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商期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效期為多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之后,拆遷人需要對所拆遷的房屋等設施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并且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這是國家法律中所規定的,而且這個協議的日期為三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協議有效。一、公房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之后,拆遷人需要對所拆遷的房屋等設施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并且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這是國家法律中所規定的,而且這個協議的日期為三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協議有效。
一、公房拆遷怎么補償
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定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未解除租賃協議,但對拆遷事宜協商一致的,由拆遷人對所有人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當事人三方權利義務是明確的。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一致協議時的處理方式: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承租人就新調換的房屋簽訂協議續租。本條款充分體現了民事活動中主體平等的原則。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處分權。
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權限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后才能獲得補償。在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二、不服征地拆遷怎么投訴?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問題還未達成協議,就對房屋強制動拆的,被拆遷人可憑房產證,及被拆遷之后的照片證據,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政府部門會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對安置和補償問題作出裁決。若對裁決結果還不服,被拆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服征地行為的情況下,被拆遷人的救濟只能是先提起行政復議,在不服行政復議結果的情況下再提起行政訴訟。
對征地行為不服,復議前置是程序的需要,這是征地行為與其他行政行為救濟渠道不同的地方。
三、店鋪合同到期拆除有沒有賠償
店鋪合同到期拆除沒有賠償。
合同到期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果是合同未到期要求拆遷搬離,可以爭取一定的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該條規定的原則是既要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同時又要兼顧房屋使用人的利益。
因為租賃方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只能得到停產停業損失費、裝修費和搬遷費的補償。如租賃合同對拆遷時拆遷補償的分配進行了約定,從約定。
法律分析:協議拆遷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所謂的“協議搬遷”,拆遷均為政府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通常拆遷協議的簽訂時間是在頒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與拆遷人進行協商后簽訂的。拆遷協議的簽署前,被拆遷人在確定拆遷行為合法、程序正當的基礎上。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問題進行多次磋商后,方可以簽訂拆遷協議。通常這個協商的過程還伴隨著證據的保全和公證??偠灾?,拆遷協議不可輕易簽訂。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遷補償協議有效期為六個月。
當事人應在時效期的范圍內提出訴訟請求,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可以提起訴訟。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交由當地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拆遷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綜上所述: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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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世陽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