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徇私舞弊而導致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涉及多人、司法機關意見明確、放縱犯罪、阻止移交或篡改案件性質等情況下,故意不將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涉及多人、司法機關意見明確、放縱犯罪、阻止移交或篡改案件性質等情況下,故意不將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進行判定。
法律分析
1、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2、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3、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5、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法條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中對徇私舞弊行為的界定與應對措施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中對徇私舞弊行為的界定與應對措施是指針對徇私舞弊行為在刑事案件立案過程中的界定標準和相應的應對措施。徇私舞弊行為是指公職人員或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出于個人私利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對于此類行為,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需要明確界定,以便準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同時,針對徇私舞弊行為,應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包括加強監管、建立舉報機制、加大打擊力度等,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通過界定徇私舞弊行為的標準和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可以有效預防和打擊此類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結語
堅決打擊徇私舞弊行為,維護司法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多人、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不移交、以罰代刑導致犯罪嫌疑人繼續違法、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以及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案件性質的行為均屬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我們應明確界定標準,采取相應措施,加強監管、建立舉報機制、加大打擊力度,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和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號)同時廢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制作法律文書。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的過程,公安機關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采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并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法律分析:(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違法犯罪活動的;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因徇私舞弊而導致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什么
●因徇私舞弊而導致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
●徇私舞弊的后果
●徇私舞弊情節嚴重
●徇私舞弊怎么處理
●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是指哪些情況
●徇私舞弊行為
●因徇私舞弊而導致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
●徇私舞弊類行為有哪些
●徇私舞弊犯罪構成
●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徇私舞弊假釋罪的犯罪主體是誰: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因徇私舞弊而導致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