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懷寧拆遷補償標準,安慶懷寧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被拆遷戶人均房屋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內含40平方米的部分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遷戶按每平方米400元購置補足。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確
安慶懷寧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被拆遷戶人均房屋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內含40平方米的部分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遷戶按每平方米400元購置補足。被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確認的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補償。
2、被拆遷戶人均房屋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3、被拆遷戶可在不擴大應安置面積即按上述液巧政策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的情鬧扮鍵況下,選擇安置戶型。缺孝以高層房屋房屋總層數超過7層安置7層以下含7層被征收房屋的,無償增加12%比例的安置面積。
4、因自然套戶型或提供的安置房屋超過應安置面積的,對每戶超出的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可按被拆遷地段對應的人均40平方米以內的貨幣補償標準購置。土地征用的補償一般來說都不會低于原有土地的價值,這是我們不需要去擔心的問題,不過補償由于不同地區的補帆跡償標準是不同的,而且各地的地價是不同的。
綜上所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懷寧縣人民政府統籌新區征收安置工作,并作為征收安置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新區內征收安置的具體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新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縣住建局負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管理工作;縣公安局負責征收范圍內的戶口認定工作;縣監察委負責征收安置工作的監督;縣審計局負責對征收安置補償費用的審計監督;縣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監督管理、信訪、稅務、司法、土地收儲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征收安置相關工作;新區建設項目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協作辦)負責復核確認工作;新區建設指揮部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推進工作實行日常管理和調度。
法律依據:《安慶市高鐵新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第三條 懷寧縣人民政府統籌新區征收安置工作,并作為征收安置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新區內征收安置的具體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新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縣住建局負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管理工作;縣公安局負責征收范圍內的戶口認定工作;縣監察委負責征收安置工作的監督;縣審計局負責對征收安置補償費用的審計監督;縣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文化旅游和體育、市場監督管理、信訪、稅務、司法、土地收儲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征收安置相關工作;新區建設項目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協作辦)負責復核確認工作;新區建設指揮部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推進工作實行日常管理和調度。
第四條 新區執行統一的征收安置政策。相關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補償、補助、獎勵標準。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調度會議制度。新區建設指揮部會同縣政府召集,相關鄉鎮和有關部門參與,研究解決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開制度。縣、鄉鎮政府負責公開征收安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并在紙質媒體、門戶網站等有關媒體公開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
第五條 自《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縣公安、資規、住建、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文體、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辦理“農家樂”、畜牧水產養殖、設施農業和植樹造林等手續;
(五)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刑滿釋放、軍人轉業退伍以及應屆大、中專畢業生沒有分配工作或退學回原戶籍地復戶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口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法律分析: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土地征用的補償一般來說都不會低于原有土地的價值,這是我們不需要去擔心的問題,不過補償由于不同地區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而且各地的地價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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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臨律-安慶懷寧拆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