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關于濱海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時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海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的通知 津濱政發〔2016〕 43 號 各管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海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的通知
津濱政發〔2016〕 43 號
各管委會,各委局、各街鎮、各單位:
現將《關于濱海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關于濱海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為了適應濱海新區體制改革,進一步規范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事項的意見》(津政發〔2011〕20號)的相關要求,現就濱海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房屋征收主體及責任部門
(一)房屋征收主體
區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征收主體,負責濱海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審定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補償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
(二)房屋征收部門
濱海新區房屋管理局作為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濱海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審核房屋征收實施方案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區人民政府審定,監督濱海新區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行為。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濱海新區各功能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委托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二、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主要流程
天津市濱海新區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流程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前期準備階段
1.各功能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成立項目指揮部,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負責區域內房屋征收工作的統一指揮和協調推動,各相關單位負責同志任成員,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
2.房屋征收項目指揮部組織相關單位依法對被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拆除。
3.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制定房屋征收補償草案,對被征收人進行宣傳動員。
4.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市國房局網站發布信息,選取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5.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發布征收決定公告、公示補償方案并向被征收人進行送達,同時評估機構將評估分戶報告一并送達。
(二)現場實施階段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核算被征收房屋補償費。
2.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3.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完成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事項。
4.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事項并及時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三)后續工作階段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上報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未按期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情況,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區人民政府,按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
2.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擬申請強制被征收人有關材料報房屋征收部門審核,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審定。
3. 由區人民政府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被征收人強制執行。
三、關于棚戶區改造實施的前提條件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擬定被征收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草案》,并根據實際情況將被征收區域房屋分成若干片區,分別逐戶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草案》進行宣傳、動員并簽署意向書,同意率高于90%,方可實施下步征收工作,若同意率低于90%,則終止此片區征收工作。
政府發布征收決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征收補償協議》。生效條件:以各個片區為單位,原則上簽約率達到100%,此協議生效。
四、關于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及結算辦法
(一)住宅房屋補償方式及辦法
天津市濱海新區被征收人可自愿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并按照所選擇的調換方式進行征收補償費的結算。
1.貨幣補償方式結算及辦法
天津市濱海新區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房屋價值補償費+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獎勵+特殊優惠政策補償。其中:
(1)平房貨幣補償方式結算
①房屋價值補償費=(評估單價+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房屋證載面積。
②搬遷補償費=搬家費+設施遷移費。
③臨時安置補償費。
④搬遷獎勵
⑤特殊優惠政策補償=平房補助+困難救助
(2)樓房貨幣補償方式結算
①房屋價值補償費=(評估單價+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房屋證載面積。
②搬遷補償費=搬家費+設施遷移費。
③臨時安置補償費。
④搬遷獎勵。
⑤特殊優惠政策補償=困難救助。
2.產權調換方式結算及辦法
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調換對接的產權調換房屋,計算價值后結清差價。
天津市濱海新區產權調換房屋差價款結算,以被征收人房屋價值補償費與所選產權調換房屋總價款相抵,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補,由被征收人自行結清。
被征收人自行結清的產權調換房屋差價款=產權調換房屋總價款-房屋價值補償費。其中:
(1)產權調換房屋總價款=產權調換房屋單價×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
(2)房屋價值補償費同貨幣補償中平房或樓房房屋價值補償費。
(3)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同時可以得到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獎勵和特殊優惠政策補償。
3.各項補償費用內涵
(1)房屋價值補償
包括房屋評估價值補償和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
①房屋評估價值補償以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單》為準。
②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證載面積給予被征收人600元/㎡補償。被征收人如對裝飾、裝修標準有異議,須在指定期限內(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前),向征收實施單位遞交書面評估申請,由本次征收已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最終室內裝飾、裝修評估值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2)搬遷補償費
包括搬家費和設施遷移費。
①搬家費按每份《征收補償協議》一次性補償1000元。
②設施遷移費包括,家庭固話(寬帶)移機補償費、空調移機費補償費、真空管式太陽能熱水器移機費、燃氣熱水器移機費、磁卡水表、燃氣計量表遷移費等,其補償標準參照相關規定執行,無規定的按市場價格確定。
(3)臨時安置補償費
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居室數,參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市場上房屋租賃價格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自搬遷之日起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自搬遷之日起發放至產權調換房屋準許交付使用證下發之日止。
(4)搬遷獎勵費
搬遷獎勵費的給付標準按照搬遷期限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給付(具體階段期限在各片區征收方案中確定),在征收決定下達后,征收片區內所有被征收人在搬遷期限規定第一階段內簽約率達到100%并將被征收房屋騰空且移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給予每戶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5%的搬遷獎勵;征收片區內所有被征收人在搬遷期限規定的第二階段簽約率達到100%并將被征收房屋騰空且移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給予每戶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5%的搬遷獎勵;征收片區內所有被征收人在搬遷期限規定的第三階段簽約率未能達到100%并將被征收房屋騰空且移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給予已簽約并將房屋騰空且移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0%的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交房時間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的《房屋驗收單》為準。
(二)非住宅房屋補償方式及辦法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也可自愿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并按照所選擇的調換方式進行征收補償費的結算。
天津市濱海新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非住宅的房屋價值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確認,停產停業損失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已選定的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天津市濱海新區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調換對接的產權調換房屋,計算價值后結清差價,差價款結算以房屋價值補償費與所選產權調換房屋總價款相抵,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補,由被征收人自行結清。
(三)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時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五、關于住宅房屋特殊優惠政策補償
(一)平房補助
1.以公建平房為主的片區,給予被征收房屋范圍內,平房戶證載面積25%的補助。此部分面積折合成貨幣金額計算在房屋價值補償費中。
2.以自建平房為主的片區,考慮到自建平房戶的實際情況,每戶被征收房屋《房地產權證》中證載的占地面積減去該房屋建筑面積如有剩余面積,則此部分面積按該征收片區平房評估均價的40%給予每戶補助。)
(二)困難救助
1.低保困難救助
征收片區內被征收人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并在該征收房屋所屬街道享受相應保障的,每個家庭可以享受一次性困難救助5萬元。
2.殘疾困難救助
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部分家庭,按照殘疾等級每個家庭可以享受一次性困難救助5至1萬元,其中:一級殘疾給予5萬元;二級殘疾給予4萬元;三級殘疾給予3萬元;四級殘疾給予2萬元;五級殘疾給予1萬元。
被征收人家庭成員或個人共同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只能享受一種特殊困難救助,兩者不能兼得。
3.被征收人在本住房有常住戶口,它處無住房,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征收前)低于天津市個人申請廉租房住房補貼標準的可以特殊申請困難救助。
(1)救助標準
①調換標準
對享受困難救助的被征收人,安排指定的定向安置房。具體調換標準如下:
被征收人原居住證載面積15㎡(含15㎡)以下一居室房屋的可以調換約55㎡一居室房屋;居住15㎡(不含15㎡)至30㎡(含30㎡)兩居室房屋的可調換約65㎡及以下兩居室房屋;居住30㎡(不含30㎡)至50㎡(含50㎡)兩居室房屋的可調換約75㎡及以下兩居室房屋;居住50㎡(不含50㎡)至60㎡(含60㎡)兩居室房屋的可調換約85㎡及以下兩居室房屋;居住60㎡以上房屋可以調換約90㎡以下的房屋(可根據房源情況適當調整)。
②救助補償標準
被征收人經個人申請,相關部門審核認定符合相關條件后,可對定向安置房房款與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差額部分,根據被征收人符合救助標準相應的級別享受困難救助。
定向安置房房款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差額=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一級救助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個人申請廉租房住房補貼標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征收前)低于天津市個人申請廉租房住房補貼標準的。
本戶救助額=(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額)×60%。
二級救助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征收前)低于天津市個人申請廉租房住房補貼標準的。
本戶救助額=(定向安置房房款—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額)×50%。
(2)救助方式
享受困難救助的被征收人可任選下列三種救助方式之一:
方式一:按上述標準領取相應的困難救助補償款選擇貨幣補償。
方式二:按上述標準補交定向安置房所差金額后,選擇產權調換。
方式三:享受困難救助后仍無力購買定向安置房的,申請共有產權方式選擇產權調換。
六、關于共有產權住房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在享受特殊困難救助政策后,如仍無力購買定向安置房的,可以根據其所交房屋金額(房屋價值補償+困難救助額)占全部房款的比例確定共有產權的份額,與另一方共有產權人(此方可由安置房開發企業、區住保中心或公有住房管理單位擔任)簽訂共有產權協議,包含下列內容:
(一)簽訂共有產權協議的被征收人每月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支付另一方共有產權人所持份額租金。
(二)被征收人可適時向共有產權人另一方申請回購剩余產權,自交付房屋之日起5年內回購剩余產權的按原價格結算,自交付房屋之日起5年后回購剩余產權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此間產生的各種產權交易費用按相關政策執行。
被征收人也可隨時向共有產權人另一方申請出售自有產權,出售時按原價格結算,另一方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給付利息,此間產生的各種產權交易費用按相關政策執行。
(三)被征收人在居住期間所產生的水、電、暖氣、煤氣及物業費等費用全部由被征收人支付,并負責房屋及所有設施的維修。
被征收人在共有產權期間按共有產權協議約定不得將房屋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有任何的抵押行為。
(四)被征收人在與共有產權人另一方簽訂共有產權協議時需繳納50000元的保證金。此部分保證金在被征收人與共有產權人另一方解除共有關系時,若無拖欠租金等現象足額返還給被征收人,若有拖欠租金等現象則拖欠部分在保證金中扣除返還剩余部分,若保證金不足支付所欠租金則被征收人需補交剩余租金后與共有產權另一方解除共有產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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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臨律-天津市《關于濱海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時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