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最新版修訂開始征求意見,《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148號令、149號令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新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新要
為落實新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新要求,規范全市征地行為,保障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所需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實施,我局組織開展了《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規章立法工作(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主要包括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職責分工、工作程序、補償安置方式方法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現將《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向公眾廣泛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7日。
附件:
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148號令、149號令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以下稱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因公共利益需要,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補償安置(以下稱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的,適用《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遵循程序正當、補償公平、妥善安置、結果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是轄區內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和推動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的各項工作。
區人民政府可指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相關部門作為實施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征地范圍所在地的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稅務等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支持做好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委托實施] 實施部門可以委托實施單位具體承擔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實施部門應當與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委托實施單位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實施單位可以收取相應的工作經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工作經費列入征收成本,具體標準和管理細則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爭議調解機制]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制,及時調處征地補償安置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補償行為合法、公平、公正。
第七條[監督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實施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實施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補償安置程序
第八條[征收范圍] 建設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確定土地征收范圍。
房屋部分位于土地征收范圍內,該部分拆除后影響房屋連接體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可將整體房屋納入土地征收范圍。
對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屬于同一個村集體,不具備獨立種養條件,形狀不規則,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參照本辦法一并征收補償。
第九條[征收土地預公告] 土地征收范圍依法確定后,實施部門應當擬定征收土地預公告,并及時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征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搶栽以及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安置。
征收土地預公告后,實施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房管、公安、市場監管、城管等相關部門在擬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和暫停辦理范圍: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審批手續;
(二)土地和房屋的分割、買賣、互換、贈與、抵押、繼承、改變用途等事項審批及相關不動產登記;
(三)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注冊地址設立、變更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手續;
(四)戶口的遷入、分戶、搭戶;
(五)調整農業產業結構。
暫停期間內,因出生、婚嫁需遷入戶口,或者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需辦理戶口遷入的,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并及時抄告實施部門。
第十條[現狀調查、風險評估和養老保險調查]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實施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被征地權利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由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土地、房屋面積需要測繪的,實施部門應委托專業測繪單位進行實地勘測。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應當查明被征地農民身份、年齡、戶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狀態、是否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條件等情況,具體按照省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實施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對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明確風險等級、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報送區人民政府審定,并抄送同級政法委、信訪、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實施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情況,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地征收范圍、目的;
(二)土地權屬、土地利用現狀和面積、戶數、建筑總面積、青苗的種類和數量等;
(三)實施部門和實施單位;
(四)補償安置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補償安置對象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障、安置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期限;
(六)搬遷補助和獎勵標準、過渡期補償方式;
(七)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應當及時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可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補償登記地點和期限;
(四)申請聽證事項;
(五)異議反饋渠道;
(六)其他事項。
公告期屆滿,應取得擬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
第十三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實施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實施部門組織召開聽證會。實施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對外公布。
雖未過半數但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與土地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向實施部門提出。實施部門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補償登記] 被征地權利人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補償登記主要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告結果為準,實施部門應將結果交相關被征地權利人簽字確定。被征地權利人不能親自確認的,可以委托他人確認;與被征地權利人無法聯系或者其拒絕確認的,實施部門可以邀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到場作為見證人,說明情況,在調查結果上載明無法聯系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拒絕確認的具體情況,包括事由和日期,由實施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證,同時將調查結果留在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十五條[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實施部門負責組織與被征地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中可以約定附生效條件或者附生效期限。涉及不同權利主體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明確各權利主體利益,并附各權利主體簽名或蓋章。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騰退期限,不得早于區人民政府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時間。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實施部門應在申請征收土地時作出書面情況說明,詳細說明具體情況及采取何種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
第十六條[費用預存]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對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費用進行測算,并及時落實有關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應足額存入區財政部門指定的預存征地補償款專戶和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第十七條[征地報批]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逐級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申報材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征收土地公告] 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實施部門應擬定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應包括:土地征收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十九條[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個別被征地權利人仍不接受征地補償安置審核結果,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實施部門應當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提出對被征地權利人的具體補償方案,明確對被征地權利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等,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在答復期限內,實施部門應就具體補償方案組織與被征地權利人進行協調。答復期限屆滿,被征地權利人未作出答復或者答復不同意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部門、被征地權利人等基本情況;
(二)征地批準文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
(三)爭議事項;
(四)爭議協調情況;
(五)具體補償方案;
(六)搬遷期限;
(七)告知被征地權利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第二十條[費用支付與交付土地] 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期結束后,區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實施補償安置。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實施補償安置。拒絕接受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的,實施部門應當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提存公證,同時預留安置房。
補償到位后,被征地權利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將《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等不動產權證及其他相關產權資料原件全部交給實施部門,并配合辦理注銷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義務,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第二十二條[強制執行] 被征地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地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實施部門應當書面催告被征地權利人履行行政決定規定的義務。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有關文件、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貨幣補償款專戶存儲賬號或提存的證據、預留安置房的地點和面積或者補償安置已履行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完畢確認] 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完成后,實施部門向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實施情況說明、實施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的有關憑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經核實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實施到位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完畢確認。
第二十四條[檔案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檔案管理制度,將下列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立卷歸檔:
(一)測繪、評估、審計機構選擇及確定材料;
(二)土地與房屋現狀調查、養老保險調查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材料;
(三)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涉及的公告與聽證、征收土地公告等材料;
(四)補償安置協議及履行協議的相關材料;
(五)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報批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相關材料;
(七)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章 補償安置標準
第二十五條 [補償安置內容及基本要求] 征收土地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被征收土地為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標準按照《武漢市被征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障費用標準]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其標準按照湖北省有關規定執行,并單獨列支。
第二十九條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補償安置面積確認]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稱征地房屋)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予以補償安置。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符合國家、省、市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政策的房屋建筑面積。
屬于違法建筑、超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方式] 征地房屋為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可采用貨幣補償、實物還建方式安置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其中農民村民住宅位于武漢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區邊界內的,原則上不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位于城鎮開發區邊界外的,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安置的具體范圍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
重新安排的宅基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宅實物還建安置標準]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人選擇實物還建的,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予以還建安置。
人均還建安置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原則上按照人均50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足,但每戶總還建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每戶總還建面積超出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人按照還建安置房的建安成本價購買。人均還建安置面積最低標準的具體操作細則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還建安置房因自然間不可分割原因使總安置面積增加的,原則上增加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房屋建安成本價結算;超出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還建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結算。因自然間不可分割原因使總安置面積增加的價格結算具體操作細則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農村村民住宅貨幣補償安置標準]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確定的還建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予以確定,并給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不得超過貨幣補償費用的10%,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補償標準] 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由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人按照經批準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積自建住宅,并按照建安成本結合成新評估進行補償。
第三十四條[住改非補償安置標準] 農村村民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仍按照農村村民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對以該住宅為注冊地址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及具備一年以上連續繳稅證明且正在經營的,按照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給予適當營業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征地房屋為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補償安置總額按照批準用途下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市場評估價確定。
第三十六條 [停產停業損失]實施土地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的,實施部門應當根據征地房屋的建筑面積,并結合其用途、地段、經營狀況等因素給予征地房屋所有權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非住宅房屋補償費用的10%確定,征地房屋所有權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房屋補償費用10%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前3年的效益情況、停產停業期限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確定,具體補償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室內裝飾裝修及房屋附屬設施補償] 征地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實施部門與征地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辦法選定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房屋附屬設施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第三十八條 [出租(借)地上房屋的補償]征地房屋為出租(借)的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對租(借)用人不予補償安置;征地房屋所有權人與租(借)用人對解除租(借)關系及補償安置達不成一致的,按簽訂協議自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搬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 實施部門應當向征地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征地房屋所有權人選擇實物安置的,還建安置房交付前,實施部門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提供過渡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實施部門應當支付征地房屋所有權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由評估機構根據市場行情評估確定。
第四十條 [臨時建筑的補償] 征地房屋為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具體補償標準由評估機構根據已使用年限評估確定。
第四十一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補償]被征收土地為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土地補償費標準為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且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房屋補償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安成本。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和被征收房屋建安成本具體標準由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二條 [應拆未拆村民住宅的補償]征地房屋所有權人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但未按規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上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上的住宅不予補償安置,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征地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拆除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 [權屬糾紛或者產權不明情況的處理] 征地房屋存在權屬糾紛或者產權不明情況的,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權屬的,由實施部門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預留相應的還建安置房源和補償安置費用,按程序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特殊家庭的困難補償] 對農村村民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難家庭給予困難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評估機構選取及評估時點的確定] 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中涉及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可由實施部門與被征地權利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實施部門組織被征地權利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采取搖號、抽簽、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
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的評估時點,為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阻礙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 評估、測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測繪報告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準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五十一條 《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且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項目,按協議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屬于2019年12月31日前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征收申請但尚未完成征收的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個別被征地權利人仍不接受征地補償安置審核結果,參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執行;屬于2020年1月1日以后的項目,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2022年未修改,繼續沿用2016年修改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北省《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最新版已于2021年人大會議通過,施行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依建設時法律法規認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北省《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最新版即將發布,已于2022年2開始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北省《武漢市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辦法》最新版已于2018年發布有效期5年,違反規劃拆除不違反沒收: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房屋拆遷補償是如何計算的?武漢市住改非拆遷補償如何計算: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時間:2018年11月19日9:00地點: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晏女士訴湖北省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復議不履職一案開庭公告
●開庭公告:2018年5月22日上午9:00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頭條-《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2022最新版修訂開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