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律師函意味著什么,法律主觀:發律師函有什么用 一般來說,發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
發律師函有什么用 一般來說,發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 仲裁 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 侵權 行為。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 不安抗辯權 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 合同無效 、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 解除合同 。這是 合同法 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 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不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不能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并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么后果,譬如起訴、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貨等等。 以上這些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發律師函有什么用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相關律師。有其他的法律需求、法律問題,也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有專業律師為您提供解答!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 代理 人,參加 訴訟 ; (三)接受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 辯護人 ,接受 自訴案件 自訴人、 公訴 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 申訴 ;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法律分析:正規的律師函包括以下要點:(一)文書名稱。(二)文號。(三)受送對象。(四)委托關系及委托事項說明。(五)基本事實陳述 客觀性是本部分內容的根本要求,應當堅持客觀陳述原則。(六)法律責任分析。(七)律師意見。(八)律師函發出方式說明。(九)律師函制作人聯系方式。(十)制作單位。(十一)制作人 即經辦律師的署名。(十二)日期。(十三)印章。(十四)附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分析:1.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2.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
3、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4.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5.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并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么后果,譬如起訴、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貨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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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發律師函意味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