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拆遷安置房產,兩人分手時該如何分割,王-寧離異后獨自帶著女兒王-靜生活,1990年結識了來北京打工的劉-江,劉-江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十分照顧王-寧,待王-靜也很好,二人相處一年后,開始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王-寧位于某村的房屋中。199
王-寧離異后獨自帶著女兒王-靜生活,1990年結識了來北京打工的劉-江,劉-江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十分照顧王-寧,待王-靜也很好,二人相處一年后,開始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王-寧位于某村的房屋中。
1999年,王-寧所在村被列入拆遷范圍,王-寧和王-靜的戶口在內,結合拆遷政策,根據王-寧家房屋面積及戶口人數,可以給其補償一個二居室。劉-江長期在此居住,二人雖未領取結婚證,但村里都以為二人是夫妻。依照拆遷政策,配偶戶口不在本村,沒有其他住房的,享有30平米回購房屋指標。劉-江沒有其他住房,因此最終拆遷單位給王-寧安置了一套三居室。拆遷協議中拆遷人為王-寧,被安置人口為:之夫劉-江,之女王-靜。之后王-寧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劉-江支付了購房款15萬元。房子下來后,劉-江辦理了收房手續,裝修后和王-寧入住至今。三居室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王-寧名下。
,王-寧和劉-江登記結婚。,二人因各種原因準備離婚,劉-江才發現一個月前王-寧通過贈與將三居室過戶到王-靜名下。劉-江和王-寧理論,王-寧說拆的是自己的房屋,三居室也是在結婚前取得的,和劉-江沒有關系。劉-江認為當時二人雖沒有領取結婚證,但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拆遷時也是因為其作為配偶沒有其他住房,才能夠分得三居室,且購房款、裝修以及十幾年來的各種開銷都是自己支付的,怎么房屋就沒有自己的份額了?
【律師解讀】?
律師表示,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
王-寧和劉-江從1990年開始共同生活,雖然一直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生活,同村的其他人也認為二人是夫妻。拆遷時,劉-江也是以王-寧配偶的身份進行安置。王-寧和劉-江在取得三居室時,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形成同居的法律關系。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共有關系。
三居室是基于拆遷取得,依照相關拆遷政策,劉-江以王-寧配偶的身份,沒有其他住房,享有30平米回購房指標,因此拆遷單位給王-寧安置了一套三居室。三居室中有劉-江的30平米回購房指標,且是在劉-江和王-寧同居期間取得的,三居室應屬于王-寧和劉-江的共有財產。也正是因為三居室屬于王-寧和劉-江的共同財產,才由劉-江出資購買,交房等手續由劉-江辦理,后續的裝修、日常的各項費用等由劉-江支付,劉-江也在此居住至今。因此,三居室屬于王-寧和劉-江的共有財產。
王-寧將房屋贈與王-靜的行為無效
三居室屬于王-寧和劉-江的共同財產,雖然登記在王-寧名下,但王-寧無權做出處分。王-靜作為王-寧的女兒,對房屋的歸屬情況應屬知情,且二人在王-寧提出離婚前一個月辦理房屋贈與,損害了劉-江的權益,依照《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王-寧和王-靜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律師建議,劉-江應以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為由將王-寧和王-靜訴至法院,合同無效后,基于合同做出的變更登記無效,三居室房屋登記恢復到王-寧名下。在離婚訴訟中,劉-江和王-寧再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于王-寧在夫妻存續期間將共有財產轉移給自己的親屬,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在分割共有財產時,對于轉移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王-寧對于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北京圣運律師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北京圣運律師網婚姻家庭律師#●同居期間的房屋分割
●房屋拆遷同住人怎樣安置
●同居期間分手后的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分手后財產糾紛屬于什么調解
●同居分手后財產怎么處理
●拆遷共同居住人
●同居分手后賠償
●房屋拆遷同住人怎樣安置
●同居分手了財產怎么分
●同居財產分手后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可以寫兩個人名字嗎?土地使用權兩人簽協議管用嗎: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行賄人兩人證實,受賄人不認,該如何處理,如果行賄人承認,但受賄人不承認,應該如何處理?: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強行拆遷案例?拆遷方兩人被拘被拆者無家可歸 一個令人深思的強拆案例:今日在線強拆評估法律咨詢
●敖先生等兩人訴吳城鄉、吳城鄉山前居民委員會土地流轉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同居期間拆遷安置房產,兩人分手時該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