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高額補償標準,被征遷戶索要款明顯高于標準怎么辦呢,被征遷戶索要款明顯高于標準時,征遷方應當謹慎處理,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通過協商、評估、裁決或訴訟等途徑解決爭議。具體分析如下:一、了解具體情況與原因征遷方應首先了解被征遷戶提出高于標準
被征遷戶索要款明顯高于標準時,征遷方應當謹慎處理,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通過協商、評估、裁決或訴訟等途徑解決爭議。
具體分析如下:
一、了解具體情況與原因
征遷方應首先了解被征遷戶提出高于標準補償要求的具體原因和依據。這有助于判斷其要求的合理性,并為后續的協商或法律程序做好準備。
二、協商溝通
雙方協商:征遷方可以與被征遷戶進行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在協商過程中,征遷方應向被征遷戶明確補償標準的法律依據,同時聽取對方的訴求和理由。
第三方調解:如果雙方協商陷入僵局,可以考慮邀請中立的第三方(如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調解。第三方調解有助于緩和雙方對立情緒,推動爭議解決。
三、評估與裁決
評估機構介入:征遷方可以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征遷戶的房產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實際價值。評估結果可以作為雙方協商或法律裁決的依據。
政府裁決:在協商和評估均未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征遷方可以依法向政府申請裁決。政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雙方爭議進行裁決。
四、法律訴訟
如果被征遷戶在政府裁決后仍堅持高于標準的補償要求,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征遷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事實情況,對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征遷方應始終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征收補償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同時,也要充分尊重被征遷戶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訴求,通過友好協商和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對征收拆遷補償不服,信訪可以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征地拆遷補償不服的,一般先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其他法律途徑無法維權的情況下,才走信訪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征地拆遷糾紛案由的確定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對其承包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農村土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合同。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人承包而簽訂的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簽訂的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他人互換而簽訂的合同。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對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征收人認為政府拆遷部門的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行政復議未能解決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1.《憲法》第十二條:“國家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侵犯他們的合法財產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的權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二條:“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耕地、林地、水域、礦產、設施等財產,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或者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途徑。”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一、拆遷安置補償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
二、拆遷補償金不合理怎么辦?
拆遷補償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拆遷補償不合理作了明確規定:
1、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3、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強拆后能否獲得安置拆遷補償
強拆后能獲得安置拆遷補償。如果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的拆遷的,強制執行申請書中會載明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等材料,被拆遷人人可以根據該申請書獲得相應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對征收拆遷補償不服,信訪可以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征地拆遷補償不服的,一般先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其他法律途徑無法維權的情況下,才走信訪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征地拆遷糾紛案由的確定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對其承包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農村土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合同。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人承包而簽訂的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簽訂的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他人互換而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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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若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