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最新版已于2021年人大會議通過,施行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依建設時法律法規認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的決議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的決議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由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
(2021年6月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
第二條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或者利用違法建設獲利。
第五條 本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遵循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社會參與、依法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房屋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園林和林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消防救援、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等部門參加的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綜合協調機構。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承擔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綜合協調機構日常工作,負責對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查和考核。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房屋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為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違法建設監控平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房屋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園林和林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消防救援、市場監管、文化旅游、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執法機關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及時提供用地、規劃、施工、房屋租賃及交易、環保管理、場所經營、消防許可、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和文化經營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組成的違法建設巡查網絡,實行網格化監管。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巡查方案,開展網格化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組織查處違法建設,并將違法建設信息錄入監控平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巡查;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并立即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立即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執法等工作。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建設。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受理、登記、處理和回復,并為舉報人保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舉報網站、信箱、電話等。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征收房屋,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不予補償。
有關部門對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不予辦理相關證照。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服務手續;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得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具正式的設計施工圖紙;
(三)施工單位不得承建違法建設項目;
(四)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監理服務;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經紀服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并在建設工程竣工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十六條 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可以調取、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說明相關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阻撓。
第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執法機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
第十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條 執法機關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當事人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欄、有關媒體并在該違法建設場地醒目位置發布公告等,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屆滿,仍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當事人的,由執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關依照《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可以書面申請執法機關協助拆除。
當事人在執法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不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發布拆除公告,限期當事人拆除。
當事人在執法機關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限期拆除。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機關應當采納。
當事人經公告、催告不拆除,并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執法機關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執法機關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立即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法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排除危險。
第二十三條 對違法建設實施查封或者強制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清理違法建設內的物品。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清理的,執法機關應當制作物品清單,代為臨時保管物品,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逾期不領取的,執法機關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前款規定的物品清單應當由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物品清點過程予以見證或者由公證機構予以公證。
第二十四條 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的,強制拆除費用、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物品保管、處置、提存等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執法機關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繳納前款規定的費用,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的,執法機關可以每日按費用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滯納金,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納費用的數額。實施加處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違法建設當事人仍不繳納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執法機關送達有關行政執法文書,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等方式進行。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前款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送達。
第二十六條 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辦事大廳、服務窗口或者媒體等平臺,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建設及查處情況。
第二十七條 執法機關應當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平臺推送,依法記入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執法機關、相關部門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建設不報告、不制止、不按照規定錄入監控平臺的;
(二)接到舉報后未按照規定受理、登記、處理、回復、保密的;
(三)對查實的違法建設不處理或者未依法處理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協助、配合職責,對屬于本部門的職責推諉、拖延或者拒絕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拒不配合執法機關調查取證、執法的,由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違反《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知道是違法建設仍辦理相關服務手續的,由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知道是違法建設仍提供經紀服務的,由房屋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一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三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監察對象的,執法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違法建設當事人為公職人員的,執法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并建議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城市橋下空間及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民用機場、軍事管理區等區域內的違法建設查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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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11月19日9:00地點: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晏女士訴湖北省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復議不履職一案開庭公告
●開庭公告:2018年5月22日上午9:00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北省《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最新版已于2021年人大會議通過,施行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依建設時法律法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