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以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區域新建商品房均價作為貨幣化安置單價, 漯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的通知 漯政〔2016〕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漯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的通知
漯政〔2016〕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及駐漯各單位:
《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6月22日
河南省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政辦〔2016〕4號)文件精神,積極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
第二條 棚戶區改造范圍包括城中村改造、舊城區改造、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工礦棚戶區改造。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是為讓群眾盡快住上新房,在不建或少建安置房的情況下對棚戶區改造搬遷居民進行安置,加快安置進度,縮短安置周期,即時入住新建住房,滿足棚戶區居民多元化、多樣化需求,享有更好的居住環境和物業服務。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戶區居民的意愿,鼓勵引導棚戶區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要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要依法履行公開、公示程序,確保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城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發展改革、規劃、環保、財政、國土等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六條 貨幣化安置標準與《漯河市舊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漯河市舊城和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漯兩改〔2013〕2號)中的補償安置標準一致。
應給予房屋安置補償部分,按照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區域屆時新建商品房均價作為貨幣化安置單價;應給予貨幣補償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
對應給予房屋安置補償部分,搬遷居民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屆時市場評估價作為補償單價,一次性給予貨幣補償。
第七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要在市級房屋征收部門批準的具體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對貨幣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體措施等內容進行明確。
第八條 通過貨幣化安置的,可采取發放購房券的方式進行。由市級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印制票據,房屋征收項目實施單位標明一定貨幣額度,用于通過貨幣化安置房屋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房。購房券的價值要在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購房券的印制、發放和領取應嚴格規范登記備案制度,強化檔案管理工作。棚戶區搬遷居民取得的購房券,只能用于本人購房,所購房屋價值原則上不得低于購房券面額的85%,且不得出讓、倒賣購房券。
購房券的印制和管理辦法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九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可采取下列三種方式:
(一)自主安置。指按照市場評估價以貨幣形式一次性進行補償,棚戶區居民利用補償款自主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實現安置。
(二)集中安置。指縣區人民政府本著群眾自愿、就近方便、相對集中、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進行集中安置。安置房源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等多種招標方式進行。集中安置原則上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房源采購。
(三)團購安置。指政府搭建平臺,居民參與購買。市房管部門搭建貨幣化安置房屋交易平臺,加強協調引導,鼓勵信譽好、有意愿的房地產企業進入貨幣化安置房屋交易平臺,在貨幣化安置房屋交易平臺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方便棚戶區搬遷居民選購。
第十條 貨幣化安置房源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源提供企業是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法人;
(二)房源提供企業近3年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無重大法律糾紛;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符合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需求;
(五)房屋工程質量達到合格及以上等級;
(六)基礎設施完備,周邊配套齊全;
(七)無抵押、凍結、查封和權屬糾紛等情況。
第十一條 貨幣化安置房屋,要嚴格履行房屋質量監督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嚴禁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四章 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二條 集中安置流程:
(一)縣區人民政府依據項目實施情況和用房需求,確定集中安置房源;
(二)縣區人民政府依據房屋征收項目補償協議,進行安置房屋分配和資金結算。
第十三條 貨幣化安置房屋交易平臺選購流程:
(一)房源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貨幣化安置房屋交易平臺提出商品房房源信息登記申請。經審核合格后,予以登記。
(二)房源選取。搬遷居民憑補償安置協議、購房券和身份證等相關手續到貨幣化安置房屋交易平臺選購房屋。
(三)房屋交易。搬遷居民選購房源確定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搬遷居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協助辦理房屋確權手續。合同簽訂后,搬遷居民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開具的購房券進行交易結算。購房券額度超出所選取房屋價值的部分,由開發企業先予兌付貨幣;購房券額度低于選取的房屋價值的部分房款,由搬遷居民自行補足。
(四)資金結算。提供房源的開發企業憑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券到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進行資金結算。
第十四條 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居民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實現安置的,免征印花稅。被征收棚戶區居民購買住房實現安置的,依法享受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開發企業將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給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居民,或者按團購優惠價格銷售商品住房給被征收居民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五章 資金結算
第十五條 資金結算方式:
(一)現房安置:房屋在簽訂合同后支付至總房款的80%,剩余房款待房屋交付且完善相關手續并扣除5%質量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
(二)期房安置:房屋在簽訂合同后支付總房款的20%,主體封頂支付至60%,竣工后支付至總房款的80%,剩余房款待房屋交付且完善相關手續并扣除5%質量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管理部門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確保貨幣化安置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嚴禁在征收補償、房源購置、資金使用等過程中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對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偽造、變造購房劵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被征收居民串通,以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騙取貨幣化安置資金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下發前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已開工建設安置房的項目,按原簽訂的協議執行;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但未開工建設安置房的項目,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因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可參照《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有關貨幣化安置的房源采購、居民安置、資金結算等流程實行貨幣化安置。
第二十條 《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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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河南省《漯河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辦法》以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區域新建商品房均價作為貨幣化安置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