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套取拆遷補償,套取國家拆遷補償款一般有哪幾種形式,套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的行為通常涉及欺詐和非法占有,這些行為可能觸犯法律。一般來說,套取國家拆遷補償款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虛構房屋或土地權屬通過偽造或篡改房產證、土地證等權屬證明文件,虛
套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的行為通常涉及欺詐和非法占有,這些行為可能觸犯法律。一般來說,套取國家拆遷補償款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虛構房屋或土地權屬
通過偽造或篡改房產證、土地證等權屬證明文件,虛構自己擁有某些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權,從而騙取拆遷補償款。這種行為涉嫌詐騙,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財產。
二、違規搭建或擴建房屋
為了在拆遷時獲得更多的補償,有的人會在即將拆遷的區域違規搭建或擴建房屋。這些違規建筑并不符合城市規劃和建設標準,但在拆遷時卻可能被視為合法建筑進行補償。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城市規劃和管理規定,還可能導致公共資源的浪費。
三、利用關系或職權套取補償款
一些具有特殊關系或職權的人員,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影響力或權力,為親友或關聯方謀取更多的拆遷補償款。這種行為涉嫌濫用職權和腐敗,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和正義。
四、重復申報或冒領補償款
個別人可能會通過重復申報同一處房產或冒領他人應得的補償款等手段,非法獲取拆遷補償。這種行為涉嫌詐騙和侵占他人財產,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一旦被發現,將面臨法律的制裁。因此,建議廣大市民在拆遷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申報自己的財產情況,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1、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征地補償費。
2、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征地補償費。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
一、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罪名是什么?
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的量刑一般會構成貪污罪,在征地拆遷領域,國家工作人員承擔的社會角色是公共財產的監護者。被拆遷人提供虛假的資料騙取拆遷補償,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主動配合,其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單純的公共財物所有權,其構成的是單純的財產性詐騙犯罪。但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負有公共財產的守護義務,該守護責任決定了其必須阻止該詐騙行為,在國家工作人員不但不忠實履職,而且有意識地配合被拆遷人的詐騙行為的情形下,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活動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為是對其保證人身份的一種直接背叛,從而導致整個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質得以提升,進而案件的性質因此發生變化。換句話說,從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僅僅是財產所有權,而且褻瀆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國家工作人員地位通過其法律上的義務得以凸顯,決定了整個案件的帶有財產性職務犯罪的貪污性質。
二、解決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問題的現狀是什么?
目前,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在全國法院沒有高度統一的認識,在網上查到的案例和觀點也不盡相同,大部分案例的處理遵從的是土地征用補償款應補償給耕種土地的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備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1、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征用補償款不屬于收益范疇,它是對失去耕地人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補償,不屬于繼承財產范圍。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體是農戶,并非家庭的每個成員,每個家庭成員不具有獨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權。如果家庭某個成員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變,不存在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問題,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就應當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作。家庭成員死亡后,其民事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不能對承包的土地進行管理和使用,已經不是土地承包經營主體中農戶的成員,所以其不能再對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用補償款也就不能成為其個人的遺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可見能獲得土地補償費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農戶。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戶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于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戶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戶現有成員才能獲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能夠獲得征地補償款的人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拆遷補償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將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來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法律分析
拆遷主要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下列補償: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拓展延伸
拆遷補償標準及爭議解析
拆遷補償標準是指在拆遷過程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經濟賠償的具體金額或方式。拆遷補償標準通常包括房屋補償、土地補償、過渡補助等方面。然而,拆遷補償標準存在著爭議。一方面,有人認為標準過低,無法真正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標準過高,給拆遷單位帶來負擔。解決這一爭議的關鍵在于權衡各方利益,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同時,也要兼顧拆遷單位的合理利益。同時,建立健全的補償評估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也是解決拆遷補償標準爭議的重要途徑。
結語
拆遷補償標準是一個涉及多方利益的復雜問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補償主要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安置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同時,也要兼顧拆遷單位的合理利益。建立健全的補償評估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是解決爭議的關鍵。在制定拆遷補償標準時,應權衡各方利益,確保公平、公正、合理的補償金額和方式。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的量刑一般會構成貪污罪,在征地拆遷領域,國家工作人員承擔的社會角色是公共財產的監護者。被拆遷人提供虛假的資料騙取拆遷補償,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主動配合,其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單純的公共財物所有權,其構成的是單純的財產性詐騙犯罪。但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負有公共財產的守護義務,該守護責任決定了其必須阻止該詐騙行為,在國家工作人員不但不忠實履職,而且有意識地配合被拆遷人的詐騙行為的情形下,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活動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為是對其保證人身份的一種直接背叛,從而導致整個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質得以提升,進而案件的性質因此發生變化。
換句話說,從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僅僅是財產所有權,而且褻瀆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國家工作人員地位通過其法律上的義務得以凸顯,決定了整個案件的帶有財產性職務犯罪的貪污性質。
一、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罪責
國家工作人員地位通過其法律上的義務得以凸顯,決定了整個案件的帶有財產性職務犯罪的貪污性質。
稍有爭議的是,構成貪污罪,行為人主觀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一些內外勾結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案件中,國家工作人員并沒有直接獲得補償款,行為人主觀上非法占有的貪污目的如何體現與認定?
這一疑問顯然不能成為構成貪污罪的學理障礙。因為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專指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而是指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共同占有。由此,無論從行為本質(職務的濫用)還是法益侵害的性質(公共財物被非法占有和職責的背叛)來看,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騙取征地拆遷補償款提供幫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特征。
實際上,從刑法規定的體系性和協調性的角度分析,也將此種行為認定為貪污罪。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理論上一般認為,此規定乃是注意規定,即使沒有此處以共犯論處的注意規定,對于為金融詐騙的行為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也應當認定為金融詐騙罪的共犯。而為被拆遷人的詐騙行為故意提供幫助的行為,與上述提示性規定中的情況如出一轍,甚至更為嚴重。
基于國家工作人員公共財物守護人的地位,上述行為猶如一個金庫的保管員與他人內外勾結,保管員晚上故意不上鎖,由外部人員人庫盜竊一樣,本質上屬于內外勾結,伙同貪污的行為。所以,將此種行為認定為貪污罪,不但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而且也體現了刑法體系性的要求。同時,也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印發的《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二、騙取補償款如何認定
只要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補償款的,就可以認定為騙取補償款的行為。該行為涉嫌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如下:
1、貨幣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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