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遼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2024年遼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最新全文 (2021年10月28日遼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28日遼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遼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和改善人居環境,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標準進行分類。
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和考核內容。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等各項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實施、監督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相關配套制度。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動員、監督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和辦公經營場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參與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意識,并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實踐活動。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學習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積極參與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益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鼓勵和支持運用新工藝、新材料等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及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置設施建設。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員隊伍,引導公眾參與分類投放。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編制本地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本地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設施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場所的總體布局、用地需求等內容,并與固體廢物處置、環境衛生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銜接。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組織建設、更新、改造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及場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產生量、居住規模及范圍、投放便利等因素,適用統一標準配置城鎮住宅小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需求。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及場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應當采取防臭、防滲等防控措施,避免造成污染。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場所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本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四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依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國家標準,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包裝材料。
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寄遞企業應當減少外包裝材料的使用。鼓勵寄遞企業引導消費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包裝材料,采取措施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及回收包裝材料。
第十七條 鼓勵和提倡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餐飲、住宿、旅游等行業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飲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設置防止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和分類投放指南,并向社會公布。應當通過媒體宣傳、提供查詢服務等方式,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統一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規格、標識和顏色等。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以下要求設置:
(一)居民區、集中供餐單位、賓館、飯店、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廣場、街道、公園等開放型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農村居住區、非集中供餐單位可根據實際,選擇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推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作為投放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在指定時間分類投放到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
對于無法投放至垃圾容器的廢舊家具、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暫存場所,由環衛服務企業收集。
第二十二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服務的,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餐飲、酒店以及娛樂等經營性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場館、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上述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管理責任人或者由其指定管理責任人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其管理責任范圍內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與分類標準、分類投放指南等同時進行公示;
(二)按照相關標準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對收集容器及時進行維護,保持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潔衛生;
(三)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四)將生活垃圾分類交付給具備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行為人進行勸導,督促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對不聽勸導的,可向住房和城鄉部門舉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理責任人根據需要可配備生活垃圾分類引導員,引導投放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體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結合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產能狀態以及安全性、經濟性,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人口分散的農村居住區無法適用統一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指導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以應對因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停止對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處置的緊急情況。
生活垃圾的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保證正常運營,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相關單位無法正常進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相關單位應當立即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通過定期或者預約方式對可回收物進行收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每日定時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有害垃圾應當由專門的回收經營者定期或者預約收集。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合理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路線、作業時間,并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種類,配備符合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要求和標準的運輸車輛、收集工具及作業人員;
(二)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應及時清理收集容器、作業場地,保持容器和場地整潔,不得對路面、水面等公共場所造成污染;
(三)將生活垃圾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分類收集、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設施或者處置場所,禁止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及沿途丟棄、遺撒;
(四)對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作業車輛應當涂裝分類標識,保持密閉、完好,并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清潔與消毒;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臺賬,記錄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置;
(二)廚余垃圾由專業處置企業采取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資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采取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置。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及管理、作業人員,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嚴格按照國家技術操作規范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及時對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臺賬,記錄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等相關信息、數據,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四)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接收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得無故拒絕接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權拒絕收集和運輸,并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存在違反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規定行為的,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舉報。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收集、運輸單位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未達到要求的,處置單位有權拒絕接收并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地區采取堆肥、發展生物質能源等方式對本地區產生的生活垃圾就近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實行就近就地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要求,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并將處置情況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評估、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環節的相關責任人、經營者等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推動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流程監控。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第三十七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用評價制度。個人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有關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單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規定處置生活垃圾的,依據環境污染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紙張、塑料、玻璃、木材、金屬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普通堿性電池除外),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腐爛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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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遼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最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