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違法,需要依次審查補償內容是否合理,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評估作為征收補償決定作出的重要依據之一,通常是被征收人與律師關注的重點對象,更是法律問題頻出的環節。今天,圣運律師就借青海省高院的判決為大家強調一下被征收人的權利!
青海省高院指出,在本案中,相關部門確實作出了擴大征收范圍的補充通知,但這不意味著本次征收活動合理合法。法院指出,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是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決定等對被征收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征收過程中的一個階段行政行為,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不產生獨立的法律后果,亦對被征收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只有在被征收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針對征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斷該行為合法性時,需要審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其中即包括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否經過協商、投票或搖號抽簽,是否簽訂評估合同、初評報告是否公示等。征收方在評估機構的選定中,其行為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應當依法判決。
很多朋友疑惑,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到底能不能參與評估機構的選定,圣運王有銀律師提醒大家,房屋征收工作中,評估作為一個十分關鍵的環節,評估機構的選定絕不是征收方的一言堂,被征收人有權利參與征收部門的選定,有權利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
首先,被征收人有權參與評估機構的選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從當地比較有資質資質的評估機構當中,選定一家由其對自己家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當然,如果涉及利益較大或者人數較多的情況下,還可以從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當中多選幾家對所涉及征收的房屋進行評估。
但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例如本案。許多征收項目中的評估機構并非是按照法定程序來確定的,而是由征收方在未經過被征收人任何同意的情況下,單獨挑選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這種情況下,這樣的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往往不要輕易相信。
其次,被征收人有權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若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我們還有權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總之,法律賦予了我們對評估進行監督的權利。
評估并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事情,因此很多朋友對評估報告的組成并不了解。因此,圣運律師提醒大家,評估報告應當是由封面、目錄、致委托方函、估價師聲明、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估價結果報告、估價技術報告、附件八個部分組成。大家若正在經歷評估程序,可以在拿到評估報告后核對一下評估報告是否存在問題。若存在問題大家可以要求評估機構給出解釋或者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