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銅府發〔2021〕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銅梁
銅府發〔2021〕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審核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使用的指導、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民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并按區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 重慶市銅梁區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具體標準按附件1執行。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第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重慶市銅梁區安置補助費由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000元/人的標準發放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發放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不足的,由區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八條 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具體標準按照附件2執行。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政府組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認定。
第九條 重慶市銅梁區對被搬遷農村房屋的裝修給予補助,具體標準按照附件3執行。
持有水、電、氣、訊等單獨戶頭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安裝費用補償。
第十條 《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重慶市銅梁區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1000元。
林地范圍內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農業類。對經濟作物種植(含苗木)、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綜合上述因素評估后予以搬遷補助。
(二)工業類。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三)商業服務類。按實際用于商服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乘以300元/平方米計算。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第十四條 符合《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六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以下原則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人員安置對象,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全部落實到具體人員: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只征收未發包土地的,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復核,區政府核準。
第十七條 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區人力社保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條 符合《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包括但不限于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市、區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條 重慶市銅梁區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在按照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50%補助基礎上,另對具備申請農村宅基地建房資格的人員,按17000元/人標準給予自建住房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重慶市銅梁區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重慶市銅梁區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圍內;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區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定并予以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七條 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
重慶市銅梁區征地搬遷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分區域確定,其中巴川街道、東城街道、南城街道每平方米5600元,舊縣街道、蒲呂街道、石魚鎮、慶隆鎮每平方米4900元,安居鎮、大廟鎮每平方米4300元,土橋鎮、二坪鎮、水口鎮、白羊鎮、平灘鎮、雙山鎮、小林鎮、虎峰鎮、福果鎮、少云鎮、高樓鎮、維新鎮、圍龍鎮、華興鎮、永嘉鎮、西河鎮、安溪鎮、侶俸鎮、太平鎮每平方米4100元。
第二十八條 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條 重慶市銅梁區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戶1500元的標準支付一次性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按搬出舊房、搬進新房兩次計發。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3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一條 對被搬遷戶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或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人員,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時限內簽訂協議并騰空交付房屋可給予一定獎勵。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房屋搬遷最后時限為時點,每提前一天按400元/人的標準獎勵,每人獎勵最高不超過24000元。在規定的時限內未完成簽訂協議并騰空交付房屋的,不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所稱“長期”,是指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3年以上。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長期”,是指區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3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獲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銅梁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梁縣征地拆遷住房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銅府發〔2007〕5號 )、《銅梁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銅府發〔2008〕12號 )、《銅梁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拆遷住房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銅府〔2010〕225號 )、《銅梁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梁縣征地拆遷限價商品住房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銅府發〔2010〕15號 )、《銅梁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銅府發〔2013〕7號 )和《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貨幣化安置的通知》(銅府發〔2017〕4號 )同時廢止。
《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1
重慶市銅梁區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單位:萬元/畝
區片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范 圍
Ⅰ
5.75
巴川街道、東城街道、南城街道、蒲呂街道、舊縣街道
II
5.55
安居鎮、平灘鎮、虎峰鎮、少云鎮、大廟鎮、慶隆鎮、永嘉鎮、侶俸鎮
III
5.33
土橋鎮、二坪鎮、水口鎮、白羊鎮、雙山鎮、小林鎮、福果鎮、石魚鎮、高樓鎮、維新鎮、圍龍鎮、華興鎮、西河鎮、安溪鎮、太平鎮
附件2
重慶市銅梁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結構
房 屋 結 構
補償標準
鋼砼結構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1280
磚混結構
磚墻(條石)預制蓋
1020
磚木結構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860
磚墻(片石)瓦蓋
820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720
土墻結構
土墻瓦蓋
490
石棉瓦、玻纖瓦蓋
430
簡易結構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240
簡易棚房
190
說明:
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6.經補償后的房屋由征地實施單位負責處置。
7.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不予補償。
附件3
重慶市銅梁區農村房屋裝修補助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 別
單 價
備 注
簡易裝修
50
土瓦穿逗或磚瓦結構,具有隔樓、普通地板磚、水質涂料、木門窗、灶臺、水缸、櫥柜等。
普通裝修
100
磚瓦或磚混結構,有中檔地板磚、仿瓷、防護欄、假頂、灶臺、水缸、櫥柜、外墻磚(漆)等。
精裝修
200
鋼砼或磚混結構,有滿頂、大理石或花崗石或木質地板、乳膠漆、鋁合金門窗、外墻磚、卷閘門、防盜門、包門、灶臺、水缸、櫥柜、外墻磚(漆)等。
說明:
1. 裝修按具有合法產權房屋裝修的建筑面積對應相應的標準計算;補助后,不再單項清理。
2. 對不具備房屋權屬證書或未經區政府組織認定的農村房屋,裝修一律不計算補助。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銅梁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