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 拆遷安置補償 析產,拆遷引發分家析產案件如何執行,法院對分家析產案件進行判決后,當事人有義務履行判決,當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就可以申請執行析產的財產。1、祖遺戶與農戶不同,祖遺戶被拆遷安置的依據是其祖產,在被拆遷安置時是以戶為單位被安
法院對分家析產案件進行判決后,當事人有義務履行判決,當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就可以申請執行析產的財產。
1、祖遺戶與農戶不同,祖遺戶被拆遷安置的依據是其祖產,在被拆遷安置時是以戶為單位被安置,而非是以人為單位。農戶在被拆遷安置時,是以人為單位,一般只要符合被安置條件并在于《拆遷安置協議》中被列為被安置對象,就可以分得收益。
2、一般情況下,在起訴前很難具體確定分配的房屋信息及拆遷款,因此只能在訴訟中先進行模糊化處理,在案件分給具體承辦法官后應當立刻與法院溝通申請法院調取或者給律師發調查令的方式調取《拆遷安置公告》、《拆遷安置方案》、《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補償款的發放情況、回遷戶型確認單、回遷分房卡這些關鍵性證據。一旦房屋坐落確定、拆遷款項數額明確,應立刻申請變更訴訟請求。避免在判賠時造成拆遷補償款的數額低于實際數額或者判決的房屋坐落不明確而無法執行的困境。
3、如被拆遷人尚未回遷,起訴要求確權或分割房產的,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一、分家析產案件審判的難點
1、分割與否存在難點。原有農村宅基地房屋已被納入動拆遷范圍,雙方當事人要求分割房屋,以便在房屋動遷時要求以兩戶或兩戶以上動遷戶標準予以安置。雖然動遷時按照戶來安置,但法院一旦對房屋進行分割后,當事人就會找動遷單位漫天提要求,甚至不斷上訪,以達到其不合理要求。如果不予分割,似乎又不符合法律規定。
2、有權與否存在難點。農村宅基地房屋是夫妻雙方婚前由一方與其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建房用地,而房屋是夫妻雙方結婚后與一方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建造,夫妻離婚后,未申請用地的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如果分給未申請建房用地的一方房屋,則與房隨地走的原則相悖;如果不分該這一方房屋,但其確實在建房時出資,好像又不符合常理。因此,法官往往為之陷入兩難境地。
3、農民集資房能否分割存在難點。農民集資房,俗稱小產權房,此類房屋由于建造時缺少相關的審批手續,故沒有房屋產權證。從法律上講此類房屋應為違法建筑,不能進行分割。但現實生活中,此類房屋普遍存在,人們在該房屋內或居住生活,或開店經營,客觀上存在使用價值,而且購買時也花費了大量的積蓄。因此,如果不分割,對不占用該房屋的一方當事人很在審理分家析產糾紛案件中。
二、分家析產過戶手續
1、寫分家協議書;
寫一份分家析產協議書,或到房管部門要一份,說明家庭成員經協商同意把全家的房屋所有權析產到家庭成員小q的名下,簽字捺印;
2、居委會核實;
向房屋所在地居委會申請出具證明,居委會通過調查問詢,證明此事屬實,在分家協議書上蓋章,證明協議內容屬實;
3、房產測繪;
所有家庭成員帶著身份證明、分家協議書、居委會證明、房權證、確權審批表、到房管部門測繪公司申請測繪,出具測繪圖;
4、房產受理;
所有家庭成員帶著身份證明、分家協議書、居委會證明、房權證、確權審批表、測繪圖,到房管部門申請房產姓名變更;按相關法定程序,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逐一問詢家庭成員,確認無誤后受理;
5、領證;
7個工作日后可以帶著身份證到房管部門繳費,領取房權證。
一、分家析產糾紛影響拆遷嗎?
1、分家析產糾紛一般不會影響拆遷。
房屋拆遷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由拆遷管理部門向拆遷人發放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取得許可證后才能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分家析產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一般民事糾紛是不會影響到行政行為的。
2、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2)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二、分家折產協議書都包含哪些內容?
1、分家折產協議書包括的內容包括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此外,還需要包含以下的內容:
(1)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4)分割后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證人姓名;
(6)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2、分家折產協議書簽署后并不是一定需要公證。
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后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后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采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政府一旦作出了拆遷房屋的決定,特定公民、單位的房屋就有可能會被拆遷。這些即將被拆遷的房屋,可能存在析產分家等的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政府并不會因為房屋存在糾紛,就決定不拆遷房屋。不管析產分家糾紛是否已經解決,都可以按照既定流程進行拆遷。
一、分家析產案件怎樣申請執行
法院對分家析產案件進行判決后,當事人有義務履行判決,當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就可以申請執行析產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分家析產案件審判的難點
1、分割與否存在難點。原有農村宅基地房屋已被納入動拆遷范圍,雙方當事人要求分割房屋,以便在房屋動遷時要求以兩戶或兩戶以上動遷戶標準予以安置。雖然動遷時按照戶來安置,但法院一旦對房屋進行分割后,當事人就會找動遷單位漫天提要求,甚至不斷上訪,以達到其不合理要求。如果不予分割,似乎又不符合法律規定。
2、有權與否存在難點。農村宅基地房屋是夫妻雙方婚前由一方與其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建房用地,而房屋是夫妻雙方結婚后與一方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建造,夫妻離婚后,未申請用地的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如果分給未申請建房用地的一方房屋,則與“房隨地走”的原則相悖;如果不分該這一方房屋,但其確實在建房時出資,好像又不符合常理。因此,法官往往為之陷入兩難境地。
3、農民集資房能否分割存在難點。農民集資房,俗稱“小產權房”,此類房屋由于建造時缺少相關的審批手續,故沒有房屋產權證。從法律上講此類房屋應為違法建筑,不能進行分割。但現實生活中,此類房屋普遍存在,人們在該房屋內或居住生活,或開店經營,客觀上存在使用價值,而且購買時也花費了大量的積蓄。因此,如果不分割,對不占用該房屋的一方當事人很在審理分家析產糾紛案件中。
三、分家析產過戶手續是怎樣的
1、寫分家協議書;
寫一份分家析產協議書,或到房管部門要一份,說明家庭成員經協商同意把全家的房屋所有權析產到家庭成員小q的名下,簽字捺印;
2、居委會核實;
向房屋所在地居委會申請出具證明,居委會通過調查問詢,證明此事屬實,在分家協議書上蓋章,證明協議內容屬實;
3、房產測繪;
所有家庭成員帶著身份證明、分家協議書、居委會證明、房權證、確權審批表、到房管部門測繪公司申請測繪,出具測繪圖;
4、房產受理;
所有家庭成員帶著身份證明、分家協議書、居委會證明、房權證、確權審批表、測繪圖,到房管部門申請房產姓名變更;按相關法定程序,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逐一問詢家庭成員,確認無誤后受理;
5、領證;
7個工作日后可以帶著身份證到房管部門繳費,領取房權證。
法律分析:分家析產糾紛案由是分家析產糾紛或者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分家析產和共同共有兩個案由,在案件的處理結果應該是一樣的,因為家庭共有財產,在法律上本來就是共同共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法律分析:法院分家析產的流程: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
(3)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主要有: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回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問話)、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述階段、退庭后核對筆錄、宣判等幾個階段。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調查階段時比較重要的是質證。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官作出裁決。
(4)執行判決。如敗訴方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勝訴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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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中華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