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選擇權,民法典規定被拆遷人選擇權利,民法典關于被拆遷人選擇權利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對征收拆遷行為的規范以及居住權的設立與保護上。以下是根據相關法律知識進行的詳細解答:一、征收拆遷中的被拆遷人選擇權利同意拆遷與補償協議簽訂權在征收拆遷過
民法典關于被拆遷人選擇權利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對征收拆遷行為的規范以及居住權的設立與保護上。以下是根據相關法律知識進行的詳細解答:
一、征收拆遷中的被拆遷人選擇權利
同意拆遷與補償協議簽訂權
在征收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有權了解拆遷的目的、補償標準等關鍵信息,并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同意拆遷。若同意拆遷,被拆遷人有權與拆遷方協商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補償方式選擇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拆遷補償可以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多種方式。被拆遷人有權根據自身需求和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式。
評估機構選擇權
在確定拆遷補償金額的過程中,通常需要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被拆遷人有權在一定范圍內選擇評估機構,以確保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居住權的設立與保護
居住權設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與拆遷方簽訂書面合同的方式設立居住權。居住權合同應明確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等關鍵條款。
居住權登記與生效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意味著,即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已經設立的居住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居住權的無償性與期限
居住權通常是無償設立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居住權是有期限的,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消滅。在征收拆遷過程中,若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等補償方式,其在新房屋上的居住權應得到妥善安置和保護。
綜上所述,民法典通過規范征收拆遷行為和設立居住權制度,為被拆遷人提供了一系列選擇權利。這些權利旨在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城市更新和改造過程中能夠得到公正、合理的對待。
【法律分析】從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關系的相關限定來進行分析,住宅小區樓房架空層產權應隸屬業主所有。民法典涉及的具體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三條: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
一、民法典關于房屋拆遷的規定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分析: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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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一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