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在建存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立即拆除,已于2017年公布實施,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2017年9月26日楚雄州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2017年9月26日楚雄州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筑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筑的處置,適用《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所稱的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城鎮違法建筑)和其他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以下簡稱鄉村違法建筑)。
違反土地管理、林業、水利、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建筑,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三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推進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問責制,將違法建筑處置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州違法建筑處置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處置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標準;
(二)負責明確鄉村違法建筑拆除的具體情形;
(三)組織巡查,組織處置違法建筑;
(四)協調處置違法建筑中的重大問題;
(五)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全州違法建筑處置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統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處置城鎮違法建筑。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置鄉村違法建筑。
公安、國土、農業、林業、水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文化、消防、安全監管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處置違法建筑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違法建筑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舉報、監管、處置等制度和工作聯動機制,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和溝通機制,利用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絡、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應當做好鄉村建設日常管理工作,指定土地規劃建設專管員和土地規劃建設信息員,協助做好違法建筑處置工作,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
第九條 公共服務企業、商品混凝土企業不得為違法建筑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商品混凝土等服務。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承攬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或者監理業務。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或者侵占公共用地等違法建設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報告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單位、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違法建筑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違法建筑的,應當立即通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并協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供違法建筑的有關信息;
(二)對建設項目手續不全的,不予核發有關許可證照;
(三)對違法建筑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四)對違法建設項目,不予政策扶持和補助。
第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和《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制定違法建筑的具體認定標準,向社會公布,并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設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以書面通知公共服務企業、商品混凝土企業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和商品混凝土等服務。
對正在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應當立即組織拆除。
第十五條 違法建筑投入經營使用的,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確認違法建筑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利用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同時書面通知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企業等有關部門、單位不予核發有關證照和提供經營用水、用電、用氣,公共服務企業應當自接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停止提供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為違法建筑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等手續,不得出具有關證明。違法狀態消除后,經當事人申請,違法建筑處置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核實,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十六條 城鎮違法建筑應當拆除的情形,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云南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作出具體規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鄉村違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拆除:
(一)嚴重影響鄉村規劃實施的;
(二)侵占基本農田、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綠地、鄉村公共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的;
(三)嚴重妨礙、影響縣級以上重點項目推進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對鄉村違法建筑應當拆除的情形再作出具體規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違法建筑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前,應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認定,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依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違法建筑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違法建筑處置決定應當載明違法建筑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履行的方式、期限以及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等,并依法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無法確定違法建筑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的,應當在違法建筑上張貼公告,同時在當地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督促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調查,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二十條 對需要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筑,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責成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二十一條 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城鄉人居環境提升、土地用途變更、棚戶區改造、景觀改造等要求,做好違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綜合利用和城鄉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建筑未依法處置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處置違法建筑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規定為違法建筑辦理房屋登記、變更等手續,出具有關證明的;
(四)為投入經營使用的違法建筑核發有關證照和辦理供水、供電、供氣等手續的;
(五)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或者未到現場配合查處的;
(六)為違法建設提供方便,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七)故意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八)在違法建筑處置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有違法建筑行為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限期拆除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阻礙依法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法建設不制止、不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務企業違反《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為違法建筑提供有關服務或者未按照要求停止提供服務的,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罰。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第九條規定,承攬違法建筑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或者監理業務的,由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阻礙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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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違法建筑處置辦法》在建存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立即拆除,已于2017年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