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地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不管是農村集體土地拆遷還是城市國有土地拆遷,在拆遷之前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一項必不可少的程序,就如同房屋價值需要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評估確定一樣,是拆遷中必須的程序。拆遷方作出的補償方案就是依照對土地、房屋的調查情況和評估報告擬定的,法律也明確規定,縣級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
一、及時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之規定,被征收人收到評估報告后,如果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首先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二、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
被征收人如果對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收到評估結果還是復核結果,都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提起下一環節的救濟程序,如果過期將不能救濟。
三、提起訴訟
當我們提起復核和專家委員會鑒定后,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仍然沒有解決自己評估報告的問題,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即“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復議、訴訟兩種救濟途徑都有期限要求,直接申請復議的期限為60日,直接起訴的期限為6個月,復議之后再起訴的期限為15日,被征收人千萬不要錯過法定維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