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房屋面臨征收,認為補償太低,一直未與征收方達成補償協議。村民聘請律師幫助維權,律師指出,住建局作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所依據的評估報告中的估價時點竟然為10年前。村民能拿到更合理的補償嗎?今天,圣運律師就帶領廣大拆遷戶朋友們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李先生在甘肅省某鎮有一套建筑面積約170平的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該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被征收,并被掛牌出讓。李先生與征收方一直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隨后,評估公司作出了評估報告,但經仔細審閱,李先生發現該評估報告估價時點竟然是10年前。隨著征收進程的推進,征收方向區住建局提出裁決申請,次日向李先生告知評估事宜及救濟方式。
不久后,區住建局作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該裁決書第六項為“限被申請人自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搬遷”, 幾日后,區住建局向李先生送達上述裁決書,但被拒絕簽收。為了維權,李先生委托了律師將區住建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拆遷補償行政裁決的主要依據是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評估報告。該案的評估報告從委托時間、報告的作業時間、作出報告的時間以及送達時間過長,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該評估報告無效,不能作為行政裁決的依據。并且該行政裁決依照近十年前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評估結論,侵害李先生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當。而對于裁決第六項,本應依法一并撤銷,但考慮到該項目建設涉及大多數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且李先生未在該房屋內居住并同意拆遷,僅認為房屋補償太低,故依法確認違法,賦予搬遷效力。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對裁決書第六項僅確認違法而不予撤銷,與法律規定不符。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二審法院認為,在李先生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行政裁決予以撤銷后,在被拆遷人沒有得到補償的情況下,單獨保留限期履行期限沒有任何必要,且違反先補償后搬遷的基本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區住建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第六項。
對于該案,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認為,拆遷補償安置的核心問題是對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估價。拆遷房屋的評估是對被拆遷房屋價值的客觀評價,評估報告往往被作為補償協議或補償裁決的基礎。因此,評估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本案中,李先生最終贏得了官司,為其下一步爭取到合理賠償鋪平了道路。
圣運律師提示廣大拆遷戶朋友們,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因為估價時點而影響到利益的時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以及當地的政策來具體分析,在拿不準如何合理爭取利益的情況下,需要慎重對待,或者聽取專業的意見,并做好維權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