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建設項目實施和城市舊區改造,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和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拆遷補償安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合法租賃被拆遷人房屋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主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發展計劃、工商、公安、物價、環保、稅務、民政、文化及供電、供氣、供水、電信、廣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拆遷安置用房建設管理機構協調全市拆遷安置用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拆遷安置用房的建設。其他各鎮可根據需要成立拆遷安置用房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拆遷安置用房的建設。市拆遷安置用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房屋拆遷實際需要,在市政府統一安排下,在市區分期分區建設拆遷安置用房。
第七條因國有土地儲備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遷,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為拆遷人;因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建設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遷,市市政公用事業機構為拆遷人。上述拆遷項目拆遷人可授權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含環科園管委會,下同)負責房屋拆遷的組織工作。其他建設項目涉及的城市房屋拆遷,各建設單位為拆遷人。
因土地儲備、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單位房屋的,拆遷人可授權被拆遷單位主管部門(改制企業為原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好該單位的房屋拆遷組織工作。被拆遷單位沒有主管部門的,仍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組織落實該單位的房屋拆遷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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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宜興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