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五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具體資格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六條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可以核實《資格證書》。對于復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七條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資格審批手續。房屋拆遷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原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時,應當與拆遷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鑒證。
第九條房屋拆遷單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遷的,須持原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拆遷證明,向房屋拆遷地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房屋拆遷批準手續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于取得《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實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時限,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對于考核合格的,給予驗證;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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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