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2022年未修改,繼續沿用2016年修改版,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決定 政府令第275號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決定
政府令第275號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16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16年10月13日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以下簡稱《征收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修改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征收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句修改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刪除第二款中的“物價”部門。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受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實施其管理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四、在第六條第一款末尾增加“工作費用列入征收成本,具體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五、刪除第九條中的“征收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房屋征收涉及舊城區改建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管、建設等部門就危房情況、基礎設施配套情況進行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
七、在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八、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規劃”修改為“國土規劃”;第二款中的“各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
九、刪除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五款,即“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15日前,應當將其擬訂的征收補償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告。”
十、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應當及時公告”修改為“7日內應當公告”,并在本款末尾增加一句“房屋征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將第三款中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
十一、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十二、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的“其”修改為“公有房屋承租人”。
十三、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征收房管部門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經房管部門決定帶戶發還給產權人的落私產、文革產,且該房屋已作為公有房屋出租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100%給予補償,對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90%給予補償,對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70%給予補償”。
十四、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征收個人住宅,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權、公有房屋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且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給予征收補償”;將第二款中的“承租人”修改為“公有房屋承租人”。
十五、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在第五十三條中的“構成犯罪的”前增加“依法給予處分”。
十七、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并執行政府規定標準租金的承租人”修改為“并執行政府規定標準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
十八、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十九、《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本決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征收決定載明的征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2012年12月3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3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3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征收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審計、監察、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負責組織處理房屋拆遷遺留問題。區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受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實施其管理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具體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工作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工作費用列入征收成本,具體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征收決定公告后,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專業機構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九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考核?!?ensp;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 依照《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 湖北省武漢市房屋征收涉及舊城區改建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管、建設等部門就危房情況、基礎設施配套情況進行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國土規劃、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和暫停辦理范圍,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相關部門在征收范圍內按照職責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分割、贈與、出租、改變用途;
(三)以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為注冊地址設立、變更工商登記;
(四)戶口的遷入、分戶。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征收、國土規劃、城管、房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的范圍;
(四) 被征收房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認定辦法;
(五)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
(六) 補助和獎勵標準;
(七) 安置房屋的基本情況;
(八) 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九)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十) 其他事項。
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過半數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與補償規定的,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15日前,應當將其擬訂的征收補償方案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情況,組織擬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項目情況,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過300戶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應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期限等事項。房屋征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根據征收補償協議或者征收補償決定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被征收人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憑證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三條 湖北省武漢市房屋征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規定給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按照《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評估結果公告或者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五條 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協商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采取搖號、抽簽方式確定的,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予以公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布。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并按照房屋價值結算差價。
第二十七條 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參照市場價格制定。
第二十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辦公用房及其他非生產經營性用房,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臨時安置補償費由按照《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租賃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超過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產權調換房屋還未交付的,應當按照增加50%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條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價值5%的補償。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5%的,可以提請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按照本辦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況、停產停業期限等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過渡安置期限計算。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裝飾裝修價值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生產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征收補償。但《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公布前,住宅已作為商業門面使用,且以該住宅為注冊地址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商業門面與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50%,具體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獲得征收補償,符合房改條件的,應當先進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門對房改后的所有權人進行征收補償,并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不符合房改條件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如下: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價值90%的補償,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10%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繼續保持租賃關系。
第三十四條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繼續保持租賃關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價值70%的補償、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30%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第三十五條 征收房管部門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經房管部門決定帶戶發還給產權人的落私產、文革產,且該房屋已作為公有房屋出租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100%給予補償,對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90%給予補償,對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70%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征收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并與宗教團體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作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補償方式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地產抵押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三十八條 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 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20%的標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權、公有房屋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且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給予征收補償。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條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房屋征收部門全部支付給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公攤系數低于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公攤系數的,應當對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的建筑面積給予補助。建筑面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10%。9層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調換為18層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積補助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12%。
建筑面積補助的具體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難家庭給予困難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遷出原地后的義務教育入學,征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辦法入學,或者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
對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按照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因房屋征收造成人戶分離,在遷入地居住1年以上新增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規定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戶的,簽約期限不超過3個月;超過800戶(含800戶)的,簽約期限不超過6個月。簽約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八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作出補償決定的有關文件、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完畢后的確認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或者市、區人民政府未作出補償決定前,征收實施單位違反規定,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依據國家有關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所稱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與公有房屋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并執行政府規定標準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第五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單位房屋,相關部門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相關稅費。
第五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征收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最新版已于2021年人大會議通過,施行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依建設時法律法規認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北省《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最新版即將發布,已于2022年2開始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湖北省《武漢市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辦法》最新版已于2018年發布有效期5年,違反規劃拆除不違反沒收: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房屋拆遷補償是如何計算的?武漢市住改非拆遷補償如何計算: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時間:2018年11月19日9:00地點: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晏女士訴湖北省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復議不履職一案開庭公告
●開庭公告:2018年5月22日上午9:00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北省《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2022年未修改,繼續沿用2016年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