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現行有效, 靈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靈政規〔2020〕3號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
靈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靈政規〔2020〕3號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縣委、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靈山縣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公開方式:公開)
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參照《欽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活動。
第三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跨行政區域由涉及的縣(區)政府負責,或由上級政府確定。
第五條 靈山縣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簡稱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縣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公安、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司法、教育、城管執法、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審計、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稅務、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體育旅游、工管委、開投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屬的鎮、街道或征拆指揮部負責實施,靈山縣武利工業園和陸屋臨港產業園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縣工業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如下:
(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構筑物和附屬設施進行調查登記;
(二)與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進行協商;
(三)組織被征收人選取房地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為評估機構);
(四)依法組織拆除被征收房屋、構筑物和附屬設施;
(五)其他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權限、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縣本級財政預算。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預評估、評估、聽證、鑒定、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費用計入征收成本。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資源庫,并組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有關房屋征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 依照《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征收房屋范圍;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體情形的說明;
(三)征收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情況的說明;
(四)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屬于第十條第四、五項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結合房屋產權等實際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縣人民政府確定。
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的,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政府網站發布房屋征收預公告,告知被征收人權利和義務。
房屋征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以分期實施。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房屋征收時不予補償,如果有出現下列現象的仍然按原房屋狀況和使用性質進行征收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權屬分割和抵押;
(四)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五)新增辦理工商營業登記或稅務登記及其他社會組織登記;
(六)其他可能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第十三條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稅務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調查登記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房屋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屬物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征收范圍內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價格情況;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等情況;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公安、民政、自然資源、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戶籍、婚姻狀況、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個人住房以及納稅情況等信息。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房屋預評估結果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合理測算。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人、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被征收人對房屋使用性質或者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向縣不動產登記局、縣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房產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八條 對未經依法權屬登記的土地及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違法建筑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可以通過不動產權屬登記檔案或者現場勘測結果進行調查登記。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和費用測算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對征收補償方案存在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和不動產權屬證明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補償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財政部門、項目單位或相關單位應確保征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
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擬實施的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供政府決策。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縣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補償方案;
(二)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四)被征收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五)監督舉報電話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投票、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逾期不申請復核評估的,按評估報告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裝修裝飾的價值,不作產權調換,給予貨幣補償。
對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征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可以按照《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條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給予增加5%的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按如下執行:
按應得安置調換面積1∶1.2調換(含公攤)。安置房屋套內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的部分應結算差價,超出的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決定公布時靈山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本價結算差價或按照該征收范圍內商品房開盤價70%計;超出的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時房產部門提供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差價;如調換房面積小于安置面積的,按評估價適當增加貨幣補償。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公攤系數高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公攤系數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用分攤面積補助,其補助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符合規劃的基礎上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用房,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征收補償,但房屋征收預公告發布之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證明文件,并有納稅記錄或者經核實屬于免稅情形,且不動產所有權證書、營業證明文件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的,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給予被征收人適當補助。
第三十二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執行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被征收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款辦理提存公證并通知被征收人和抵押權人;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征收被查封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事項書面告知查封機關。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下列規定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費,選擇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費。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過渡安置費按本戶籍在冊居住人口2400元/人標準支付;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時過渡安置費支付至交房之日止,臨時過渡安置費一年內按本戶籍在冊居住人口2400元/人標準支付,超出一年的按拆遷面積每月10元/平方米計。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搬遷費按2000元/戶支付,造成二次搬遷的,第二次按1000元/戶支付。
第三十五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視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照《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書面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時,被征收人應當同時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被征收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等書面資料。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包括以下情形:
(一)無合法證明材料確認房屋產權合法所有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或者繼承人不明確的;
(四)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仲裁且尚未經合法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
(五)其他無法確定房屋所有權人的。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因被征收人不同意測繪、評估機構進場等原因導致房屋征收的測繪、評估無法正常進行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證據保全后,會同測繪、評估機構以不動產權屬登記、外圍實地勘測占地面積和房屋狀況等合理方式估定相關參數,以相關參數作為房屋征收的測繪、評估工作依據,確定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類似被征收房屋的也可以比照類似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予以確定。
第三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十條 征收住宅房屋的,對按期簽訂協議、騰空或搬遷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給予搬遷獎勵。搬遷獎勵垂直分戶的按100元/平方米支付,水平分戶的按200元/平方米支付。
被征收人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縣戶籍居民,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給予適當的困難補助。
第四十一條 實施房屋拆除的單位必需具備相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并將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和揚塵防治專項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搬遷且房屋拆除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被征收房屋、土地注銷登記申請,并將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不動產權屬證書等資料原件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非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回遷原址的,被征收人遷出后其子女(尚未入學就讀的學齡前兒童)的義務教育入學,在過渡期限內可一次性選擇在原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入學,或者在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地學區學校入學。
前款所規定的情形無法滿足被征收人子女入學要求的,由縣教育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統籌保障。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征收范圍內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管線的,廣播電視、通訊、電力、國防光纜、供水、燃氣等管線所屬單位做出遷改方案按規定程序送財審,經縣政府審定后由相關部門實施遷移。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經協調仍拒絕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征收評估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依法備案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評估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房地產估價的評估標準,并向委托方提供《房地產評估技術報告》和《房地產評估結果報告》。
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推薦一批評估機構,方便被征收人選擇。
第四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評估機構可以在報名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評估作業申請。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評估作業申請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名單、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候選的評估機構應當不少于3家,并通過公開報名的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公開選定的時間、地點和候選評估機構名單。
第五十條 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委派相應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實地查勘、撰寫估價報告等評估工作。
第五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復核不另行收費。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征收實施單位縣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申請鑒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公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負責解釋。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廣西《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