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后不是本村的怎么處理,原來是本村村民,因為各種原因遷到其他村沒有新安排宅基地或轉為了城鎮戶口,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經村委會出具證明且公告無異議的,可以確權。在“不動產權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原來是本村村民,因為各種原因遷到其他村沒有新安排宅基地或轉為了城鎮戶口,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經村委會出具證明且公告無異議的,可以確權。在“不動產權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滅失后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一、戶口農轉非后 還有宅基地所有權嗎
我國實行“地隨房走”原則,“農轉非”人員如果仍對原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擁有產權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則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礎,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有資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換言之,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沒有權利享有該權益的。因此,從這條規定來看,“農轉非”人員由于其戶口已經由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自然就脫離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也就無權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農村房屋屬于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無論該公民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還是農轉非人員,對農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因此,根據我國“地隨房走”原則,如果農轉非人員擁有地上房屋所有權,其也相應地應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農轉非人員隨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喪失,其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農轉非人員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權,則其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會歸于消亡。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有關文件中也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二、誰是宅基地使用權人?
宅基地的使用人是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農村居民(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另外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在以下情況可以獲得確認登記:
1.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2.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非農業戶口居民(含戶口遷出、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4.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三、農村高鐵征地補償標準的相關細則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經確權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時,按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到“戶”。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并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原來是本村村民,因為各種原因遷到其他村沒有新安排宅基地或轉為了城鎮戶口,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經村委會出具證明且公告無異議的,可以確權。在“不動產權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滅失后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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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宅基地確權后不是本村的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