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要明確風險負擔的含義,有一個關鍵詞必須理解好,那就是何為“不可歸責事由”?《合同法》并沒有對“不可歸責”的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而其在分則231條中又使用了“不可歸責”的字眼。應當指出,“不可歸責”這個詞語
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
要明確風險負擔的含義,有一個關鍵詞必須理解好,那就是何為“不可歸責事由”?
《合同法》并沒有對“不可歸責”的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而其在分則231條中又使用了“不可歸責”的字眼。
應當指出,“不可歸責”這個詞語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義。近代民法最初以過錯為合同責任的歸責條件,那么不可歸責就是指“沒有過錯”。但現代合同法已經完成了向嚴格責任的轉化,我國《合同法》107條也采納了嚴格責任,所謂嚴格責任,是指除非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否則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考慮債務人有無過錯。《合同法》的法定免責事由為不可抗力。因此所謂的不可歸責事由,就應當指因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而導致的不利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
1、嚴格責任并非貫穿于整個合同法,分則中的一些具體合同仍然遵循過錯原則,這時“不可歸責”仍然是“沒有過錯”的意思;
2、《合同法》231條(租賃合同的風險負擔)使用的不可歸責字眼,其含義也應當為沒有過錯,這是因為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標的物的妥善保管性質上屬于附隨義務,以過錯為歸責原則。
什么叫合同風險負擔
“風險”一詞,在不同場合使用有不同的意義,如經濟學意義上的風險是指“人們因對未來行為的決策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與預定目標發生多種偏離的綜合”。
但在大陸法系的債法上,風險是指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產生的損害狀態。它包括以下情況:
1、給付風險(或稱履行風險),即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導致嗣后履行不能時,債權人能否請求重新給付;
2、價金風險,即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時,其價金之危險由誰負擔;
所謂風險負擔,顧名思義,即指上述風險應由誰來負擔,換言之,就是將上述風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進行分配。另外還有一個與風險負擔相類似的概念“風險轉移”,其實二者并無太大差別,惟靜態與動態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法律分析:1、“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是指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情形。
2、因一方當事人惡意磋商導致合同無法訂立的,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例如,在簽訂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后,買受人反悔,為了能退回定金,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雙方未約定的事項故意提出一些苛刻條件(例如要求出賣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內交房)的,不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果無法確認是否一方當事人故意,則適用“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之規定,返還定金。
3、退休不能獲得銀行貸款不能算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因為退休、以及退休后不能貸款這件事都是可知的,明知不可貸還要買房,導致了無法貸款是當事人自己的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法律分析:
“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是指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而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類型
●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
●什么叫不可歸責的事由
●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情形
●不可歸責的情形
●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什么叫不可歸責
●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
●不可歸責于當事人
●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法定事由?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包括什么: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法定事由?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有哪些: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暴力拆遷需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和義務?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怎么規定的:今日在線強拆評估法律咨詢
●安徽勝案:一處房屋因同一事由被多次認定為違建,圣運律師助力維護權益!
●時間:2021年11月03日09:00 辦案事由: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補償
●時間:2021年11月03日09:00 辦案事由:行政確認
●時間:2021年11月03日09:00 辦案事由:信息公開不履職
●時間:2021年11月03日09:00 辦案事由:現場約談
●時間:2021年11月02日14:30 辦案事由:法庭調查
●時間:2021年11月02日14:00 辦案事由: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時間:2021年11月01日14:30 辦案事由:撤銷復議決定
●時間:2021年11月01日09:00 辦案事由:行政強制
●時間:2021年10月28日14:30 辦案事由: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
●時間:2021年10月28日14:30 辦案事由:民事糾紛
●時間:2021年10月28日12:00 辦案事由:庭詢、談話
●時間:2021年10月28日10:00 辦案事由:庭詢、談話
●時間:2021年10月28日09:00 辦案事由:查看現場
●時間:2021年10月28日09:00 辦案事由:政府信息公開糾紛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臨律-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