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有選擇權嗎,房屋征搬方式可以自由選擇嗎,房屋征搬方式不可以自由選擇。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征收人的選擇權主要體現在補償方式上,即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而不是在征搬方式上。征搬方式通常由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定
房屋征搬方式不可以自由選擇。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征收人的選擇權主要體現在補償方式上,即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而不是在征搬方式上。征搬方式通常由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和執行。
具體來說:
征搬主體與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在征收決定作出后,政府會依法進行公告,并制定具體的征收與補償方案。被征收人需要按照政府的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進行搬遷。
補償方式選擇:雖然被征收人在征搬方式上沒有自由選擇權,但在補償方式上卻有明確的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這種選擇權是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旨在保障其合法權益。
征搬實施:在征收決定作出并公告后,政府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具體的征搬工作。這包括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支付補償款項、組織搬遷等。在整個過程中,政府需要依法進行,并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保障。
因此,房屋征搬方式并不是由被征收人自由選擇的,而是由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和執行的。被征收人應當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配合政府的征搬工作,以確保征收與補償的順利進行。
自愿搬遷和征地搬遷的區別,具體如下:1、拆遷和征地的區別及區分:征收和拆遷針對的對象不同。拆遷針對的是國有土地的建筑物即房屋;2、征收,也稱征地,其對象是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法律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而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征地單位一般是與村委會或村民組簽訂征地合同,并將征地補償款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村委會。自愿搬遷更突出房屋土地權利人的意思自治,愿意搬就搬不愿意搬可以留下;后者則能讓改造、拆遷更為徹底,補償安置足額到位了,再不簽約那就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兩種性質的項目在補償安置的協商空間等其他方面也存在著差異。協議搬遷和行政征收的最大區別】=具體如下:1、協議搬遷:房地產公司等民事主體主導,通過公布的搬遷補償安置方案與被拆遷人進行直接、面對面的協商,最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騰房并落實補償;協議搬遷不具有強制性,走與不走是一戶一戶“談”的結果。典型的協議搬遷性質項目包括名為城中村改造、騰退、申請式退租之類的項目。2、行政征收:市、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體主導,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城市農村的房屋、土地實施征收。若被征收人始終不同意簽約搬遷,政府有權在作出補償決定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征收具有強制性,搬不搬老百姓說了是不算的,而要由“公共利益需要”說了算。其通常嚴格執行征收補償方案,謂之“一把尺子量到底”,你不搬就是司法強拆。3、通常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和各種“限期落實”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更偏愛通過征收程序開展,顯然,這兩種項目各有利弊:后者程序上更規范,對老百姓的權利救濟渠道規定更明晰。哪里能復議,哪里能訴訟,哪里能舉報都可通過法律法規一目了然;前者則擁有較為寬泛的補償協商空間,民事主體在“劃算”的情況下也完全可能適度提升補償標準,修改補償方案。綜上所述,協議搬遷和行政征收,無疑是各有優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本文介紹了商品房退房的條件,包括延期交付房屋、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不能辦理產權證、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房子存在抵押、聯建或其它經濟糾紛、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
法律分析
商品房退房的條件包括以下幾種:延期交付房屋、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不能辦理產權證、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房子存在抵押、聯建或其它經濟糾紛、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
拓展延伸
商品房退房條件有哪些?
商品房退房條件是指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購房人提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終止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售房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和雙方約定,對商品房進行處理的相關條件。
根據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房退房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條件:購房人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終止。
2.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商品房已交付使用,并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
3.商品房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4.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商品房已辦理權屬轉移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商品房已辦理權屬轉移登記,但購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商品房退房條件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終止的必要條件,對于購房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應當明確商品房退房條件,并在雙方簽訂合同及辦理手續時進行確認,以避免產生糾紛。
結語
商品房退房需要滿足多種條件,包括延期交付房屋、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不能辦理產權證、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房子存在抵押、聯建或其它經濟糾紛、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如果遇到這些問題,購房人應該及時與開發商協商解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征收方若符合法定程序,可以強制要求業主搬離,但須給予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條例》第十五條:征收房屋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七條:征收房屋、土地等財產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給予合理的補償,且必須經過征收決定和公告,未經征收決定和公告,不能強行征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土地受到侵犯的,農民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因此,征收方可以強制要求業主搬離房屋,但必須遵守法定程序,進行征收決定和公告,并給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補償。任何未經法定程序的強制征收都是非法的,被征收人有權依據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回遷安置房如果已經辦理了房產證,可以進行買賣。根據相關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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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霖思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