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修訂將繼續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廣西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貴政辦〔2011〕3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
廣西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貴政辦〔2011〕3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第四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12月26日
廣西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貴港市實際,制定《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貴港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三條 貴港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貴港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人民政府負責所管轄區域的房屋征收實施工作。
第四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格執行。
第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投票決定、隨機抽簽選定等方式確定。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選擇。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土地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等價值置換,地上建筑物(單位職工房改房、集資房和公益事業用房除外)只實行貨幣補償,不實行產權調換。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地上建筑物的貨幣補償可參照附表一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第九條 對因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房屋,本著“以人為本、尊重歷史、關注民生”的原則,被征收人能夠提供被征收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并經市國土、建設、房產等相關部門及房屋所在地政府認定的,按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視為世居房屋,依法給予全額補償。
(二)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 按征收時房屋建筑成本評估價的90%給予補助。
(三)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房屋, 按征收時房屋的建筑成本評估價的80%給予補助。
(四)2010年4月1日后建成、無任何審批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十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在被征收房屋附近規劃建設相應的安置房進行安置;不能就地就近安置的,可以異地安置;也可以提供市中心城區城區房地產開發小區房源供被征收人購買,征收人按就地就近安置房的價格補償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與開發商進行結算。
(一)廣西貴港市征收商鋪的,按下列辦法進行產權調換:
1.《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所稱商鋪,是指土地使用證或者房產證上載明為商業或商住用途,或者被征收前三年內用于經營活動并能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繳納稅費憑證的房屋。
2.土地使用證或者房產證上載明為商業用途的房屋,全部按商業面積計算。土地使用證或者房產證上載明為商住用途的房屋,商鋪面積按第一層用于經營的實際面積計算;二層以上用于餐飲、美容保健、網吧等經營用途的,按住宅用途進行產權調換并按實際經營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
3.世居房屋用于商業經營且選擇就地安置的,按認定為商鋪的實際經營面積與安置商鋪的面積1︰0.8的比例進行調換;選擇就近安置的,按認定為商鋪的實際經營面積與安置商鋪面積1︰0.9的比例進行調換;選擇異地安置的,按認定為商鋪的實際經營面積與安置商鋪面積1︰1比例進行調換。
(二)廣西貴港市征收住宅的,按下列辦法進行產權調換:
1.有合法手續的房屋(含世居房屋),選擇就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積與安置房建筑面積1︰1的比例進行調換;選擇就近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積與安置房建筑面積1︰1.1的比例進行調換;選擇異地安置的, 按被征收房屋面積與安置房建筑面積1︰1.3的比例進行調換。
2. 1997年1月1日后建成、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房屋,不實行產權調換。
(三)層高不達到2.2米的廚房、雜物房、簡易房不實行產權調換,只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償或補助。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內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按下列辦法給予獎勵:
(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獎勵每平方米100元。
(二)持有合法手續的房屋(含世居房屋),在安置小區選擇產權調換的,獎勵公攤面積;在市中心城區城區房地產開發小區房源選擇產權調換的,不獎勵公攤面積。
(三)被征收人在安置小區選房的,按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間先后順序選擇安置房。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間在同一天的,通過抽簽確定選房順序。
第十二條 廣西貴港市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遷費給被征收人;不是安置現房的,按二次搬遷計算。設備拆裝及運輸等費用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給予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條 廣西貴港市征收人應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臨時安置費。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實行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支付18個月。實行產權調換超過18個月不能交房的,征收人應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支付臨時安置費,直到交房為止。由征收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十四條 征收廠房、車間、倉庫造成停產、停業的,征收人應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征收鋪面、旅館、餐飲造成停產、停業的,征收人應按實際經營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第十五條 征收人應對被征收房屋內的供電、供水、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空調等設施支付遷移費用,具體標準按附表二執行。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特殊(豪華)裝修的,按房屋裝修重置價實行貨幣補償,具體標準按附表三執行。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支付工作經費。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拆除,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支付房屋拆除及建筑廢料清運費。
第十九條 《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施行前貴港市人民政府出臺的關于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文件停止執行。
第二十條 《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在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貴港市法制辦公室和貴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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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廣西《貴港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修訂將繼續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