規定。
一、地域適用范圍。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空間效力范圍、法律的時間效力范圍和法律對人的效力,換句話說,就是法律適用于哪些地域、何時開始生效以及適用于哪些主體。《氣象法》的地域適用范圍,就是指法的空間效力范圍,即《氣象法》在什么地域內有效。這個問題與國家的領土概念密切相關。領土,是指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即一個國家能夠在其范圍內行使主權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其底土和上空。領土分為領陸、領水、領空三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其中領陸是指國家疆界以內的陸地。領水是指位于陸地疆界以內和與陸地領土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內海、領海。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間,其上限為大氣空間與外層空間的分界處。通常一個國家為更方便地行使行政管理權,往往還將其領土劃分為不同的行政區域,在其不同的行政區域內建立地方政權,分別行使國家的一部分行政管理權,如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并且國家在必要時還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應當遵守本法。這一規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氣象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就是指我國行使國家主權的空間,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領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我國的領陸,即我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按照有關國際法原則,我國領陸也包括我國領土的延伸部分,如我國駐外領事館、在國外飛行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航空器和在國外航行的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我國的領水,包括我國的內水和領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我國內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其寬度為從領海基線量起12海里。我國領空,是指我國領陸和領水的上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200海里的海域。大陸架,是指領海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200海里,則擴展至200海里。根據該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我國對在專屬經濟區為勘查、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以及進行其他經濟性開發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能等活動行使主權;對勘查大陸架和開發大陸架的自然資源行使主權,而上述活動中也包括進行氣象活動。即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也同樣行使主權。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同樣都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需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本法的適用有一個例外。即我國雖然已經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并分別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是根據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其他全國性法律不適用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氣象法》未列入上述兩個基本法附件,因此,《氣象法》不適用我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氣象立法,應當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
二、調整對象。法律發揮其作用的基本機制是規范人們的行為。法律的規范作用是通過規范人們在其所參加的社會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來實現的,這種被法律所規定的社會關系,構成了法律關系。法律的調整對象,是指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對某一部法律而言,其調整對象就是這部法律所規范的社會關系。同樣,《氣象法》的調整對象就是指在氣象領域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根據本條的規定,《氣象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指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這些活動的具體內容以及對這些活動的管理,在《氣象法》的各個具體規范中,分別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氣象工作應當把公益性氣象服務放在首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氣象事業納入中央和地方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以保障其充分發揮為社會公眾、政府決策和經濟發展服務的功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所建設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本級財政承擔。
氣象臺站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氣象事業的性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氣象工作上的職責、地方氣象事業項目投資及氣象有償服務的規定。本條共有四款,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氣象事業性質的規定。多年來,我國氣象工作始終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作為宗旨,并直接面向整個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公眾生活的需要,在政府決策、防災減災、工農業生產、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等許多方面創造了巨大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本款規定“氣象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礎性公益事業,氣象工作應當把公益性氣象服務放在首位”,就是在法律上肯定了氣象事業為基礎性公益事業的性質。進一步說,就是在法律上要求氣象部門通過監測地球大氣環境,加工處理各種氣象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從事氣象災害的預測防御、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為全社會提供公益性氣象服務。同時,也按照國際公約和慣例,向世界氣象組織提供基本的氣象探測資料。通過明確氣象事業的基礎性公益事業的性質,表明國家將其作為特殊公益性事業加以保護,以強調國家對基礎性公益氣象事業的支持,促進氣象事業的發展。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氣象工作方面的職責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氣象工作上的職責包括:一是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二是應當將氣象事業納入中央和地方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以保障其充分發揮為社會公眾、政府決策和經濟發展服務的功能。這一規定,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強氣象工作時提出的基本要求。它既是人民政府加強對氣象工作領導所必須遵守的一項法定職責,也是人民政府履行加強對氣象工作領導和協調職責的前提和基礎。本款規定充分表明,國家將氣象事業作為基礎性公益事業,通過將其納入中央和地方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保障其發展,并促進其充分發揮為公眾、政府決策和經濟發展服務的功能。
本款規定的氣象事業,包括兩部分,即國家氣象事業和地方氣象事業。將氣象事業納入中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指的是國家氣象事業;將氣象事業納入地方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指的是地方氣象事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從宏觀上把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進程的依據,是政府有效地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國家計劃一般有長期計劃、中期計劃和短期計劃。長期計劃一般為十年至二十年,是戰略性計劃;中期計劃一般為一年以上至五年,它是根據長期計劃提出的戰略目標和要求,并結合計劃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中期計劃是實行計劃管理的基本形式,它是長期計劃的具體化,又是短期計劃的制定依據;短期計劃一般為年度計劃,它是貫徹中長期計劃的具體執行計劃。將氣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即應當分別將其納入長、中、短期計劃當中。落實這一規定,就應當編制氣象事業發展計劃,并爭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其納入中央和地方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
三、本條第三款是關于地方氣象事業項目的投資的規定。隨著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地方社會經濟建設的發展,各級人民政府越來越重視發揮氣象科學技術的作用。為了發展直接為當地社會經濟建設和防災減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服務所需要的地方氣象事業,促進國家氣象事業和地方氣象事業的協調發展,強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在國務院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氣象工作的通知》(國發〔1992〕25號)和《關于加快發展地方氣象事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43號)規定的基礎上,本法對地方氣象事業項目的投資予以了明確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所建設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本級財政承擔。這一規定,既強調了要進行地方氣象事業項目的建設,又明確了其投資渠道主要由本級財政承擔。
本款所規定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主要是根據地方社會經濟建設的需要,由地方政府確定并解決所需基建投資和有關經費的新增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包括:不屬于全國統一布局,專為地方服務需要建立的天氣、氣候監測(含氣象衛星接收處理設備、天氣雷達、中小尺度天氣監測自動站網等)及其信息加工處理、分析服務所需的基建投資和除工資、補助、全國性津貼以外的經費;不屬全國氣象骨干通信網,專為地方服務需要建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氣象通信網及天氣警報系統的基建投資和除工資、補助、全國性津貼以外的經費;需要增加為當地農業綜合開發、預測農作物產量、開發利用農業氣候資源、氣象科技扶貧、節水節能、保護生態環境,開展氣象服務所需項目的基建投資和除工資、補助、全國性津貼以外的經費;專為當地增強防災抗災氣象服務能力所需的基建投資和除工資、補助、全國性津貼以外的經費;人工影響局部天氣(含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霧等)的各項支出;根據當地需要建立的縣以下(不含縣)農村氣象服務網的各項支出等。
四、本條第四款是關于氣象有償服務的規定。本款明確規定了氣象臺站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為氣象臺站開展氣象有償服務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本法中對氣象有償服務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雖然氣象事業主要由國家投資,公益性的氣象服務應當是無償的,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對氣象服務的需求范圍也不斷擴大,單一的公益性氣象服務已經不能滿足對氣象服務的特殊需求,為了開拓氣象服務領域,應當允許在一定范圍內依法從事專業氣象有償服務,這將有利于氣象事業的發展和彌補氣象工作經費的不足。在法律上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滿足一些特定用戶對氣象服務的特殊要求,同時也為氣象事業的改革創造一定的條件。根據本款規定,氣象臺站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許多對氣象有特殊服務需求的用戶,要求氣象部門提供各種針對性更強、需要專門為之加工才能滿足的專門服務,這些專門加工的針對性服務可以給用戶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商業利益。1985年經國務院批準,氣象事業單位在做好公益服務的前提下,按用戶的需求,開展專業有償服務。多年來,各級氣象臺站通過開展氣象有償服務,不僅進一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促進了氣象科技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提高了用戶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財政撥款的不足,也為在法律上規定氣象有償服務奠定了有益的實踐基礎。另一方面,由于氣象有償服務是一塊新的領域,對其服務的范圍、項目及如何收費等具體問題都應有明確的規定加以規范,因此,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氣象臺站和其他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的單位,從事氣象有償服務的范圍、項目、收費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本款規定的“公益性無償氣象服務”,是指國家財政和專項經費所支持的氣象服務,主要包括:一是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經濟、組織防災抗災提供的氣象服務;二是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統計部門編制計劃、年報等提供的內部服務;三是為國防、軍事活動和其他特殊任務提供的天氣預報;四是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新聞媒體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天氣預報;五是其他公開發布的天氣、氣候公報等。“氣象有償服務”的范圍就是除了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范圍以外,按照合同形式簽定的專門氣象服務。
第四條 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及時主動提供保障當地農業生產所需的公益性氣象信息服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的主要職責的規定。
一、我國的農業屬于氣候型農業,氣象條件與農業生產關系十分密切,甚至可以說,每年農業的豐歉在很大程度上還是靠天吃飯。因此,減少農業的氣象災害風險,充分利用農業氣候資源,為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為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做好氣象信息和科學技術服務,是氣象部門責無旁貸的職責。江澤民總書記1996年1月在視察中國氣象局時指示,氣象工作要堅持為國民經濟各行各業服務,把為農業服務放在首位。可以說,發展農業離不開氣象;氣象為農業服務大有可為。
多年以來,氣象部門牢固地確立農業是基礎的指導思想,在一個新的戰略高度上認識氣象為農業服務的重要性,氣象為農業服務的能力有了明顯增強,領域進一步拓寬,效益有了顯著提高。各級氣象部門在為國民經濟各行各業開展的氣象服務中,一方面始終堅持把為各級領導和政府部門指揮生產、防災減災等重大決策以及為公眾的公益服務放在首位。另一方面,也把為農業服務作為重點放在突出的位置,緊緊圍繞關鍵農事季節,提供情報服務;積極開展農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農業氣候區劃、農業氣象適用技術推廣,為高產、優質、高效、低耗農業提供氣象服務;大力開展氣象科技扶貧工作,為促進貧困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是氣象部門的基層機構,直接面向廣大農村和基層農業生產第一線。因此,這些氣象臺站更應當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為了更好地突出氣象為農業服務這個重點,本條特別規定,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及時主動提供保障當地農業生產所需的公益性氣象信息服務。
二、這里需要說明兩點:一是本條規定的“縣、市氣象主管機構”中的“市”,指的是“縣級市”;二是雖然本條強調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在為國民經濟各行各業開展的氣象服務中,都應當堅持以農業服務為重點。
第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氣象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氣象管理體制及氣象行業管理制度的規定。本條分為兩款,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氣象管理體制的規定。根據這一款的規定,我國氣象管理體制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氣象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這一規定符合氣象部門的領導管理體制的現狀。從1983年起,經國務院批準,全國氣象部門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了領導管理體制改革,實行了氣象部門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以氣象部門領導為主的領導管理體制。除臺灣省以外,我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省級氣象局;省以下的地區、市(州、盟)也設有氣象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氣象機構既是上級氣象部門的下屬單位,又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氣象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固定氣象職工6萬多人。實行這種領導管理體制,既有利于氣象部門業務建設和干部隊伍的穩定,也有利于發揮各級地方政府發展氣象事業的積極性,提高氣象服務的效益。由于這種領導管理體制符合氣象工作的特點和我國基本國情,但又考慮海南省和廣東省的深圳、珠海市等地實行的是以地方政府與氣象部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領導管理體制這一實際情況,在上述雙重領導管理體制中只是排序有前后,并未明確規定以誰為主,從而體現了氣象立法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原則,以便于本法的貫徹實施。
按照立法要求,在法律、法規中,一般不出現具體機構的名稱。所以,在本法中只提“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為了便于理解,對本法中涉及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稱謂的內涵作一具體的解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是指中國氣象局;“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是指承擔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計劃單列市氣象局,地、市、州、盟氣象局,縣、市氣象局。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氣象行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建國以來,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民航、海洋、林業、農墾、鹽業等部門為滿足本部門需要,先后建立了一批氣象臺站。我國氣象行業就是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組成。隨著社會各界對氣象信息需求的不斷增加,氣象服務能力的提高、領域的拓寬,加強對氣象行業的統籌規劃,實現氣象臺站和重要氣象設施的合理布局,減少重復建設和重復勞動,充分發揮氣象工作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作用,實施氣象行業管理十分必要。只有通過執行全行業統一的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加強協調和監督,才能進一步提高氣象全行業的總體水平。為了實現氣象行業內部結構優化、關系協調,并形成氣象行業的整體優勢,使國家有限的投入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益,本款規定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根據本款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將通過加強全國氣象工作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實施對氣象行業的宏觀管理。主要任務是:組織制定國家氣象工作方針、政策和氣象事業的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負責全國重要氣象設施的統一布局、立項和調整方案審核;組織草擬氣象法律、法規、制定技術規范和標準,并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協調行業內的協作和交流。但是,實施行業管理,并不改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氣象臺站的建制和行政隸屬關系,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仍然要按照氣象行業發展規劃,以及氣象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加強對本部門氣象臺站的管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設有氣象臺站的其他部門,要從國家利益的高度出發,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共同搞好氣象行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氣象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事氣象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規定。
一、氣象業務活動具有集中性和分散性相統一的特點。因此,從事氣象業務活動,就必須遵守統一的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在我國,氣象臺站網是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2600多個氣象臺站以及民航、海洋、林業、農墾、鹽業等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900多個氣象臺站組成的(軍隊所屬的氣象臺站不在此列)。這些臺站的資料獲取與加工處理等只有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一致,才能共享共用。為了使氣象行業在氣象業務活動上取得一致性、通用性,以充分發揮氣象全行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效率和作用,就需要氣象全行業執行統一的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因此,本條規定“從事氣象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所謂氣象技術標準,就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根據氣象業務技術的統一要求,制定的技術標準。例如在氣象上常用的熱帶氣旋(臺風)等級標準等。所謂氣象技術規范,就是指根據氣象業務技術要求,制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要求。如地面氣象觀測規范、高空氣象探測規范、農業氣象觀測規范、天氣預報業務規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規范等。所謂氣象技術規程,是指氣象業務規定的工作流程,如氣象溫度表檢定規程、空盒氣壓表檢定規程等。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氣象科學知識普及,培養氣象人才,推廣先進的氣象科學技術,保護氣象科技成果,加強國際氣象合作與交流,發展氣象信息產業,提高氣象工作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艱苦地區和海島的氣象臺站的建設和運行。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技術的研究、普及和推廣,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和困難地區的氣象臺站,以及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獎勵的規定。本條共有三款,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國家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技術的研究、普及和推廣的規定。提高氣象工作水平與科技進步水平密切相關。由于大氣運動的極端復雜性,使氣象科學技術已發展成大氣科學、數理科學、地理科學、環境科學、應用科學、計算通信技術等眾多學科門類的高科技綜合應用領域。氣象科學技術研究、人才培養、推廣先進的氣象科學技術,依靠科技進步將直接推動氣象事業的發展。因此,本條第一款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氣象科學知識普及,培養氣象人才,推廣先進的氣象科學技術。這里的鼓勵、支持、培養、推廣既是對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提出的要求,也是對公民參與提出的要求。對于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就更應當遵守和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同時,為依法保護氣象工作人員的勞動成果,本款對保護氣象科技成果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為維護氣象科技成果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了使氣象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取得更大的成績,本款還規定要加強國際氣象合作與交流。因為,大氣無國界,一個國家、地區的大氣運動影響著另外國家、地區的大氣運動。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大氣現象有著遠距離的相關關系。如要作好某一地區的較長時間的天氣預報,就必須考慮全球大氣的情況。因此,對于氣象工作來說,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尤其重要。另外,近十幾年來,隨著氣象雷達、氣象衛星、高速電子計算機、紅外及微波遙感等新技術在大氣科學技術領域中的廣泛應用,使其獲得了飛速發展。氣象工作的高度分散(指觀測點和高度集中(指資料迅速集中)的特點愈加突出,這就使國際間的合作和交流已成為推動其發展的必要途徑。國際間的雙邊、多邊乃至全球性的合作與交流日趨頻繁。為了促進氣象事業的發展,本條明確了國家鼓勵和支持加強國際氣象合作與交流。同時,在進行國際氣象合作與交流過程中,要認真貫徹黨的外交路線,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正確而妥善處理外事活動中的各種關系和問題,維護我國主權。
本款還對發展氣象信息產業進行了規定。發展氣象信息產業是為了適應我國知識經濟和信息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氣象事業發展提出的新的要求。發展氣象信息產業也是貫徹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客觀要求。通常說的信息產業,包括信息工業、信息服務業、信息開發業三部分。信息工業是系統的骨架(硬件基礎),信息開發業是附加值最高部分(軟件基礎),信息服務業是其重要的應用(效益基礎)。氣象信息產業作為國民經濟信息化的重要方面,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按社會需求,氣象信息產業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主要基于氣象電子信息技術開發的氣象衛星應用技術、多普勒氣象雷達、自動探測系統等遙感、遙測儀器設備和用于雷電綜合監測、防護的儀器設備以及氣象導航、公路、鐵路氣象交通等安全監測儀器設備等系統開發建設;二是面向市場的氣象信息服務業;三是氣象資源與專用軟件開發業。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國家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和困難地區的氣象臺站的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艱苦地區和海島的氣象臺站的建設和運行。由于氣象業務活動的需要,我國在高山、海島,在人跡稀少的高原、荒漠和少數民族、邊遠地區建立了一批環境非常艱苦的氣象臺站。這些氣象臺站大多數是國家的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等骨干氣象臺站,它們主要承擔國家的基本氣象探測業務,經費主要靠國家財政支持。由于國家財力有限,這些氣象臺站無論是工作條件,還是生活條件都非常艱苦,而且有時基本建設和正常的氣象業務運行都難以進行。因此,為了保證這些氣象臺站的建設和發展,使其更好地為國家和地方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本款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艱苦地區和海島的氣象臺站的建設和運行。這一規定主要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在關心支持氣象事業方面的義務的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既要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艱苦地區和海島的氣象臺站的建設,同時,對這些氣象臺站的正常維持和運行也應當給予照顧。
三、本條第三款是關于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獎勵的規定。國家鼓勵氣象工作者獻身于我國的氣象事業,表彰他們在氣象工作中作出的突出貢獻,這對促進我國的氣象事業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對獎勵制度作出明確規定,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本款中的“氣象工作”,是一個泛指概念,包括氣象工作的方方面面,只要在氣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應給予獎勵。例如,多年來,中國氣象局都按照有關規定,對氣象測報連續250個班無錯報、對在汛期氣象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每年都給予獎勵。國家在科技成果獎勵中,也把氣象科技成果納入評獎范圍,以鼓勵氣象工作者獻身于氣象事業,為氣象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第八條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從事氣象活動的規定。
一、隨著國際氣象服務商業化的發展和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展,到我國從事氣象活動的外國組織和個人也越來越多。在上海、大連已經有外國私人氣象服務公司進入我國的氣象導航服務業,并有了一定的客戶。同時,要求來我國開展氣象服務的外國氣象公司將日益增多。有的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就從事氣象活動,對我國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據1999年12月對全國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的統計,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準就與我國有關單位和個人合作,在我國進行氣象探測活動的項目有十余個。其中有的項目因涉及軍事活動而被氣象主管機構與國家安全部門查處。上述實際就迫切要求在法律上對外國組織和個人進入我國從事氣象服務活動進行規范。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二、本條中所說的外國組織和個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政府部門、企業、民間團體和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根據本條的規定,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從事氣象活動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條件的,就應當報經批準:一是外國組織和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氣象活動的;二是外國組織和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活動的。也就是說,雖然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我國進行氣象活動的形式有多種情況,有的是專門進行的氣象活動,有的是與我國進行科技、文化等合作項目中進行的氣象活動,但是無論是哪種情況,只要涉及到外國組織和個人的,均屬于涉外氣象活動,因此,無論該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單獨從事氣象活動,還是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氣象活動,都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根據本條的規定,有權對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我國進行氣象活動進行審批的機關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即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涉外氣象活動的審批。
第二章 氣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氣象設施是從事氣象業務活動的基礎,它包括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以及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氣象設施布局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氣象事業總體效益的發揮。建國以來,我國氣象設施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全國共建有2600多個氣象臺站,已經初步形成了布局較為合理的氣象臺站網系統,在氣象信息數據的采集、傳輸、交換、加工以及氣象信息的準確及時預報發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優質服務。但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氣象設施實行分部門建設和管理,對其缺乏統一規劃和有力的監督管理措施,氣象設施重復建設和布局不合理的現象突出,造成氣象行業整體效益不高。針對這種情況,《氣象法》專門設立了“氣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一章。本章共六條,主要規定了重要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含編制規劃的原則)、實施、調整、修改和審批,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審查,氣象設施的保護,氣象臺站遷移以及遷建費用的承擔,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審查,氣象計量器具的檢定以及氣象計量標準器具的建立等內容。
第九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重要氣象設施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調整、修改,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編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避免重復建設。
【釋義】本條規定了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調整和修改以及包括編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應遵循的原則。
一、規定了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是根據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布局、有效利用、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對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重要氣象設施的建設、布局所提出的總體安排計劃。由于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重要氣象設施技術含量高、精確度要求嚴格、規格型號要求統一、投資額大,制定全國統一的建設規劃是非常必要的。重要氣象設施的建設規劃,不僅是具有戰略性意義的全局性規劃,同時代表了氣象事業技術裝備發展的方向和氣象現代化的發展水平,也屬于具有長期性、綱要性和方向性的行業規劃。因此,為了提高重要氣象設施的綜合效益,避免重復建設,氣象設施的規劃由承擔全國氣象行業行政管理任務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編制,是必要的。由于重要氣象設施建設規劃從編制到實施涉及到多個行業,且主要是靠國家投資,所以,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本條中所稱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和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氣象探測設施,是指氣象臺站進行大氣探測使用的設施、設備、儀器等。大氣探測又分為直接探測和大氣遙感兩種,前者包括地面觀測、高空探測、特種觀測以及飛機和火箭探測等;后者包括微波雷達、聲雷達和氣象衛星探測等。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是指專門傳輸氣象數據、資料與加工產品信息的有線、無線通信系統、設備和線路,如衛星氣象傳輸系統、計算機網絡及有線通信光纜等。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是指專門用于氣象數據采集、傳輸、加工的大型設備,如各種氣象雷達、綜合遙測氣象儀器設備等。
二、規定了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調整、修改及批準的法律制度。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涉及到氣象行業的長遠發展方向,代表了國家氣象現代化的發展水平,一經批準,就具有約束性和嚴肅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和修改。當然,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水平的提高,或者是編制建設規劃當時估計不足,或者是外部環境條件和行業內部情況發生變化等,都會引起原來編制的氣象設施建設規劃不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原來編制的氣象設施建設規劃作出相應的調整和修改。但調整和修改原氣象設施建設規劃,必須重新報國務院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這也充分體現了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編制審批程序的嚴肅性。
三、規定了編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原則。為了使重要氣象設施的建設、布局進一步適應我國氣象事業現代化發展的要求,更好地服務于和服從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發揮國家投資的綜合效益,因此,編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避免重復建設。在編制過程中,要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當前與長遠的關系、氣象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業規劃,而不是部門規劃,在編制建設規劃中一定要與有關部門進行充分協商,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充分考慮規劃布局的合理性和有效利用,又要考慮有關部門的特殊性;既要充分考慮已具備的基礎和有利條件,又要估計到可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另外,由于氣象設施建設規劃也是氣象行業事業發展規劃中的一個專業規劃,它要與氣象行業事業發展規劃相銜接,其主要內容應當納入到氣象行業事業發展規劃中。
第十條 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應當按照項目相應的審批權限,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釋義】本條規定了對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審查。
一、重要氣象設施建設應按照氣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原則進行。氣象基本建設工作的原則是在國家統一計劃的安排下,從提高經濟效益的立足點出發,作好綜合平衡,嚴格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加強資金管理,促進氣象事業現代化建設的健康發展。其主要任務包括項目審核、批準、下達、執行、施工、交付使用以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等,其中,項目審核是重要氣象設施建設前期工作的重點。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均屬于建設項目的審核階段。本條明確了凡是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無論是氣象部門內的還是其他部門的,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均要按照項目相應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并提出意見,其目的就是要加強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避免重復建設,發揮氣象設施建設的總體效益。
二、本條在執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重要氣象設施建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是依據氣象設施建設規劃、年度計劃以及實際需要進行編報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氣象設施(包括大、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都應按規定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情況下,小型氣象設施建設項目只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大、中型氣象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首先編報項目建議書,待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再據此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2.重要氣象設施建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建設的目的和根據(著重說明項目建設的理由、主要任務、業務范圍等情況);建設規模和建筑結構(改擴建項目應說明現有房屋、設備及其他設施的情況);建設地點和占用土地的估算、地質條件以及需要征地、拆遷、賠償等情況(并附總平面圖);對觀測場(或氣象雷達等裝備)附近環境條件可能造成的影響;防空、抗震、環保等對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要求;建設工期;投資控制數;外部協作條件(與有關單位的分工、協作關系);人員編制;要求達到的經濟效益和技術水平;主要設備的配置計劃;新建項目的技術論證和可行性研究情況。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都是以文字說明為主,必要時應當附具相應的數據表格,如“建設項目一覽表”、“主要設備配置計劃表”等。對于一些大、中型項目還可同時提出幾種建設方案加以比較。
3.關于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權及審批原則。大、中型項目(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要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其余涉及全國性氣象業務活動布點的項目,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后,由項目審批機構審批;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的且不影響全國布局的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審批機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一經批準就要嚴格執行,如在建設規模、設備選型有變化以及突破投資控制數時,必須經原批準單位同意后,方能組織實施。
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原則是:要以氣象行業的總體規劃為依據,從長遠考慮,兼顧當前,布局合理,有效利用,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一條 國家依法保護氣象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
氣象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氣象設施正常運行。
【釋義】本條規定了對氣象設施的保護以及當氣象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政府的職責。
保護氣象設施,對于保證氣象設施正常、穩定、可靠地運行,確保準確、及時地獲取氣象探測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氣象設施的安置必須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并保持長期穩定。為了切實保護好氣象設施,防止和制止人為破壞和不可抗力破壞氣象設施給氣象工作帶來的不可彌補的損失,本條規定了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規定了國家對氣象設施的保護以及組織和個人在保護氣象設施方面的義務。氣象事業屬于基礎性公益事業,氣象設施是氣象業務活動的基礎設施,屬于國有公共資產。氣象設施尤其是氣象探測設施,大部分都安置于室外的觀測場內。近年來,氣象設施被毀、被盜情況十分嚴重,這不僅浪費了國家大量的資金,而且干擾了氣象工作的正常進行,嚴重影響到氣象探測資料序列的連續性,從而影響到氣象監測、預報工作的進行和氣象災害的預防。過去出臺的有關法規性文件,對保護氣象設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層次低,效力低,已經不能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為了加大執法力度,使氣象設施的保護有法可依,《氣象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氣象設施的保護,以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這對保護氣象設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規定了因不可抗力使氣象設施受到破壞時當地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予以修復,確保氣象設施正常運行。本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由于臺風、暴雨、冰雹、龍卷風、地震等自然災害的原因,致使氣象設施遭受破壞;二是由于戰爭等行為致使氣象設施遭到破壞。無論是哪種原因,當地人民政府都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修復,確保氣象設施的正常運行,避免氣象工作的中斷,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第十二條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臺站;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準;需要遷移其他氣象臺站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批準。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釋義】本條規定了對氣象臺站的遷移以及遷建費用的承擔。
一、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遷移氣象臺站。保持氣象臺站站址的長期穩定,是獲得長序列的均一的氣象資料的必要條件。在符合技術要求的站址獲得的資料連續時間越長,資料的使用價值就越高。新建氣象站,都要求把站址選在符合技術規范和環境要求的地方,主要是為保持其長期的穩定。1980年國務院批轉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氣字〔1980〕第010號)中就要求:嚴格按照《各種氣象觀測環境的技術要求》確定氣象臺站的觀測場地,由各級政府和各地城建規劃部門將其列入城建規劃,受國家的保護;現有氣象臺站的觀測場地及周圍環境情況,應向當地規劃部門報告備案,對已有工作條件受影響問題的觀測場地,當地政府、城建規劃部門應給予支持,盡量爭取就地改善;氣象臺站附近,今后應禁止對氣象觀測記錄有影響的工程建設;凡事先未征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臺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氣象臺站工作條件與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筑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二、規定了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氣象臺站的,應當辦理報批手續。本條所指的城市規劃,是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要求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是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關于報批權限,是按不同氣象臺站的類型,分別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
按照氣象觀測規范要求,氣象臺站的地面氣象觀測站點分為四類:一是基準氣候站,它是國家氣候觀測站網中的骨干和標準站點,目的在于獲取不同氣候區內長期連續的、具有代表性的標準氣象觀測資料,并對其他氣象站點由于人為原因造成的觀測資料誤差進行序列訂正;二是基本氣象站,它是國家天氣、氣候觀測站網的主體部分,與基準氣候站共同組成國家的天氣、氣候觀測站網;三是一般氣象站,它是與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共同組成省級的地方天氣、氣候觀測站網;四是輔助氣象站,它是以地方服務為主要目的并主要根據當地氣象服務需要承擔由省級氣象局確定觀測項目的地方氣象觀測站點。以上四類氣象觀測站點中,第一、二類是國家天氣、氣候觀測站網的骨干和主體,是氣象臺站網的骨干基礎;第三、四類主要是為地方服務的與國家站網共同組成的地方天氣、氣候站網。因此,按其重要程度和主要服務對象,明確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基本氣象站的遷移必須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一般氣象站和輔助氣象站的遷移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根據1980年國務院批轉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規定和《地面氣象觀測規范》的要求,為了解決因遷站而產生的資料序列的非均一性程度,提供正確使用遷址前后資料的依據,凡新舊兩地地形有明顯差異者,須在新舊站址同時進行對比觀測。對比觀測可安排在遷站之前進行,也可在遷站之后進行,在遷移氣象臺站時,要對新舊臺站場址進行對比觀測滿一年后,才能在舊臺站場址開始工程建設,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氣象資料的連續性和監測工作的不中斷,對新建氣象臺站探測設施所得到的觀測資料進行對比、換算,才能夠連續使用。
三、規定了遷建氣象臺站所需費用的承擔。本條明確規定:氣象臺站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經批準確需遷移的,其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這里所指的遷建費用,包括由于遷移氣象臺站所需的選址、征地、委托設計、建筑物施工和設備安裝等全部工程建設費用和氣象臺站搬遷的全部費用。
第十三條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合格;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氣象業務中使用。
【釋義】本條規定了對投入氣象業務使用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必須符合法定技術要求并經依法審查合格。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是專門用于氣象探測、通信傳輸、預報、服務等的設備、儀器、儀表及消耗器材,是構成氣象設施的主要部分。它是氣象信息采集、傳輸、加工、處理的重要工具,是氣象業務工作的物質基礎。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管理是按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氣象業務的需要,通過技術、經濟和行政手段,對基本氣象業務系統使用的氣象技術裝備從規劃、開發、試驗、選購、質量監督、儲備、供應、維修、檢定、更新、改造和報廢等全過程實施綜合管理。在管理中主要把握住技術標準、生產性能和購買產品三個關口。本條主要是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裝備性能質量要求作出規定,以保證氣象業務中使用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正常、可靠的運行。
一、規定了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技術標準。為了保證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性能和質量,做好氣象技術裝備的統一規劃、統一布局、統一管理,首先要有統一的技術標準,具備了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才有了列入氣象基本業務使用的技術裝備的前提條件。中國氣象局1993年制定的《技術裝備列裝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列裝的范圍、原則和基本程序。其范圍包括:根據氣象業務、服務的需要,新研制開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在原理、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比原有技術裝備有重大改進,并且在技術性能或者使用功能等方面有明顯提高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在基本氣象業務中擇優選用的通用儀器、設備。列裝的原則應該以氣象事業發展規劃和業務技術體制為主要依據,必須符合產品發展趨勢、國家工業和技術發展政策,應當是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質量可靠、業務適用、維修方便和零配件供應有保證。通過立項后必須由業務主管機構主持制定技術條件,然后才能根據技術條件組織試制、開發、技術改造、業務試用和推廣應用。
二、規定了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合格后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才能投入業務使用。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審查,是把住氣象技術裝備的生產和使用的關口。目前,中國氣象局進行審查的主要方式是頒發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根據中國氣象局頒發的《氣象技術裝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氣象技術裝備取得使用許可證的條件為:氣象技術裝備的生產單位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屬于國家、部門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氣象技術裝備,必須首先取得生產許可證;氣象技術裝備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含國家軍用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產品應符合中國氣象局業務規范和技術條件的企業標準;氣象技術裝備必須具有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定型、生產定型和技術鑒定等有關技術文件;氣象部門開發的氣象技術裝備應通過省、部級鑒定,并由正規生產部門按標準生產;生產過程要有嚴格的質量保證措施;生產單位要有健全的售后服務措施。
上述規定主要是為把住進入基本業務系統使用的技術裝備的入口關。有了統一的技術標準又取得了使用許可證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并不等于生產出來的每批產品就一定符合技術要求和使用要求。對每一批次生產的產品按統一的技術條件和要求進行逐臺(套)驗收或抽驗是必要的。中國氣象局在《氣象技術裝備出廠驗收暫行辦法》中規定由中國氣象局有關單位按上述辦法的要求組織驗收后出具證明,才能出廠發往使用單位投入業務使用。對于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技術裝備,不能投入業務使用,以防止不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甚至粗制濫造的產品流入氣象臺站,影響氣象業務質量。
第十四條 氣象計量器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經氣象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氣象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釋義】本條規定了氣象計量器具的檢定機構、檢定要求和氣象計量標準器具的建立。
一、規定了氣象計量器具的檢定機構。計量工作是經濟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其立法宗旨是把統一計量單位量值作為核心內容。氣象計量工作是國家計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專業計量,是保證氣象計量單位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證氣象探測質量、做好氣象預報、氣象服務和科學研究的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經計量授權,即是指各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授予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在授予形式上,按《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有四種:一是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二是授予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三是授予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四是授予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二、規定了氣象計量器具的檢定。為了保證氣象儀器量值的準確,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對氣象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計量器具,不得使用。早在50年代,我國就陸續建立了氣象計量檢定機構,承擔了氣象儀器的檢定任務。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頒布后,按照《計量法》的要求,各級氣象計量檢定機構都接受了同級計量部門的考核、認證和授權,一些項目作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承擔了氣象計量的檢定任務。根據《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中國氣象局在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下制定了20余部氣象計量檢定規程,嚴格按檢定規程執行授權檢定。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氣象計量檢定機構有權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公用的氣象計量器具的檢定情況,對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三、規定了氣象計量標準器具的建立與傳遞。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氣象計量標準器具的建立與傳遞,是根據《計量法》第七條作出的。中國氣象局和省(區、市)氣象局建立了兩級氣象計量標準傳遞系統,省(區、市)氣象計量檢定機構使用的氣象計量最高標準(二級標準),由中國氣象局計量檢定機構使用的氣象計量最高標準(一級標準)傳遞,并定期與之檢驗;中國氣象局使用的氣象計量最高標準(一級標準),則溯源于國家計量基準。氣象臺站和社會各界使用的需計量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即工作計量器具)均需定期由省(區、市)氣象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定期檢定后方可使用。
為了便于對本條規定的理解和執行,就本條所涉及的專業性比較強的幾個術語解釋如下:
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
計量基準:即最高計量標準。是在特定領域內復現和保存計量單位量值,具有最高計量學特征(準確性、復現性、穩定性),經國家鑒定、批準,作為統一全國量值最高依據的計量器具。全國的各級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的量值,都必須溯源于計量基準,因為計量器具是量值溯源的最終點(即量值傳遞的起點),它體現一個國家計量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使用次數必須嚴格控制。因此,在計量基準之下要建立副基準和工作基準,以代替計量基準的日常使用,防止計量基準的頻繁使用而喪失其應用的計量學特征或遭受破壞。
國家建立計量基準的原則:一是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規劃,有組織地進行。二是根據大集中、小分散的格局,屬于基本的、通用的,為各行各業服務的計量基準,建在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屬于專業性較強,僅為個別行業所需要,或工作條件要求特殊的計量基準,可授權其他部門建在有關技術機構。經授權,氣壓、風速、輻射的國家計量基準就建立在國家氣象計量站。
計量標準器具:簡稱計量標準。是指準確度低于計量基準的用于檢定其他計量標準或工作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它處于中間環節,起到承上啟下作用。計量標準區分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是指經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批準,作為統一本地區量值的依據,在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并具有公正作用的計量標準。
第三章 氣象探測
氣象探測是運用各種探測手段,對大氣物理過程和現象進行系統的觀察和測定。氣象探測為天氣預報、氣候分析和預測、氣象服務以及氣象科學研究提供情報、資料,是氣象工作的基礎。在古代,人們通過觀察和實踐對大氣現象及其變化有了一定的感性認識,隨著技術的進步、科學的發展,人們對大氣現象及其變化的物理過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對大氣運動規律的認識也逐步深化,并有可能根據已有的認識和掌握的規律來預報未來的天氣變化。實踐證明,氣象探測技術的每一重大改進,都大大地促進了氣象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因此,發展氣象事業,提高氣象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氣象探測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氣象法》中把“氣象探測”作為重點規范內容自然是非常必要的。本章共七條,主要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必須進行氣象探測,未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不得中止氣象探測;規定了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其他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個人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職責;強調了氣象主管機構適時發布基本氣象探測資料,并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原則,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信息資料;規定在我國管轄的領域內的海上鉆井平臺、在國際航線上飛行的航空器、遠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氣象探測并報告氣象探測信息;規定了氣象探測資料保密的原則。另外,還明確了國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規定了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禁止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等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進行氣象探測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資料。未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不得中止氣象探測。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適時發布基本氣象探測資料。
【釋義】本條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進行氣象探測活動的要求以及氣象探測資料的匯交與適時發布。
一、規定了對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進行氣象探測活動的要求。氣象探測是氣象工作的基礎。氣象探測資料是氣象臺站常年累月觀測積累起來的數據記錄,通過對其整理、加工、分析,既可為制作氣象預報、氣象服務、氣象科學研究提供依據,又可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本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進行氣象探測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資料”。這里明確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是從事氣象探測工作的主體,并要求其不間斷地進行工作,按時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資料。
由于大氣無時無刻都在不斷運動著,要適應這一特點就要求連續監視大氣的變化,定時進行氣象探測,系統完整地獲取大氣運動變化的各種信息,因此,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未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準,不得中止氣象探測”。
二、規定了適時向社會發布基本氣象探測資料。氣象部門除了涉及到軍事和國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特殊情況外,對氣象資料交換和使用的原則是“擴大開放、擴大共享”。長期以來,中國氣象局通過同城用戶終端分別向軍事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提供實時氣象資料,主要包括國內678個氣象站的氣壓、氣溫、露點溫度、風向風速、降水量、能見度等9個氣象要素實時觀測資料,以及通過全球通信系統接收到的相應的世界各地的實時觀測資料和有關產品。此外,中國氣象局還向水利、林業部門提供了氣象衛星實時探測資料。各省(區、市)氣象局也向同城用戶如軍隊、民航、科研和教育等部門以有線方式提供實時氣象資料。《氣象法》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適時發布基本氣象探測資料”主要要求一是向公眾發布那些與國民經濟、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相關的基本氣象探測資料,以利于廣大群眾了解各地的天氣、氣候狀況;二是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涉及保密的不能發布;三是要發布“適時”的基本氣象探測資料,這是對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
第十六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信息資料。
【釋義】本條規定了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匯交以及氣象資料的交換、共享與共用。
一、規定了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匯交氣象探測資料的義務。目前,從事氣象探測工作的除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外,其他部門也有相當數量的氣象臺站在進行氣象探測,他們獲取的資料信息主要是為了滿足自身服務的需要,基本上是自己使用保管,未能充分發揮其使用價值。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氣象探測資料是國家重要的信息資源,應當加強歸口管理。這一規定既符合國際慣例,也為充分發揮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所獲得氣象探測資料的社會經濟效益開辟了重要途徑。
二、規定了氣象資料交換的原則。本條的第二款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信息資料。”這一原則的明確有利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落實,也有助于解決當前相關部門信息資料不能共享的問題。這里所指的“有關氣象信息資料”是指具有比較性、代表性、準確性和使用價值的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鉆井平臺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國際航線上飛行的航空器、遠洋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氣象探測并報告氣象探測信息。
【釋義】本條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鉆井平臺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國際航線上飛行的航空器、遠洋航行的船舶所進行氣象探測的要求以及氣象探測信息的報告制度。
一、隨著近海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的開發,航空、航海、漁業捕撈事業的發展,這些行業對海上和高空氣象服務的需求日益迫切,要求獲得更多反映海洋、高空氣象狀況的探測資料。而在海上鉆井平臺設置儀器設備,在船舶、航空器上進行氣象探測,是獲取海洋、高空氣象資料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此,不少國家(如日本、韓國等)在《氣象法》中規定有關船舶和航空器上要安裝氣象儀器,按照國際慣例和統一規定進行氣象探測,并及時將氣象探測資料報告給指定單位。
二、我國一直重視運用在船舶、航空器上觀測所獲得的資料為保障海上、空中安全提供氣象服務,確定了一批船舶、航空器進行觀測提供資料,并將其納入世界天氣監視網的全球觀測系統。但是,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這項工作還十分薄弱,觀測資料缺乏,工作也不夠正規,既不能滿足客觀實際的需要,同時與我國在國際事務、國際氣象界的地位也很不適應。因此,通過貫徹實施本條規定,進一步加強這項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在有關部門的大力協調配合下,將使這項工作逐步走向正規,在近幾年內能有較大發展。
三、本條規定的“航空器”,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航空器。根據《國際航空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規定,航空器實行國籍制,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就屬于我國的航空器。在國際航線上飛行,是指在我國領空以外的空中飛行,包括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領空。進行氣象探測取得的氣象探測資料,也包括在國際航線上獲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氣象探測資料。“遠洋船舶”,是指承擔遠洋航運任務,超過500噸以上的船舶;遠洋航行,是指在公海和其他國家和地區管轄的海域航行。
第十八條 基本氣象探測資料以外的氣象探測資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規定了氣象探測資料保密的原則。
氣象探測資料除了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等諸多領域有著廣泛的用途外,在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等方面也有很大的使用價值。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體現國家的主權原則,應當高度重視氣象探測資料的保密問題。因此,除了可以公開發布的基本氣象探測資料外,特殊地區為特殊目的而設置的氣象臺站所獲得氣象探測資料是具有一定機密性的,有些探測資料按照內外有別的原則,在一定時期內也是需要強調保密的,具體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等,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提出的氣象探測資料的保密范圍是除基本氣象探測資料以外需要保密的氣象資料。
第十九條 國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
【釋義】本條規定了國家對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以及組織和個人在保護氣象探測環境方面的義務。
為了能獲得反映大氣變化真實自然狀況的探測資料,設置氣象儀器和裝備的氣象觀測場應當選在能反映一個地方大范圍的氣象要素的特點,不受局地地形影響的平坦、空曠之處,要盡可能避開山體、水面、高大建筑物以及樹木的影響,也不應選在當地最多風向的下風方,在氣象探測場周圍10米以內不能種植高稈作物和樹木。如果氣象觀測場四周有障礙物,場地邊緣與孤立障礙物的距離至少應為障礙物高度的3倍以上,成排群體障礙物則至少應在10倍以上。為了保證高空氣象探測和雷達探測儀器設備的正常運作,使測得的數據準確可靠,要求在其工作場所附近不得有干擾或影響探測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為了加強對氣象探測環境的依法保護,《氣象法》特別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
本條所指的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須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進行爆破和采石;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置;
(三)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其他影響氣象探測的行為。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劃定標準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范圍,并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規劃。
【釋義】本條規定了禁止從事的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劃定。
一、規定了禁止從事的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鎮規模的不斷擴大,使一些原處城鎮郊區的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受到影響,甚至遭到破壞,嚴重影響到氣象探測工作的正常進行。據了解,目前全國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有的被迫搬遷,甚至是一遷再遷,這不僅影響了氣象探測工作的正常進行,影響了氣象資料序列的均一性,也造成了國家經濟上的損失,為此,《氣象法》專門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禁止性行為進行了列舉,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進行爆破和采石的活動;二是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三是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其他影響氣象探測的行為。
二、規定了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劃定。本款明確了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劃定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并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規劃。這些法律規范的貫徹實施,必將大大改變當前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不力、氣象探測環境受到破壞日益嚴重的狀況。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屬于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探測環境,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屬于其他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應當事先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釋義】本條規定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盡量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對某些確實無法避免將會造成危害的,須事先征得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建設。
氣象探測資料除具有比較性、代表性、準確性外,還應當保持其連續性。為了解一地的氣候狀況,分析其在較長時期內的變化規律,氣象探測資料的序列越長越有使用價值,從時間上要求不間斷地常年累月進行觀測,從地域上要求穩定在同一地點進行觀測,不能頻繁變動站址、場地,使觀測資料序列不連續。因此,要求建設工程盡量避免對氣象探測環境造成危害,甚至搬遷站址、場地,導致氣象探測資料序列的不連續。當然,從國家發展和建設的大局出發,有些重要的建設工程雖難以避免對氣象探測環境造成危害,但仍需進行的,則規定要事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同意的程序來加以協調。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都是國家氣象臺站網的骨干,其探測環境都需要重點保護,且要求也更高,這些臺站的站址、場地經過認真勘察選定,探測環境比較理想,而且已積累了多年的長序列資料,有些臺站的資料還要參加全球交換,其探測環境如遭到破壞,造成的后果也特別嚴重,所以規定此類情況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第四章 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
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是氣象工作中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氣象為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主要手段。準確、及時地制作、發布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對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氣象預報的需求日益增長,氣象預報工作面臨新的挑戰。江澤民總書記在1996年1月17日視察中國氣象局時指出:“氣象預報是否準確,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關系到經濟建設,關系到社會穩定,人民群眾關心,黨中央、國務院關心。”這是新形勢下黨和人民對氣象預報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氣象預報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因此,《氣象法》中設立本章對加強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發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發布氣象預報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規范氣象預報工作,促進天氣預報業務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國民經濟建設和防災減災作出更大貢獻具有重要意義。本章共五條,主要規定了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明確了氣象預報的發布權限;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發布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并配合軍事氣象部門進行國防建設所需的氣象服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強調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保證其制作的氣象預報節目質量,傳播媒體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以及媒體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發展。還對傳播媒體和信息產業部門傳遞有關氣象信息作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提高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釋義】本條規定了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專項氣象預報的發布以及要求。
一、規定了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近年來,社會上一些個人或者組織擅自把個人的氣象預報意見或學術討論會上的預報觀點通過傳媒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情況屢有發生。這些意見或觀點在社會上的廣泛傳播,給政府組織防災減災和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帶來了不良影響。為了保證氣象預報的質量,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和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的需要,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氣象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1.本條規定“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也就是國家將及時、準確地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職責和權利賦予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根據本條的規定,強調“按照職責發布”,中央氣象臺與省以下(包括省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分別負責發布我國領域及本臺站責任區內的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中央氣象臺及沿海各級氣象臺還需分別負責發布所承擔的責任海區范圍內的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并應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由于受氣象預報制作技術水平限制,目前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制作的短時、短期和中期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可對社會公開發布,短期氣候預測主要是供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及有關單位內部參考,一般不作公開發布或報道。若因防災決策需要必須公開發布或報道時,應該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定同意。
2.本條規定“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有關科研教學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研究和探討氣象預報技術、方法應當鼓勵和支持,他們得出的預報結論和依據可提供給有關氣象臺站制作氣象預報時參考,或者在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主持召開的氣象預報會商會和其他專業會上發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
3.本條所稱的氣象預報,是人們基于對天氣、氣候演變規律的認識而對未來一定時期內天氣、氣候變化作出的判斷。氣象預報包括天氣預報、氣候預測。就預報時效而言,有短時天氣預報(0-12小時)、短期天氣預報(12-72小時)、中期天氣預報(72-240小時)、月氣候預測、季節氣候預測和年度氣候預測等。就預報范圍而言,有本地預報和區域預報兩種。按用戶的特點和需要,又可分為各種不同的專業氣象預報,如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災害性天氣警報是指行將發生臺風、寒潮、大風、暴雨(雪)、冰雹等對國計民生有嚴重危害的災害性天氣時,對可能危及的區域以天氣預報的形式向公眾發布的緊急通報。
二、規定了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需要,也建立了一批氣象臺站,如民航、農墾、鹽業氣象臺站等。這些氣象臺站對本部門經濟建設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本條規定,這些部門的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但是,不能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三、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提高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本條賦予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工作的權利,但也要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要高度重視氣象預報工作,加快氣象現代化建設,切實加強工作人員責任心,嚴密監視天氣變化,認真分析研究,不斷提高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準確率,及時、主動地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需要,發布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并配合軍事氣象部門進行國防建設所需的氣象服務工作。
【釋義】本條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專業氣象預報的職責。
一、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對氣象預報的需求也不斷增長,傳統的氣象預報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使氣象工作更主動、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各行各業服務,為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服務,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和優勢,在重點抓好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服務的同時,相繼開展了各種專業氣象預報工作。為了將上述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氣象法》要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需要,發布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并配合軍事氣象部門進行國防建設所需的氣象服務工作。
二、本條規定的農業氣象預報,是針對農業生產需要而制作發布的專業氣象預報,主要有播種期預報、物候期預報、土壤水分預報、農作物和牧草產量預報、病蟲害預報、農業氣象災害預報以及農用天氣預報等。我國的農業氣象預報工作是從1954年的霜凍預報開始的,中央氣象局發布了全國范圍生產關鍵期的農業氣象預報。到1959年,全國約有80%的農區氣象臺站,開展了農業氣象預報工作。其中包括農作物播種期、收獲期、果樹開花期預報,農業的災害性天氣預報和病蟲害預報,我國北方干旱地區有的氣象臺站還進行墑情預報等。80年代以來,許多氣象臺站開始探索作物產量的氣象預報。從1979年開始試報東北地區糧食產量,繼而試報全國冬小麥、雙季稻和糧食總產量,提供給國家有關部門參考,受到好評。農業氣象預報為防汛、抗旱和農業生產的決策起到了參謀作用,促進了農業生產,服務效益顯著。
三、本條規定的城市環境氣象預報,主要包括空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空氣清潔度預報、紫外線強度預報、人體舒適度預報、醫療健康氣象預報、花粉濃度預報以及大霧、雷電、旅游氣象預報等。這些預報形式多樣、貼近群眾生活,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并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四、本條所規定的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包括城市火險氣象等級預報、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以及草場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其中城市火險氣象等級預報是氣象臺站近幾年新開展的。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對于提高我國城市、森林(草場)防火工作的水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保護我國珍貴的森林資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每天播發或者刊登公眾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保證其制作的氣象預報節目的質量。
廣播、電視播出單位改變氣象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氣象臺站的同意;對國計民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訂正的氣象預報,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釋義】本條規定了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播發或者刊登、氣象預報節目的制作以及播發要求。
一、規定了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氣象警報的播發或者刊登要求。天氣預報廣播是我國最早的公眾氣象服務形式。從1956年6月1日開始,氣象部門就通過各地人民廣播電臺每天定時向社會發布公眾天氣預報。改革開放以來,氣象預報為公眾服務的形式、內容、頻次等都有了很大的改進和發展。從1983年開始,在中央電視臺開辟了城市天氣預報節目,在新聞聯播節目后播出。十幾年來,電視天氣預報節目不斷改進、完善,已成為社會公眾獲取氣象預報的主要渠道。除通過廣播、電視外,氣象部門還通過報刊為公眾提供氣象預報服務。通過廣播、電視和報紙發布氣象預報是公眾氣象服務的重要手段,也是黨和政府關心人民群眾的體現。為保證人民群眾能收聽(收看)到氣象預報,明確規定了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每天播發或者刊登公眾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
二、規定了氣象預報節目制作要求。電視天氣預報是通過電視新聞媒介,向人民大眾深入開展公眾氣象服務,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的重要服務手段,同時也向各級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提供防災減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所需的重要決策信息。長期以來,各級氣象部門和廣播電視部門密切合作,使電視天氣預報節目豐富多彩,生動直觀,深受各級黨政領導以及有關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和好評。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新形勢下,為了進一步加強和促進電視天氣預報工作的發展,1996年中國氣象局與廣電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電視天氣預報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認真做好電視天氣預報節目的制作工作,在同級電視臺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氣象現代化建設的成果,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努力改進電視天氣預報節目制作工作,從服務內容和形式上提高電視天氣預報節目的質量,制作滿足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需要、具有當地特色的電視天氣預報節目。目前,全國所有的省(區、市)氣象主管機構及部分地、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已相繼開展了電視天氣預報節目的制作,從而保證和促進了電視天氣預報節目質量和水平的不斷提高。本款既明確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進行氣象預報節目的制作,也對其提出了嚴格的質量要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認真履行職責,高質量地完成氣象預報節目的制作工作。
三、規定了氣象預報節目的改播、增播和插播。本條規定廣播、電視播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氣象預報節目的播發時間,強調“廣播、電視播出單位改變氣象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征得有關氣象臺站的同意”。由于廣播、電視播發的氣象預報都是定時發布的,而天氣往往瞬息萬變,特別是中小尺度災害性天氣系統突發性強,影響大,為保證最新的氣象預報,特別是災害性天氣警報能及時傳遞給公眾,本條還進一步規定對國計民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訂正的氣象預報,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
【釋義】本條規定了氣象信息的使用要求以及通過傳播氣象信息所獲收益的一部分應當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
一、規定了氣象信息的使用要求。氣象信息不僅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而且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近年來,某些媒體隨意轉抄、摘抄氣象預報向社會傳播的事件時有發生,這種氣象預報無序刊播,不僅侵害了氣象臺站的合法權益,更嚴重的是轉、摘中產生的謬誤有可能給國民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據調查,全國有相當多城市的尋呼臺存在濫傳不是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非實時性氣象信息;有的省(區、市)電臺和報刊存在著以不同方式播發和刊登不是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預報,全國有6個省(區、市)發生BP機尋呼臺因違法傳播氣象信息而引起的訴訟。利用虛假氣象預報作廣告的事件時有發生,如1995年夏季,廣東太陽神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廣告制作中虛報上海市高溫還將持續,當天就有100多位市民打電話到市氣象臺詢問,既在市民中造成混亂,又干擾了氣象部門的正常工作。為加強對氣象信息傳播的管理,《氣象法》中明確規定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同時還要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堅決制止和依法處理非法向社會制作、傳播、轉播和發布氣象預報的行為。本款規定的“適時氣象信息”,是指氣象臺站最新制作、發布的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信息。
二、規定了傳播氣象信息所獲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公益性氣象事業的發展。氣象事業作為社會基礎性公益事業,其發展需要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支持。近年來,國家雖逐步加大對氣象事業的投入,但距實際需求仍有很大差距。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需要國家加大對氣象事業投入的力度,同時也需要社會各界對氣象事業給予必要支持。目前,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向傳播媒體提供的公眾氣象預報是無償的,今后仍然是公益性的。一些傳播媒體以及無線尋呼臺將插播、提供氣象預報作為吸引用戶乃至招攬客戶的重要手段,并且在播發、刊登氣象預報信息過程中,轉播、導播廣告,以獲取廣告費等附加收益。由于這種附加收益是利用播發氣象信息獲得的,法律規定提供氣象預報的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取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是合理的。這部分收益是傳播氣象預報附加收益的一種價值補償,將用于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促進氣象預報工作更好地滿足社會經濟和廣大公眾對氣象服務的需求。因此,本條明確規定:“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這就為社會各界支持氣象事業發展的落實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 信息產業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密切配合,確保氣象信息暢通,準確、及時地傳遞氣象情報、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擠占和干擾。
【釋義】本條規定了信息產業部門在保障氣象信息傳遞方面的義務以及國家對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的保護。
一、規定信息產業部門在保障氣象信息傳遞方面的責任。為盡快掌握世界和我國各地的天氣變化情況,做好氣象預報,需要把遍布世界各地的各種類型的氣象臺站所獲得的包括地面到高空,陸地到海洋的大量氣象信息,及時傳遞給氣象臺站。氣象臺站分布在城市、農村、平原、高山、海島、沙漠和邊疆等地。既要把各種氣象信息迅速收集、匯總,又要將收集、匯總的各種氣象情報、氣象預報以及災害性天氣警報等產品很快傳輸給國內各級氣象臺站和有關部門使用。氣象通信工作擔負著上述各種氣象信息的收集、傳輸、分發任務,而且具有信息量大、時效高、質量必須可靠等特點。為了保障氣象信息的傳遞,本條明確:信息產業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密切配合,以確保氣象信息暢通,準確、及時地傳遞氣象情報、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本款所指的傳遞氣象信息,不是指媒體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這一點,在執行中要特別注意。
二、規定了國家對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的保護。由于氣象業務的需要,氣象工作使用了專用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隨著通信事業的發展,勢必出現使用頻率資源的競爭,甚至被侵占現象。有限的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關系到更好地認識和監測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環境,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保證氣象監測預報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保護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本條第二款規定:“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擠占和干擾”,為維護我國氣象工作中重要的通信保障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條所稱的氣象專用頻道和信道,是指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用于災害性天氣聯防、天氣會商及發布天氣警報的超短波通信和天氣警報系統頻率。
第五章 氣象災害防御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較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頻度高、強度大、范圍廣,所造成的損失也非常嚴重。據統計,在各類自然災害中,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約占70%以上。每年因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和大霧等氣象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約占年國民生產總值的3%-5%。氣象災害還經常引發山洪暴發、洪水泛濫、山體滑坡和森林、草原火災以及農業病蟲害等災害,給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多,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也逐年增長,社會經濟對氣象災害的敏感性越來越強,各行各業以及人民群眾對氣象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防御氣象災害的作用和效益也越來越明顯。為了提高全社會和全民氣象防災減災意識,加強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增強氣象防災減災的能力和效果,最大限度地實現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的目的,在《氣象法》中專門設置了氣象災害防御一章。本章共五條,主要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人工影響天氣、防御雷電災害的規定。
氣象災害防御直接關系到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國以來,盡管各級黨政領導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非常重視,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效。但是,由于氣象災害防御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規范,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不明確,一些地方人民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不夠強,致使一些本來能夠避免或者減輕的氣象災害損失未能避免;如果對氣象災害防御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如1993年5月發生在甘肅、寧夏和內蒙古西部等地的強沙塵暴(俗稱黑風),當地氣象臺站及時發出了警報,有的地區接到警報后積極采取防御措施,從而避免了人員傷亡,而有的地區由于信息傳遞不及時或者沒有采取相應的防御措施,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又如1994年17號臺風在浙江登陸,浙江溫州死亡一千多人;1996年15號臺風在廣東湛江登陸,也造成了嚴重損失。對于上述臺風,氣象部門都提前準確地發布了預報和警報,但是由于在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問題上尚未從法律的高度作出明確規范,影響了責任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氣象災害的能力。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釋義】本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氣象法》將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項主要責任和義務,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主要考慮:一是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是防御氣象災害的基礎設施,沒有現代化的監測、預警系統,就談不上有效地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經濟越發展,越要加強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就越需要及時、準確地監測預報災害性天氣;二是加強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增強氣象防災減災能力,提高氣象防災減災效益,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所在。多年來,各級人民政府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十分重視。北京、福建、廣東及深圳等地的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已初具規模,并發揮了效益;遼寧、江西、安徽、湖北、湖南、上海、天津、江蘇、浙江、重慶等地的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也正在起步。因此,為了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氣象法》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
本條所稱的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是指根據當地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的特點和氣象防災減災的特殊需要建立的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警報服務系統。包括中尺度災害性天氣監測網(含氣象自動監測網、雷達監測網)和短時、超短時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服務系統等。
二、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1.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和一定時期內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加強領導,落實有關政策,協調各部門工作,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目的是貫徹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方針,針對當地氣象災害影響的程度和防御的重點,明確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在一定時期內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務、措施,使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協調、有序進行,并與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通過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明確本地區防御氣象災害工作的重點和提高氣象防災減災能力的具體步驟,以達到有效防御氣象災害的目的。因此,在《氣象法》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非常必要,而且意義重大。
2.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工作應當與當地有關規劃相銜接。根據本條規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這充分體現了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涉及各個政府部門,各部門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保證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全面、協調、可行。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關于將氣象事業納入中央和地方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的規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也應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長遠目標規劃為主要依據,作為其中有關部分的擴充和延伸,與之密切銜接。同時,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中的基礎項目和任務應落實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相關各項事業的發展規劃、計劃中。
3.本條規定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內容,由于地區不同、時間不同,規劃的內容也有所不同,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因地因時制宜,力求結合實際,便于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氣象防災減災規劃編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區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的現狀;(2)指導思想、編制原則及規劃總體目標;(3)氣象防災減災工作體系建設;(4)氣象防災減災法規體系建設;(5)氣象防災減災工作重點;(6)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與技術系統現代化建設;(7)氣象防災減災科學技術發展規劃;(8)氣象災害監測預報方案;(9)氣象災害應急及緊急救援工作體系建設;(10)災后救災與恢復重建準備;(11)氣象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等。
三、規定了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職責。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個人生命財產免遭損失,這就決定了參加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成為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共同義務。本條對有關組織和公民個人參加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法律義務和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其主要義務是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其內涵就是在氣象災害防御中遵紀守法,服從統一指揮,按照政府有關防災減災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落實好政府有關防災減災的措施,自覺維護社會秩序,主動投入到防災減災中去,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下,共同做好氣象防災減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并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可能影響當地的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并及時報告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要的氣象探測信息和有關的水情、風暴潮等監測信息。
【釋義】本條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在防御氣象災害工作中的職責。
一、本條第一款對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氣象災害防御中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
1.明確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聯合監測、預報(又簡稱“聯防”),是指當災害性天氣發生時,按照聯防協作規定,打破省、區和部門的界限,上游氣象臺站要及時向下游氣象臺站通報天氣實況和災害性天氣變化的信息,加密天氣監測,及時組織不同形式的天氣會商,共同做好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和服務等。長期以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始終堅持聯防協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加以規范化。1993年國家氣象局頒布實施的《汛期氣象服務規定》和1995年中國氣象局頒布實施的《氣象服務工作規定》中,對聯防協作均做了相應的規定。如在《氣象服務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各級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天氣預報服務聯防,上級氣象臺站有責任指導下級氣象臺站,天氣系統上游地區的氣象臺站應當為下游地區的氣象臺站提供重要天氣信息,協助下游地區的氣象臺站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天氣的預報服務。”
2.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長期以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始終把為各級黨政領導提供準確、及時的氣象服務和為政府提出氣象防災減災的建議措施作為自己重要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也始終把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服務和防御措施作為政府組織防災減災的重要決策依據。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3.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對氣象災害做出評估,主要是指在重大氣象災害發生之后,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及時組織力量根據國家確定的災害性天氣標準,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種類、強度、影響的范圍等進行科學的調查和評估,為政府有效的防災、減災和救災提供比較科學的決策依據。重大災害損失的評估根據國家分工由各級民政部門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和評估,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參與重大氣象災害經濟損失的調查和評估。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在氣象災害防御中的職責。準確、及時地做好災害性、關鍵性和轉折性天氣的監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的主要職責。《汛期氣象服務規定》、《氣象服務工作規定》等均對各級氣象臺站如何做好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服務工作作了明確的規定。本條從法律的高度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可能影響當地的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并要及時報告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的義務。
為了加強部門間的合作,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發揮所有氣象臺站和有關的單位在氣象防災減災工作中的作用,為各級政府防災救災提供更加完整、準確的決策依據,本條還規定了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氣象災害所需要的氣象探測信息和有關的水情、風暴潮等監測信息,這一規定對做好氣象災害防御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御氣象災害的需要,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信息,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
【釋義】本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職責。
一、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御氣象災害的需要,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方案。氣象災害應急是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方案,落實各項實施措施是最根本的應急準備。由于通過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方案,能夠高效、有序地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和搶險救災工作,防止次生災害和衍生災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迅速恢復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因此,《氣象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以預防為主,防御和救助相結合”的防災減災工作的方針指導下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方案。氣象災害防御方案是在氣象災害即將發生之前采取緊急防御措施和氣象災害發生后采取的應急救災的行動計劃。政府在組織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方案時應當從實際出發,做到切實可行。我國各地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頻度和造成的損失程度不同;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差別,抗御氣象災害的能力不同;各部門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職責也有差別,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方案。
二、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信息,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御方案。氣象災害的防御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氣象災害防御涉及到交通、鐵路、民航、通訊、水利、電力、衛生、石化、民政、公安、建設、新聞媒體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各部門、各單位之間密切配合,同心協力,共同努力。因此,在《氣象法》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信息,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御方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并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全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有關工作。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必須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遵守作業規范。
【釋義】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關組織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的職責。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的職責。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生產一直受到干旱、冰雹、霜凍等氣象災害的威脅,隨著國民經濟建設的發展,大霧也成為嚴重影響城市交通的重要災害。增雨雪、防雹、消霧、防霜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將隨著手段的現代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國民經濟建設,尤其在防災減災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涉及面比較廣,需要多個部門的合作與協調,但是,以往由于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不夠明確,有效的協調機制不夠健全,從而影響了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總體效益。因此,《氣象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職責,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以保證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的職責。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是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屬于大氣科學的范疇,是云霧物理學在氣象工作實踐中的具體應用。為了有效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本條明確了國家和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即“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全國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強調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的職責,以保障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在防御氣象災害中作用的充分發揮。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具體實施需要多部門和多單位(如空軍、民航等)的合作,而且隨著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不斷發展,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過程中,更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與合作。因此,十分有必要在《氣象法》中明確規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有關工作,以保障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了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管理。人工影響天氣是一項高科技工作,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需要使用飛機、火箭、高炮等作業工具,對安全性要求比較高,需要具有掌握科學知識的技術人員和安全的技術手段,科學地確定作業地點。本條明確規定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必須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以便依法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管理。由于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涉及航空器飛行安全以及其他作業工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涉及公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等,因此,在本條中強調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遵守作業規范。至于本條規定的有關具體要求,在今后制定行政法規時還要進一步明確。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釋義】本條規定了防御雷電災害的有關內容。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中的組織管理職責。雷電災害是“國際減災十年”公布的最嚴重的10種自然災害之一。全球每年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不計其數,導致火災、爆炸、建筑物損壞等事故頻繁發生,從衛星、通信、導航、計算機網絡到每個家庭的家用電器都會遭到雷電災害的嚴重威脅。我國是世界上雷電災害危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高層建筑的大量增加,各種現代化通信網絡、計算機信息網絡、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建立,雷電災害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越來越大。據1998年不完全統計,直接經濟損失在百萬元以上的雷電災害達19起,其中江西兩個棉麻倉庫因雷擊引發特大火災,經濟損失達3000萬元,雷電災害在我國已成為破壞性日趨嚴重的氣象災害之一,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已引起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高度重視。長期以來,盡管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得到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也有許多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為了明確職責,理順關系,完善法制建設,強化依法管理,有效地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本條明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這是法律賦予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權利,也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盡的義務。本條規定的管理,主要是指對全社會防雷減災活動的各個方面的規范性管理,主要包括組織制定防雷減災方面的管理法規;制定全國防雷減災規劃、計劃;組織建立全國雷電監測網;組織對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災情調查與鑒定;對防雷工程的專業設計、施工、檢測的監督管理。
此外,為了防御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按規定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但是,這些防護裝置是否合格并能真正起到防雷作用,需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測,為了保證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本條要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近年來,由于各類防雷產品的生產經營在我國發展很快,不少國外產品也紛紛打入我國市場。由于防雷產品尚無統一的國家標準,也沒有國家級的產品質量檢測、測試中心,防雷產品市場較為混亂,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無序競爭嚴重,一些假冒偽劣防雷產品,被安裝到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上,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帶來極大危害。因此,本條要求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本條規定的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六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經濟活動所利用的光能、熱量、水分與風能等,是一種可利用的再生資源,也是我國的十大自然資源之一。氣候資源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可以為人類的物質財富生產過程提供原材料和能源。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人類對氣候及其規律性的認識逐步深入,對氣候資源利用的自覺程度也隨之逐步提高。與此同時,社會生產對氣候及其變化的敏感性、依賴性日益增強,人類活動對氣候的影響也日益顯露。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過程中,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可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反之,則會遭受經濟損失,破壞氣候資源,甚至誘發氣候災害。由于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是一個關系到社會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以良好環境和生態系統平衡為前提的,要順利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在防災減災、資源利用與保護、氣候和環境監測保護等方面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本章共三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的職責等進行了規范。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工作,組織進行氣候監測、分析、評價,并對可能引起氣候惡化的大氣成分進行監測,定期發布全國氣候狀況公報。
【釋義】本條規定了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的職責。
一、規定了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工作。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區劃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調查、分析各地氣候資源的可利用程度。為了促進合理地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我國氣象工作者多年來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堅持開展了許多門類的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工作。尤其是廣泛開展了農業氣候資源考察、調查和農業氣候區劃工作,農業氣候區劃是根據一定的農業氣候指標,將一較大地區劃分成若干農業氣候特征相似的區域,包括國家、省和縣三級農業氣候資源調查和農業氣候區劃研究工作。隨著我國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特色農業的發展,區劃工作還要進一步深化細化。因此,《氣象法》中明確,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工作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
二、規定了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進行氣候監測、分析和評價。對氣候資源進行監測是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前提和基礎。本條規定的監測內容包括對氣候資源各構成要素的狀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情況以及氣候資源受到破壞的情況的監測。目前,全國已建成地面觀測網、高空觀測網、太陽輻射觀測網、大氣特種觀測網、農業氣象觀測網等,并通過這些觀測網對我國氣候資源實施動態監測。本條所稱的氣候評價,除了氣候資源評價外,還有氣候災害評價、氣候事件評價、年或者月氣候評價等。
三、規定了對可能引起氣候惡化的大氣成分進行監測。由于人類活動導致大氣成分的改變是當前氣候變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近百年來,由于各種人類活動迅速增強,正在使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顯著增加,這些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氯氟烴和一氧化二氮等,這些溫室氣體能夠透過太陽對地球的短波輻射,能吸收地表放射出的長波輻射,從而使得地球輻射收入大于支出而產生增溫效果,引起全球氣候變化,目前已引起各國政府的普遍關注。由于氣溫升高,生物物種、森林、植被的分布都會發生變化,此外,陸上冰川將融化,海水將膨脹,海平面隨之會上升。而有些地區水分條件將導致惡化,變成干旱、半干旱地區。本條中明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可能引起氣候惡化的大氣成分進行監測,這是防止氣候變化,保護氣候資源的前提。
四、規定了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定期發布全國氣候狀況公報。定期向社會發布全國氣候狀況公報,全面、客觀、權威的向社會公布我國的氣候狀況,這不僅對提高全民的氣候意識,促使氣候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趨利避害有著積極的作用,而且對擴大氣象工作的社會影響,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也將起到積極作用。因此,本條中明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定期發布全國氣候狀況公報。本條規定的全國氣候狀況公報的主要內容有:一定時期內的基本氣候特征、主要氣象災害和異常氣象事件、氣候影響評價、對策與建議及所附的必要的圖表資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氣候資源的特點,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和保護的重點作出規劃。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
【釋義】本條規定了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一、本條第一款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的職責。
本條規定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的,統一部署一定時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方向和保護工作重點的指導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加強領導,落實有關政策,協調各部門工作,動員社會力量,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的目的就是根據各地氣候資源的特點,明確一定時期內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及開發利用的方向和保護的重點,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務、措施,使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有序進行,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不同時期或者不同地區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因時因地制宜,力求切合實際,便于實施。在通常情況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規劃編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區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現狀;規劃的指導思想、編制原則及規劃總體目標;本地區氣候資源的特點及其分析評價;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的重點和方向;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系統建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重點項目建設規劃;氣候資源保護項目建設規劃;氣候資源科學研究技術發展規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宣傳、教育規劃等。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區域經濟的開發,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劃也應隨之調整,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的職責。本條規定的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主要是按照本級人民政府關于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劃,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開發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其中規定的成果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建立合理高效的農業種植制度。發展農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當地的氣候資源,同時也要減輕氣候災害對農業生產的危害。種植制度是指包括農作物組成、熟制、種植類型和方式在內的一整套農業生產體系。建國以來,我國的種植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間作套種不斷發展,多數地區形成了以多熟種植為中心的種植制度,較好地利用了光、熱、水等氣候資源,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但是,從合理利用農業氣候資源,農業生產更加合理高效的角度來看,一些地區的農業氣候資源利用還有較大潛力。近年來,原有的種植制度正在經歷著結構調整的變化,朝著高產優質高效農業方向發展。
2.從維持生態平衡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按照“宜林則林,宜農則農”的原則,保護和發展當地的林業資源,防止不合理采伐造成水土流失,破壞森林資源和林區氣候資源,這在西部大開發中十分重要。此外,可以按照當地的氣候資源的特點,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等。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
【釋義】本條規定了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以及作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準確的氣象資料來源。
一、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本條就此作出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1.在進行城市規劃時,由于新建或者擴建城市的基礎設施,將改變城市的光、熱、水等氣象要素的數量與分布,造成局地氣候的改變,從而導致城市熱島效應和高大建筑物之間的狹管效應。有的建筑物由于規劃時對氣候條件未進行充分的論證,加之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一旦氣象異常,則可能導致財產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如大城市由于建筑物之間的狹管效應,瞬間風速極大,吹倒廣告牌,造成行人傷亡事件發生。因此,《氣象法》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及實施規劃所進行建設的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這是為保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能適應當地氣候條件,如風壓、雪壓,同時有效利用光、熱、水等氣候資源,減輕空氣污染,另一方面保證城市規劃及所實施的建設項目不對城市的氣候資源造成破壞而導致局地氣候的惡化。
2.在進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時,不合理地開墾土地、大型水利工程建設和大范圍的農業結構調整以及濫伐森林,將引起自然生態系統的破壞,改變地表水、熱平衡的性質,其結果是引起氣候惡化,特別是局地氣候的變化,表現為旱、澇、寒、熱災害加劇,甚至產生沙漠化、水土流失等嚴重后果。因此,本條明確: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其工作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
3.太陽能、風能是清潔可再生能源,在我國具有廣闊的利用前景,但是,如何充分利用這部分氣象能源,需要對太陽能、風能利用地區及場址選擇等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由于太陽能、風能利用設施造價較高,一旦布局規劃失策,將會造成大量浪費。因此,《氣象法》強調對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必須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對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進行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特別是國家重點工程,投資大、建設周期長、影響面廣,各項工程建設設計和規劃時,都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和工程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當地的氣候平均值、極端值以及一些專門的氣候指標,如風壓、風振、雪壓、最大降水量等,這些氣候指標值是通過對多年積累的氣象資料的統計、分析得出的,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對擬建工程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設計依據中使用的氣象資料如果來源不一,其準確、可靠性無法保證。在工程建設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與氣候可行性論證中,若無嚴格的氣象資料提供及審查制度,勢必無法保證為工程建設的質量提供可靠依據和整體效益的發揮。因此,《氣象法》明確規定:“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這里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資料;二是如果不是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資料,而使用其他單位提供的氣象資料,必須經氣象主管機構對其進行審查認可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則,不能使用。具體操作辦法,按照1996年國家環保局與中國氣象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大中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氣象資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環監[1996]980號)規定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使用的基本氣象資料應由氣象主管機構提供。……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提供和轉讓的基本氣象資料無效……。非氣象部門承擔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進行現場氣象觀測(包括污染氣象觀測),應當接受所指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氣象觀測有關規范,對其業務質量、氣象計量和觀測環境進行監督,所獲取與使用的氣象資料必須經所指定的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和鑒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本章是關于違反氣象法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所謂違反氣象法的法律責任就是指當事人因違反氣象法規定的義務所必須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本章共六條,從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針對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程度分別確定了違反氣象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主要規定有:違反本法規定,破壞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技術裝備、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不具備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或者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氣象工作人員違法應當依法追究的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法律作為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一經頒布施行,即具有普遍遵循的效力,任何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就應當受到相應的制裁。氣象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對于保證氣象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全面正確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和法律意義。法律責任是法律、法規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在一個法律文本中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就形同虛設。法律責任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懲治違法行為,重點打擊嚴重的違法和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嚴明法紀,預防和防止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個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法律責任制度,可以促進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促進向法治社會的轉變。下面將本章涉及的有關法律概念分別做一解釋。
一、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即由于侵犯法定權利或違反法定義務而引起的、由專門國家機關認定并歸結于法律關系主體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法律責任一般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本章所規定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違反氣象法的法律責任包括以上三種形式。究竟采取哪一種或哪幾種法律責任形式,應當根據法律調整違法行為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的性質、特點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種因素來確定。
法律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要件:一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違法行為。如果在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盡管屬于違法行為,也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責任的成立以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為前提,違法行為沒有成立,那么,與違法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也不能產生;三是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家規定違法行為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免除法律責任。
二、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組織和公民個人違反法律規范的規定,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而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違法行為是違反了法律規范的規定的行為。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就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動去實施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去實施法律規范要求自己所必須實施的行為。
2.違法行為侵害的客體是法律規范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違法行為最基本的構成要件,也是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
3.違法行為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方面有過錯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方面的要件。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過錯是構成違法行為的必備條件。確認某一行為是否違法,必須把客觀方面的社會危害和主觀方面的過錯統一起來,對于沒有表現為客觀危害的故意或過失,不能認定為違法行為;對于不是由于故意或者過失而造成的客觀危害,也不能認定為違法行為。
4.違法行為的主體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所謂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具有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并自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和對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而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是由國家行政機關給予違法行為人某種制裁措施。行政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責任是一種基于行政法律關系而發生的責任。具體地說,行政責任是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結果。
2.這種違反義務的行為,沒有超過行政法規定的違法限度,因而適用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
3.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國家行政權力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這種行政制裁是由有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關或者依法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程序來決定和執行的。其他任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律特別許可或者行政機關授權,不得實施行政制裁。
構成行政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必須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也就是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二是這種違法行為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行政法律規范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必須有被侵害的客體。三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這里所說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四是行為人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者。行政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一種是法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然人只有達到了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才能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一般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行政處分,也稱行政紀律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犯有違法或違反政紀的人員依法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給予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頒布的兩個行政法規中。一個是1957年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準,同年10月26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條例》,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失職行為,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刑法,情節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這項法律文件規定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八種。另一個是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公務員有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該條例規定的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在過去,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般按《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公務員制度實施以后,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的法律制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氣象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和罰款。
四、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不履行民事法律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責任是民事違法行為所引起的必然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當事人必須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即違反民事法律規范、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違法行為(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未實施法律要求實施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通常包括兩類,即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和侵犯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過錯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民事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時才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負責。但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如高度危險行業的侵權行為)中,我國法律也確定了無過錯原則。根據這種責任原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3.存在損害事實,且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民事違法行為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還不足以構成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條件。承擔民事責任還必須以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為前提。只有存在損害事實,且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時,違法行為人才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章規定了行為人違反氣象法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種:
(1)停止侵害,即責令侵權人終止不法侵權行為;
(2)排除妨礙,即排除對財產所有人、使用人行使其權利的妨害和阻礙;
(3)消除危害,指消除即將發生的對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方面的危害;
(4)返還財產,是指強制非法占有人將特定財產返還給財產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
(5)恢復原狀,指所有人的財產因非法侵害而遭到破壞的,如有修復可能,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侵害人進行修復,恢復財產的原來面貌和狀態;
(6)修理、重作、更換,指合同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對標的物進行維修、重新制作或者調換;
(7)賠償損失,指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或者按照合同賠償對方所受的實際財產損失;
(8)支付違約金,指按照合同的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給付他方一定數額的貨幣;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上述十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根據不同情況,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氣象法中只規定了其中一種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責任。
五、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犯罪行為),違反了刑事法律義務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追究,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何種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決定。第二,刑事責任具有極強的強制性。刑事裁決一經生效,就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第三,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國家制裁方法。它不僅可以剝奪被判刑人的財產,還可以剝奪其人身自由、政治權利,甚至可以剝奪其生命。因此,刑事責任是比其他法律責任形式更為嚴厲,更具有懲罰性的法律責任。行為人只有實施了犯罪行為,才會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是否構成犯罪是確定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
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犯罪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任何犯罪都必然危害一定的客體,即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一定的社會關系,不侵犯任何客體的犯罪是不存在的。第二,犯罪的客觀方面,就是指犯罪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引發的危害結果。它表明犯罪的客體是在什么樣的條件下,通過什么樣的客觀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如果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某種行為根本不能造成危害社會的后果,就不能構成犯罪。第三,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第四,犯罪的主觀方面,即指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和結果所持有的一種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以,只有同時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才構成犯罪,才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于犯罪的外國人還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氣象法中只規定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具體追究哪種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等依法確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的。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有關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了行為人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款規定了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行為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關于行為人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氣象法作為國家調整涉及氣象領域的社會關系,規范全社會氣象活動的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嚴格地遵守氣象法的規定,全面履行法律義務。如果違反了氣象法有關規定,就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本條第一款以列舉的方式,對違反氣象法的行為作了規定,并明確這些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實施了下列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本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一是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行為,即非法占有、損壞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或者不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擅自遷移上述氣象設施的行為;二是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活動,即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進行爆破和采石、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或者其他影響氣象探測的行為。凡是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就必須依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照本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法律責任形式。
1.行政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實施本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就必須承擔行政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行使此權力;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是罰款,而且罰款的幅度在五萬元以下,不能超過五萬元。同時,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還可以依照本條的規定,對實施本條所規定的違法行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本條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形式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同行政處罰一并作出,也可以單獨作出。
2.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凡是實施本條所列舉的行為,給他人(包括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要求賠償的方式包括通過人民法院解決或者自行協商解決。具體程序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也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形式提起訴訟。
3.刑事責任。實施本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是公民個人,有的也可以是單位。涉及的刑法主要罪名有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等。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行為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條第二款規定,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為,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具體的處罰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要求,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合格,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氣象業務中使用。違者并造成危害的,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并造成危害的。反之,如果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沒有造成危害的,不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法律責任的形式只有行政責任一種形式。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依法追究。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即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對違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種較輕的行政處罰,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行為人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接到警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警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2.罰款,所謂罰款是指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或者加強懲戒作用。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警告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這種處罰可以處,也可以不處。本條規定的具體罰款數額是五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確定,這是本法賦予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及所造成的危害等情況依法行使,不得濫用。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裝或者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安裝或者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有兩種,即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1.行政責任。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有警告,如果執法主體超越了本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接受。同時,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按照權限對違法行為提出責令改正要求。
2.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凡是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給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也稱損害賠償責任,是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本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第一,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第二,給他人造成損失;第三,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同他人的損失之間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即他人的損失是由于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造成的。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沒有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或者雖有這一條件,但卻未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都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未規定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民法理論的一般說法,賠償損失應當堅持完全賠償的原則,凡屬因承擔民事責任一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都應當賠償,同時,賠償損失也應當堅持公平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統一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規定以及進行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三種:
1.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行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
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行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特定的,主要指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
3.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行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主要是指具有從事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不包括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中的任何一種,作為本條規定的執法主體即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就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一種形式即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即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對違法者給予的一種較輕的處罰,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者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采用書面形式。
2.罰款,即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所謂罰款是指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對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是一種并罰的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警告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這種處罰可以處,也可以不處。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關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兩種:
1.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行為。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必須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
2.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過程中,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的行為。本法第三十條第三款同時還規定,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只能是具備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格的有關組織,不能是個人。
二、根據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
1.行政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警告和罰款,罰款的幅度是十萬元以下;這兩種處罰也是可以合并處罰的處罰措施。即在作出警告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同時,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按照權限對違法行為提出責令改正的要求。
2.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不具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情況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或者具備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格的組織,由于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給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是賠償損失。
3.刑事責任。實施本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是公民個人,有的也可以是單位。涉及的主要罪名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等。
第四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工作職責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兩種:
1.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違法行為。本條對于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玩忽職守。所謂“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紀律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工作馬虎草率,極端不負責任或者擅離職守,對自己應當負責的工作撒手不管,不傳達、不檢查、不報告等。但是由于技術原因造成的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承擔法律責任,這點在執行中應特別注意。因為受科學技術水平所限,目前氣象預報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準確。因此,要對預報不準確做具體分析,屬于技術原因的失準,氣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掌握規律,改進方法,提高服務水平。氣象工作人員工作失職,導致錯報、漏報、空報所造成的責任性事故是要追究的,瀆職、玩忽職守的一定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只有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在玩忽職守的情況下導致的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才能追究法律責任。
2.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丟失原始氣象探測資料、毀壞氣象探測資料和偽造氣象探測資料等事故的行為。
二、根據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兩種形式,即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種類是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實施單位是違法行為人所在的單位或者是上級主管部門;前提條件是違反本法規定,屬于工作中的瀆職行為,尚未構成犯罪。
2.刑事責任。對于從事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氣象工作人員,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刑事責任主要涉及的罪名是玩忽職守罪。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具有玩忽職守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違反氣象法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不履行職責,即職責上的不作為,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或者擅離職守;不正確履行職責,即對自己的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嚴重失職。
(2)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的行為,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等事故,同時,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的重要條件。其中所謂“重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嚴重政治影響,如有損于我國的信譽、形象威望等等。
(3)玩忽職守的行為與重大損失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由于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所造成的。如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雖然具有玩忽職守的行為,但沒有給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雖然造成重大損失,但不是由于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都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章 附則
附則,是附在法律、法規后面的規則,是法的整體中作為總則和分則輔助性內容而存在的一個組成部分。從立法的實踐來看,那些在總則和分則中都不合適列入的內容,就放在附則中。法律的附則與法律的附件不同,附則盡管是位于法律、法規的最后,但屬于法律、法規的組成部分,與法律、法規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附件則屬于法律條文之外的內容。從立法實踐來看,附則作為法律的附帶條款,主要可以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一是關于名詞、術語的定義。對法律、法規中的專(行)業名詞、術語和需要定性、定量的名詞、術語進行必要的解釋,可以使有關規定更加準確,便于人們理解和貫徹執行。這種解釋,一般出現在附則中,當然,也可以放在總則或在需要解釋的內容出現時隨即加以說明,還可以由實施細則(或辦法)去解釋。二是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適用范圍一般放在總則中,但也有少數放在附則中,經常放在附則中的是一些有關“參照適用”、“比照適用”的規定。三是關于解釋權的規定,即在附則中明確規定有權解釋該法律、法規的機關。從近年的立法實踐來看,解釋權一般在法律、行政法規中不寫。四是關于授權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規定,即在附則中明確有權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機關。五是關于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的授權規定。六是關于與有關國際公約、條約關系的規定以及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的規定。七是關于實施時間的規定。所有的法律、法規不論是否設立了附則一章,都有實施時間的規定,并且只要設有附則一章,其實施時間一般都放在附則中規定。第八,其他不適合在總則和分則中規定的內容。由于我國目前對附則的內容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上述內容并不是每個法律、法規的附則中都必須予以一一規定的,對哪些內容進行規定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本法根據需要,在附則中主要對本法有關專業用語的解釋、有關氣象工作的具體辦法的制定、本法與有關國際條約的關系及本法的生效日期進行了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
(二)氣象探測,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對大氣和近地層的大氣物理過程、現象及其化學性質等進行的系統觀察和測量。
(三)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四)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五)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中的氣象專業用語的解釋的規定。
一、《氣象法》作為規范全社會涉及氣象領域活動的法律,對于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任何組織和個人能否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認識。氣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為了避免產生因對本法的有關專業術語發生歧義或不同的理解而影響本法的執行、貫徹和遵守的情況,本條對氣象設施、氣象探測、氣象探測環境、氣象災害、人工影響天氣等專業性較強的氣象專用名詞賦予了本法規定的特定涵義。本法規定的術語解釋只是對這些氣象專業用語在本法中的含義予以明確規定,只適用于本法及其配套法規,不影響學術研究活動中對專業名詞的解釋。
二、本條主要對五個氣象專業用語進行了解釋。
1.根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所謂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等。這里所說的氣象探測設施,是指氣象臺站進行大氣探測使用的設施、設備、儀器等。大氣探測分為直接探測和大氣遙測遙感兩種。前者主要是使用儀器、設備直接讀取數據;后者是通過雷達回波和氣象衛星反演技術獲取氣象圖像和數據。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是指專門傳播氣象信息的有線、無線通信系統、設備和線路。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是指氣象業務使用的大型設備,如各種氣象雷達、大型衛星云圖接收處理設備、綜合遙測自動化設備等。
2.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所謂氣象探測,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對大氣和近地層的大氣物理過程、現象及其化學性質等進行的系統觀察和測量。具體說,就是對大氣中的冷、熱、干、濕、風、云、雨、雪、霜、霧、雷、電、光象等各種物理狀態和物理現象及其化學性質等進行的系統的觀察和測量。
3.根據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所謂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因此,氣象探測環境的功能就是避免各種人為因素對氣象探測的干擾,保證氣象設施的正常運行,以獲得準確的氣象探測信息。
4.根據本條第四項的規定,所謂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氣象災害屬于自然災害的一種。我國自然災害種類多、頻度高、范圍廣,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多的國家之一,而我國的氣象災害就占全部自然災害的70%以上。
5.根據本條第五項的規定,所謂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這里所說人工影響天氣是在局部范圍內進行人工影響局部天氣的作業活動。
第四十二條 氣象臺站和其他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的單位,從事氣象有償服務的范圍、項目、收費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氣象有償服務管理辦法的授權規定。
一、從1985年開始,經國務院批準,各級氣象臺站在做好為決策服務和社會公眾服務的同時,根據用戶的需要,通過專門加工,為其提供氣象專業服務,并緊緊圍繞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特別是各行各業對氣象服務的新需求,不斷開拓新的服務領域,加強服務的針對性、及時性,進一步提高了服務的社會、經濟效益。這種專業氣象服務是為滿足用戶的特殊需要,在基本氣象產品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用戶的需求開發、研究、制作的專業性的、針對性較強的氣象信息產品。為完成這種服務需要專門的人員、設備、技術等,因此需要收取一定費用,實行有償服務。本法肯定了上述現實,在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氣象臺站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
二、由于氣象有償服務是一塊新的領域,因此,本法只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氣象有償服務活動,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本條作出以下兩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了能夠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的主體,即氣象臺站和其他開展氣象有償服務的單位,上述主體具備相應的條件并取得一定的資格后即可從事氣象有償服務;二是授權國務院制定氣象有償服務的管理辦法,對從事氣象有償服務的主體資格條件、服務原則、服務范圍和項目、有償服務如何收費以及監督管理等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作出具體規定,作為本法的配套法規。國務院制定氣象有償服務管理辦法的依據是本法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氣象工作的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軍事氣象工作的管理辦法的授權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因此,《氣象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適用全國的法律,武裝力量也必須遵守執行。但是,軍事氣象作為現代軍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軍事性的目的而與一般的氣象活動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為了更好地使氣象工作服務于軍事需要,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三條關于“中央軍事委員會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并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規定,本條授權作為軍事立法機關的中央軍事委員會,按照程序起草軍事氣象工作的管理辦法,作為本法的配套法規。軍事氣象工作的管理辦法,應當依據本法的基本原則、精神,結合軍事氣象活動的特殊情況制定。這一規定并不意味著其他氣象臺站可以不為國防建設服務了,根據本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二十三條等有關條款的規定,有關氣象臺站還是應當在做好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氣象服務的同時,做好為國防建設的服務。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氣象活動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與國際條約關系的規定。
一、所謂國際條約,按照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根據這一定義,條約是國家之間訂立的書面協定。但是,在目前的實踐中,國際條約的締約方已不僅限于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也可以成為條約的締約方,同時,訂立國際條約的主要目的在于確定締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可以說,國際條約是國家之間、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及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所締結的,并以國際法為準的關于確立、變更或者終止它們之間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國際書面協議。國際條約作為國家以及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相互交往最普遍的一種法律形式,其名稱是多種多樣的,也就是說,并非只有名稱為“條約”的才是條約,其他名稱不是條約但符合條約定義的國際書面協議也是條約。根據國際實踐,條約的名稱主要包括: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以及憲章、盟約、換文、宣言、規約等等。
二、按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條約必須遵守,同時內政也不能干涉。由于國際情況不一定都符合某一國家的國情,所以允許國際條約和國家的法律存在某些不一致的規定的情況存在。同時,也允許任何國家對任何條約提出保留。條約的保留也是與條約的締結程序有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的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聲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者改變該條約的某些條款在該國適用上的法律效果。國家對條約提出保留的權利是基于國家主權原則。但是按照我國法律的一般原則,承擔國際條約義務應當優于我國國內法的義務,這是我國尊重和強調國際條約義務的體現,也是進行國際經濟、科技、文化交流的需要。因此,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法律適用規則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規定相同的,則應當適用這些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如果加入該國際公約時,我國有聲明保留的條款的,則我國已聲明保留的條款的規定在我國不適用。
根據上述原則,本條對本法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氣象活動的國際條約的關系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氣象活動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另一方面,我國聲明予以保留的條款除外。目前,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氣象工作有關的國際條約主要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FCCC)、《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包含關于臭氧層耗損物質蒙特利爾議定書)、《生物多樣性公約》(CBD)、《防治沙漠化國際公約》(INCD)等。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同時廢止。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一、生效日期,是法律開始發生效力的時間。法律、法規一般都有關于生效日期的規定。從我國目前的立法實踐來看,生效日期主要是三種表達方式,一種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另一種是在公布一段時間之后開始生效;第三種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具備后開始生效。前兩種方式比較常用,本法即采用的是第二種表達方式。
二、按照本條的規定,本法生效時間是2000年1月1日。也就是說,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國領域和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都應當遵守本法。這就涉及到本法的溯及力問題。法律的溯及力,又稱為法律溯及以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適用,是否有約束力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我國的立法實踐通常是采取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則。因為本法未對《氣象法》是否溯及以往作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上述原則本法也只對其生效后發生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對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不具有約束力。另一方面,本法正式施行后,凡是在此之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和法規性文件,應當根據本法規定進行清理,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予以廢止或者修訂;符合本法規定的,要遵照執行。同時本條還規定,1994年8月18日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在本法生效的同時廢止。這是由于本法是在全面系統地總結氣象條例貫徹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除保留了氣象條例較成熟的內容外,還對有的規定進行了細化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同時增加了新的內容。因此,本法生效以后,氣象條例當然應當予以廢止。
三、本法于1999年10月31日由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二次常委會議通過,并于同日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第二十三號主席令公布。根據本條的規定,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從公布之日到開始實施,中間有兩個月的時間,可以作為法律實施前的準備時期。這樣規定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考慮《氣象法》是我國第一部規范氣象工作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氣象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的又一重要成果。它確立的許多重要原則和重要制度,將對依法發展和管理氣象事業,推進氣象依法行政產生深遠影響,同時也可能帶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各級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另一方面是還可以充分利用這段時間,廣泛、深入地組織學習、宣傳《氣象法》,普及氣象法律知識,使包括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臺站、氣象工作人員在內的廣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氣象法》對于準確、及時地發布氣象預報,防御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的重要意義。在準備期內,可以通過學習,抓緊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使行政執法人員了解和掌握《氣象法》的有關規定,改進氣象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氣象行政執法水平,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法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
●中國氣象法實施日期
●氣象法實施條例
●氣象法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文號
●氣象法實施20周年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釋義最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