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申訴,拆遷安置糾紛怎么申訴違法訴求,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縣級以上政府進行協調解決,協調雙方未達成合意的可以進一步由批準拆遷的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
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縣級以上政府進行協調解決,協調雙方未達成合意的可以進一步由批準拆遷的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一、拆遷安置協議行政訴訟流程怎樣
拆遷安置協議行政訴訟的流程如下所示:
(一)起訴狀,這要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行政訴訟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訴訟的請求,更為重要的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到法院立案,并繳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三)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四)法院立案后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或郵寄開庭傳票;
(五)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行政判決書》。
二、如何確定行政訴訟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
1、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就是被告;
2、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應當向上級國土部門申訴,或者同級政府申訴,如果涉及貪腐現象可以向紀委和檢察院報案最好向紀委舉報。一般找拆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拆遷的是地方政府,則要向上一級政府部門、建設部或紀委投訴。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一、房屋拆遷糾紛如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
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安置糾紛申訴違法訴求:當事人可協調解決,無合意解決可裁決,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可能成為被告。拆遷安置協議行政訴訟流程:起訴狀、立案、繳費、開庭、判決。確定行政訴訟被告:復議機關改變行為、不作決定,或對復議機關不滿提起訴訟。拆遷糾紛需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可由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裁決。先補償后拆遷原則可避免糾紛。
法律分析
一、拆遷安置糾紛怎么申訴違法訴求
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縣級以上政府進行協調解決,協調雙方未達成合意的可以進一步由批準拆遷的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拆遷安置協議行政訴訟流程怎樣
拆遷安置協議行政訴訟的流程如下所示:
(一)起訴狀,這要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行政訴訟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訴訟的請求,更為重要的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到法院立案,并繳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三)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四)法院立案后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開庭時間,或郵寄開庭傳票;
(五)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行政判決書》。
三、如何確定行政訴訟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
1、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就是被告;
2、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拆遷安置糾紛一般是針對于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沒有協商好所產生的,在發生糾紛之后就需要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由當地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裁決,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獲得保護,拆遷房子一定要做到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這樣才不會產生糾紛。
結語
拆遷安置糾紛的申訴違法訴求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解決。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政府進行協調解決,協調不成功的情況下可以由批準拆遷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為被告,而人民政府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成為被告。拆遷安置協議行政訴訟的流程包括起訴狀提交、立案繳費、法院通知、開庭判決等步驟。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原則是根據復議機關是否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或在法定期限內是否作出復議決定。拆遷安置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可以尋求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裁決。補償應先行后拆遷,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遇到房屋拆遷,如果補償不合理,我們通常可以用到這樣一些維權方式。一是聽證,在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公開發布并征求意見時,我們可以申請聽證,提出維權意見。二是評估報告復核和鑒定,在收到評估報表后,如果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三是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四是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房屋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五是信訪,如果通過行政救濟途徑和法律救濟途徑都無法解決問題的,那么還可以通過信訪來維權。建議大家選擇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其他方式不能解決征地補償不合理的問題,被征收人可以通過請愿的方式解決糾紛,請愿時應提交相關材料。申訴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將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解決的申訴,提交有關機關。土地補償不公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地方政府和法院解決不了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部門申訴。但是,信訪渠道和信訪人數不得違反《信訪條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百二十七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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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涵可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