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收到《補償決定》時,意味著距離司法強拆僅有咫尺之遙。這份文件的審查和撤銷往往能成為很多案子權利救濟的核心,更是一起補償安置糾紛的“終極解決途徑”。那么,究竟被征收人應當關注補償決定的哪些方面呢?給大家帶來一起典型案例,律師圍繞評估報告問題展開突破,最終成功撤銷不合理的補償決定,圣運律師結合這起案件為大家詳細解讀。
委托人劉先生的房屋位于湖北省某市某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對該房屋享有合法產權。
近幾年,當地征收,區政府張貼《房屋征收決定書》,告知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但是因征收過程中多處信息不透明,委托人劉先生認為補償安置條件遠遠低于周邊商品房市場價格,一直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未搬離涉案房屋。
后,區政府作出涉案《補償決定書》,據劉先生描述,自己從未參與評估機構的選定,且自己的房屋情況也未有評估人員進行實地勘測,因此《補償決定》所依據的評估報告的合理性無法考究。
在圣運律師的幫助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湖北省高院最終判決確認撤銷前述不合理的補償決定書。
本案中,區政府作出的被訴補償決定存在兩大問題,一個是評估機構選定的問題,另一個是征收中對房屋及附屬物調查的問題。
其一,評估機構的選定存在違法,我國明確規定了評估公司的選擇應當由被征收人參與,一定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參與權和選擇權。評估機構的選擇也一定要在期限內,由被征收人參與協商選定。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辦法協商選定,那要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選定,若少數服從多數也沒有辦法確定,需要通過投票或者隨機抽簽的方式。具體的辦法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確定。
需要特別注意,參與候選的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參與選擇評估機構的被征收人不能少于所有被征收人的一半。實際在評估機構選定過程中,征收方卻宣稱對外地評估分支機構不予考慮,明顯違反《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目錄,供被征收人選擇。
區政府限定了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范圍只能是注冊地在武漢市轄區范圍內,且《房屋征收價格評估機構征求意見表》只列舉了3家評估機構,屬于變相指定評估機構,導致評估結果的不客觀、不公正、不合理。
其二,評估未經實地勘察。在案件中,估價師未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狀況、拍攝反映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未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導致對案涉房屋進行評估時,在房屋基本情況不明的情況下就做出了分戶評估單,且對委托人劉先生的復核申請理由未進行詳細解釋說明,也未實際進行復核處理。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
劉先生沒有參與過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過程也未經實地勘察,評估結果全無公正合理可言,依據評估文件做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更是存在違法。訴訟到法院,該補償決定被判決撤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房屋價值評估公司需要實地查勘,實踐中,一些不太正規、專業的評估機構會省略這一步驟,直接根據征收方提供的一些房屋資料給出評估結論,或是對于附屬物等事實情況出現疏漏,導致被征收房屋的評估結果偏低。簡單地講,若被征收人自始至終沒見著上門入戶評估的人,就收到了評估報告、估價單,那么這樣的情形一定是違法的。
若我們還未收到補償決定,被征收人需要積極對不合理的評估結果提出質疑,力爭重新進行評估做出合理的報告結果。若已經收到了補償決定的文件,我們可利用評估報告的違法之處提出質疑 ,進而撤銷不合理的補償決定文件,補償決定涉及到被征收人的最終補償方式和數額,撤銷這份文件往往能成為扭轉局面的關鍵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