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廣西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臨桂新區、漓江風景名勝區、經濟技
廣西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臨桂新區、漓江風景名勝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桂林)廣西園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中央、自治區駐桂林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廣西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農村集體土地用于旅游開發行為,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集約利用,推進桂林國際旅游勝地建設,根據《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旅游產業用地改革試點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市政〔2014〕40號)和《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旅游產業用地項目規劃修改與調整管理暫行辦法等五個配套政策的通知》(市政〔2015〕7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
第二條 《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所稱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含宅基地)。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旅游項目的,適用本補充規定。
第三條 利用集體土地經營旅游項目,不改變土地用途以及所有權的,按原地類管理;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屬于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按建設用地管理。
第二章 農用地、未利用地使用管理
第四條 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且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承包地可用于經營與旅游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但須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方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六條 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個人或單位可通過轉包、租賃等經營權流轉方式取得集體農用地、未利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使用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方、發包方須自行協商流轉年限、價款以及付款方式。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承包優先權。
第七條 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
(一)承包方與發包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二)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
(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依據有關承包合同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八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可通過家庭承包等方式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經營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管理與審批
第九條 利用農村自有住宅、閑置宅基地從事民宿、農家樂等旅游項目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址應符合本轄區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鄉村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利用文物保護建筑開設旅游項目的須經當地有審批權限的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二)建(構)筑物風貌與當地人文民俗、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結構應安全牢固。選址遠離危險動植物,且周邊無地質災害隱患點等自然災害隱患點。
(三)具有有效的土地和建(構)筑物使用證明。建(構)筑物符合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的標準及要求。
(四)具有必要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護相關基礎配套設施。
(五)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設立民宿、農家樂等旅游項目,二級保護區內民宿、農家樂等旅游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 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第十條 利用農村自有住宅、閑置宅基地經營旅游項目的具體申辦流程如下:
(一)承包方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出具書面意見后提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地踏勘,對項目選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辦條件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三)承包方將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土地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提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或備案。
第十一條 為經營旅游項目在集體土地上搭建建(構)筑物的,應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未經審批程序擅自搭建,或經審批搭建的建(構)筑物超過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核發范圍的,按照違章建筑依法進行處理。
因經營需要搭建臨時設施的,需作出必要時自行拆除的書面承諾,并將所搭建臨時設施的相關材料上報縣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用于旅游經營,屬于村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從事民宿、農家樂等規模較小的旅游項目, 在取得治安、應急管理、衛生等有關行政許可的前提下,可只辦理市場監管登記、稅務登記證等手續;屬于集體經濟組織采取作價入股合作聯營、出租等方式由投資商開發經營開發規模較大的旅游項目,需辦理立項、規劃定點、用地審批、市場監管登記、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并將相關審批材料報送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將集體土地用于旅游經營時,申請人應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村民會議決議(附簽名表);
(三)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意見;
(四)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屬于作價入股與投資商合作聯營的,需提供合作開發協議等材料;
(六)屬于出租方式由投資商開發經營的,需提供出租合同等材料;
(七)申請人屬于企業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與法人身份證件;
(八)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認為材料齊全且符合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申請條件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并將批準結果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屬報送材料不完備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成立鄉村旅游協調小組,具體由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和園林等部門組成。協調小組負責聯合執法和對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導督查。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關監督管理措施和服務政策,指導項目建設和經營。工作中要加強宣傳鄉村旅游項目建設標準,重點宣傳民宿、農家樂等利用原有宅基地經營旅游項目的建設標準。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管轄區域內鄉村旅游項目審核、指導、規劃、統計、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建立鄉村旅游違法經營查處聯動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巡查監管工作,發現違法經營行為后,要及時報送鄉村旅游協調小組,由鄉村旅游協調小組組織成員單位依法進行查處。部門監管缺失或履職不到位的,由鄉村旅游協調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文印發前,已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旅游項目的,按《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完善相關手續,拒不完善相關手續或本規定印發后未依法依規申請辦理手續或備案的,將作為違法經營行為交由鄉村旅游協調小組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廣西《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14年4月29日印發即將進行修訂,2023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桂林市成功入圍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獲批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