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沈政辦發〔2015〕7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沈政辦發〔2015〕7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遼寧省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遼政發〔2014〕23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適用《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棚戶區,包括城市棚戶區、城市危房和城中村。主要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中分布的房屋,結構以磚木、磚混結構為主;使用年限40年以上為主,質量差;建筑密度較大、建筑安全隱患大;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具體改造范圍由各區、縣(市)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界定。
第四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應按照“政府主導、區域負責,多渠道融資、貨幣化安置,明確任務、穩妥推進”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棚改辦)設在市房產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督指導、檢查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建立城市棚戶區改造目標考核、通報、約談制度,對不能按時保質完成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區、縣(市)政府實行約談問責。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二章 項目計劃管理
第七條 各區、縣(市)政府應根據市政府確定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組織實施改造工作,不得擅自調整或更改計劃內容、擴大或壓縮改造規模。改造計劃確需調整的,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批準,并報送市棚改辦備查。
第八條 因全市城市棚戶區改造實際工作需要,各區、縣(市)政府新增加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的,由市棚改辦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現場踏勘,編制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待列入國家棚戶區改造任務后執行。
第九條 各區、縣(市)政府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土地利用規劃。
第十條 列入國家棚戶區改造任務的項目應在其計劃年度內完成改造任務。棚戶區改造完成驗收標準:
貨幣化安置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棚改貨幣安置統計口徑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保函〔2015〕910號)執行。
新建房屋安置的,須建設足夠的安置房源,安置房源要在當年開工建設。開工的標準以規劃設計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刨槽(地基處理或打永久樁)為準。
第十一條 各區、縣(市)政府應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臺帳管理,做到戶數清、地塊清、問題清。
第十二條 市棚改辦要建立數據報送制度,及時掌握全市棚戶區改造進展情況。各區、縣(市)政府應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各項數據。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應當設立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財政部門要做好政策指導工作,強化事前、事中服務;審計部門要做好跟蹤審計,保證各地區棚戶區改造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第十四條 中央、省每年下達的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應及時足額用于棚戶區改造建設。市政府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按1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各區、縣(市)政府棚戶區改造補助。
第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要按照市棚改辦下達給各區、縣(市)政府的年度改造任務,采取預撥付方式,發放各項改造補助資金,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市房產部門負責對各區、縣(市)政府當年完成棚戶區改造任務進行檢查核定,由市、區縣(市)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結果進行清算。
第十六條 各區、縣(市)政府要積極與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市發展改革委、平臺公司建立聯絡機制,高效、規范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鼓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多種融資模式,拓寬棚戶區改造融資渠道。
第十七條 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其他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及《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沈政辦發〔2015〕38號)執行。
第四章 征收與補償
第十八條 各區、縣(市)政府要加大棚戶區改造地塊的征收拆遷力度,妥善做好社會穩定工作,遇到復雜問題,及時向市棚改辦報告。市棚改辦要定期調度,通報各地區改造項目征收拆遷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各區、縣(市)政府要充分尊重棚戶區居民意愿,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力度。被征收人選擇實物安置的,應當以回購現有商品住宅為主的方式進行安置,盡可能減少新建安置住宅,打通棚改與商品住房通道。商品住宅購買程序及辦法按照市棚改辦《關于下發〈沈陽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屋購買管理辦法〉的通知》(沈棚改組辦發〔2014〕4號)執行。
第二十條 遼寧省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產權面積、性質認定,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標準,以及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償費、獎勵費等,按照《沈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46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各區、縣(市)政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制定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政策。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市)政府要合理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及時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落實好征地補償資金及失地農民社保。土地及房屋補償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市)政府要抓緊做好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征轉的組卷報卷工作,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保證安置房屋及時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的條件下,將其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中統籌解決。
第二十五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居民簽訂補償協議后房屋應當及時拆除。房屋拆除工作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各區、縣(市)棚戶區改造部門要建立拆遷與拆除交接制度,保證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并按照“藍天工程”要求做好除塵、減噪工作。
第五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全市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審批,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七條 依據節約土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少量非棚戶區土地可以統一規劃、合并改造。
第二十八條 對具備收儲條件的棚戶區改造地塊,可采用棚戶區改造與土地儲備相結合的方式,解決非住宅征收拆遷資金問題。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各區、縣(市)政府棚戶區改造工作,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收益最大的原則,協調解決好規劃調整、地塊出讓等問題。
第三十條 棚戶區改造地塊用于建設棚改安置用住房的,以掛牌方式出讓,由各區、縣(市)政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國有公司參與競買。
第三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地塊不建設安置住房、騰空地塊規劃為開發用地的,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第六章 規劃建設
第三十二條 各區、縣(市)政府在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選址時,應堅持以人為本、方便群眾、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的原則,綜合考慮城市規劃、產業發展、中心城區改造和新城新區建設,科學合理安排區域布局,滿足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需要。
第三十三條 各區、縣(市)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及省、市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及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嚴格控制棚戶區改造住宅建設標準,提高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規劃設計水平,使安置住房小區與城市建筑風格協調一致、整潔美觀。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市)兩級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盡快辦結項目審批、備案、土地使用、規劃設計、環境評價、施工許可等建設手續,確保棚戶區改造項目盡快開工建設。
第三十五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配套設施應當與安置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應當及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宗物資應當集中采購。各項建設活動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保證工程質量、工程日期。
第三十八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免征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異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等項目)。
第三十九條 列入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項目,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國家、省規定計提的專項資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教育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后,全部返還相關地區政府,專項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級(不含獨立財稅區)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市建委結合項目實際需求,同步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排水、給水、路燈、交通設施)。
第四十二條 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第七章 竣工驗收及回遷安置
第四十三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建設安置住房及購買現有商品住房由各區、縣(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竣工驗收,全面實行質量分戶驗收,確保安置住房達到入住使用條件。
第四十四條 安置住房達到協議約定條件后,各區、縣(市)棚戶區改造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回遷安置公告,告知棚戶區改造居民選取安置住房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十五條 各區、縣(市)棚戶區改造相關部門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定回遷安置實施方案,回遷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分配原則、分配程序、房源信息、過渡費結算、樓層朝向調節、差價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市)棚戶區改造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合理、有序分配安置房源。
第四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部門應當及時為棚戶區改造居民辦理安置住房的登記手續。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政策,對符合減免稅政策的棚戶區改造居民及時辦理各項稅收業務。
第四十八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物業管理工作按照《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應當依法征收、文明搬遷。相關單位在改造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弄虛作假,侵占、私分集體資產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督審計。
第五十一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質量實行責任終身制,各區、縣(市)政府應當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檢查,確保將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成“放心樓”。
第五十二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由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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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頭條-遼寧省《沈陽市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