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請政府信息應當認準門 找對人,實踐中,很多公民因為不知道向誰申請、怎樣申請相關信息,感到一臉茫然,要不就不了了之,要不
申請政府信息應當“認準門 找對人”,實踐中,很多公民因為不知道向誰申請、怎樣申請相關信息,感到一臉茫然,要不就不了了之,要不就錯過了申請的最佳時機。申請政府信息沒有認準門,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往往由申請人自己承擔,所以,找對公開政府信息的“人”很重要。
基本案情
申請人何先生、鄧先生、林先生均為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某鎮某村村民,居住在安順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項目)300米范圍內。2016年10月8日,為核實涉案項目的合法性,申請人向貴州省環保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貴州省環保廳公開涉案項目的《竣工環境驗收決定》。2016年10月24日,貴州省環保廳作出《答復書》,告知申請人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已改為登記備案制,請向項目業主單位申請公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資料。申請人認為,貴州省環保廳作出的《答復書》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貴州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申請復議。
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受理該申請后,經審理,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撤銷貴州省環保局作出的《貴州省環境保護廳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由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復。
案件解讀
一、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是什么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的或獲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這就意味著,政府信息既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身制作而成,也可以通過其他機關或相對人提供而成為政府信息。
1、主動公開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各級政府應當主動公開及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主要是涉及相對人切身利益,需要相對人廣泛知曉或參與,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信息。
2、依申請公開的涉及個人利益的信息。
盡管政府是信息的最大控制者和擁有者,但是,政府信息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數量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就算政府是“上知天文 下知地理 ”,也不可能將公開的信息做到面面俱到,使得每個人想要的信息都能主動公開,因此,對于信息覆蓋范圍不廣泛、涉及公共利益不明顯或者僅涉及部分個人利益的,申請人在必要的時候,應當自己向政府申請。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機關對于涉及公民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這部分信息,依照公民的申請公開。
本案中,根據貴州省環保廳發布的《關于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備案表(試行)的通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已于2016年9月12日起改為備案制。因此,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涉案項目《竣工環境驗收決定》實際上已不存在。但安順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已根據新的要求向貴州省環保廳提交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備案表(試行)》及相關備案資料,且已完成備案。貴州省環保廳已獲取、保存相關信息。上述信息屬于政府信息范疇,貴州省環保廳應依法告知申請人。
二、應當向誰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申請政府信息應當“認準門 找對人”,實踐中,很多公民因為不知道向誰申請、怎樣申請相關信息,感到一臉茫然,要不就不了了之,要不就錯過了申請的最佳時機。申請政府信息沒有認準門,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往往由申請人自己承擔,所以,找對公開相信政府信息的“人”很重要。政府信息公開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即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負責;行政機關從相對人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均指定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也應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向其他機構甚至向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個人提出,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由此帶來的耽誤、丟失等不利后果,應當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本案中,貴州省環保廳已獲取、保存相關信息。因此,作為政府信息的保存者,貴州省環保廳具有告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
三、什么時候才能獲得信息!(行政機關答復)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答復;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此外,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因此,在涉及第三方權益時,政府應當征求第三方的意見,這個過程經過的期限,不應當計入規定的答復的法定期限內。
四、申請內容不可模棱兩可!
在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權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因此,申請若想及早地獲取關系個人切身利益的信息,一定要明確申請內容,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提出申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