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拆遷停業停產補償政策,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部門對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四條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但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六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征收主管部門按征收的建筑面積提供了非住宅臨時安置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七條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征收范圍之前,使用被征收房屋從事生產制造的單位或個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提高額度原則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補償額的50%。
第八條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
第九條偽造、變造土地房屋證書或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政府征收部門依法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法律主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補償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產停業損失 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 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以上就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要關注的問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怎么賠償
一、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條件一般來說,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3.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當然,各個地方具體規定不同,但總的原則是房屋有證,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經營,并依法納稅。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對于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證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認,并給予相應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具體方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規定,涉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因此在全國范圍內沒有一個統一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方式。各個省市也都根據地方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因此,筆者謹在此大致歸納一下辦案過程中遇到的一些補償方式。以被征收房屋的總體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停產停業損失。這種計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再乘以一定比例來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比如上海市就規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內蒙古規定,停產停業補償標準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三。按照房屋面積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根據經營收入、利潤等指標確定停產停業損失。這種計算方法是以利潤額、營業額為基礎,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額的。比如在深圳就規定,能依據完稅證明提供利潤標準的,給予6個月稅后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按上年度同行業月平均稅后利潤額計算或者按同類房屋市場租金,給予6個月的補償。以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停產停業損失。如河北省就規定,應當根據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進行補償。協商選擇與評估機構確定。有的地方直接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在幾種方式中選擇其一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協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比如在山西就有規定,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確定補償金額:
(1)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納稅的稅后月平均凈利潤計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當然,也有地方直接規定按照評估結果來確定補償金額。現實中,也有些省份沒有規定具體補償方式,而是由各個市自行制定相應的政策。比如吉林、遼寧,具體補償方式就應該遵照當地市政府出臺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破產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處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市)縣國土部門應按土地審批權限和區域分工,派員參加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清算工作。
第四條清算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應查清以下主要事項:
(一)破產企業有無土地使用權;
(二)使用權獲得方式;
(三)使用年限、權屬界線、面積、用途等。
第五條下列土地資產權利可按規定作為破產財產:
(一)依法以出讓(含補辦出讓手續且明確出讓年限)、轉讓方式的獲得的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承租的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承押、承典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對作為破產財產的土地資產權利,分下列情況處理:
(一)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由企業破產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委托依法設立的土地估價機構評估,并經市土地估價委員會審定后,按規定程序拍賣,拍賣所得扣除有關稅、費后抵償債務;
(二)承租、承押、承典的土地使用權,原合同未到期的,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的,其損害額作為財產債權。
第七條下列土地使用權利不能作為破產財產:
(一)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
(二)借(占)用屬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取得的臨時用地。
第八條對不能作為破產財產的土地使用權利,分下列情況處理: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清算組持有關證件到國土部門申請注銷土地登記,按土地審批權限及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借(占)用屬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由清算組清退;
(三)依法取得的臨時用地,由國土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可以出讓、劃撥或變更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對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按評估現價補償破產企業,納入破產財產抵償債務。
第十條獲得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交納有關土地稅、費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破產企業未進行土地初始登記的,由清算組申請土地登記。如有土地權屬糾紛的,由清算組參加調處。
第十二條應由破產企業承擔的土地初始登記、地價評估、權屬糾紛調處等費用,按有關規定標準,列入破產清算費用。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前6個月至宣告破產之日內,破產企業隱匿、分割、合并土地使用權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處理土地使用權的一律無效,由清算組申請人民法院追回土地使用權,并按本辦法規定對追回的土地使用權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破產企業有前款行為并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被查出的,由國土部門收回或由國土部門申請人民法院追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本辦法規定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國土局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號:渝辦發〔2011〕123號
發布日期:2011-5-5
執行日期:2011-5-5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確定辦法(暫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依法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負責處理城市房屋拆遷遺留問題。
第五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在委托范圍內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六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依照《征收條例》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八條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土地、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項目,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審查確定。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確定后,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征收范圍內按職責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征收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第九條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在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土地、房屋、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當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組織召集被征收人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隨機選定應當由公證機關監督實施。多數決定和隨機選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開展預評估工作,并為制訂征收補償方案提供預評估單價。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組織論證后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的,過半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簽約時間及期限、征收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征收補償方式、評估機構提供的預評單價和產權調換房源情況、征收個人住房保障、補助及獎勵辦法等內容。
第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慶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征收補償費用,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钍褂?。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計劃,組織新建或購買房屋,確保征收產權調換房源的落實。
第十五條主城區內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均含本數,下同)以上的,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作出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方案論證意見、資金和房源情況等相關資料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征收決定。
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北部新區全委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征收補償
第十八條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的部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并報請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被征收范圍內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一條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由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明一并交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依照《征收條例》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信訪部門、被征收房屋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做好宣傳、解釋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協調仍未達成協議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的住宅建筑面積,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公攤系數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補償。
第二十六條征收范圍內的個人住宅,經申請并審查公示,以產權戶為單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補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償;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補償。對不符合上述條件騙取保障性補償的,經查實,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居民遷出原地后的義務教育入學,征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原招生辦法入學,或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
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困難家庭,因居住地發生變化造成人戶分離的,在征收補償完成1年內,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規定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因征收遷入的居民與遷入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屬地原則在遷入地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書面申請住宅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況統籌考慮。
鼓勵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進入工業園區安置,并享受工業園區范圍內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征收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準,將住宅房屋改為營業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座落與工商、稅務登記的證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前連續合法經營,并能夠提供2年以上納稅記錄的,按規定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條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和北部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助獎勵等費額執行統一標準。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標準。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按照《征收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征收條例》出臺前已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其評估、補償、安置等按原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繼續履行職責,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等程序,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拆遷人委托拆遷代辦單位實施拆遷的,拆遷代辦單位應繼續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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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雨諾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