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拆遷補償辦法,齊齊哈爾征地補償標準怎樣規定的,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
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中心城區(龍沙區、鐵鋒區、建華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按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由市政府與區政府簽訂工作責任書,明確相關責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條市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本市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擬征收地段進行封閉;
(二)負責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構筑物和附屬設施進行房屋征收成本測算;
(三)負責全市重點公益項目房屋征收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對全市房屋征收工作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年終考核。
區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政府重點公益項目房屋征收除外);區房屋征收工作辦公室負責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該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征收部門應當對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屋征收部門專業培訓。
第七條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市、區政府確定房屋征收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區政府的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政府按分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條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做好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登記工作,并對提供的相關手續和證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結果。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辦理遷入戶口和分戶;
(四)搶種、搶栽果樹等經濟樹木;
(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三章征收補償
第十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對房屋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前款所稱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為鼓勵被征收人搬遷,對積極搬遷的被征收人,市、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六條具有合法產權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予以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已裝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出具單獨的裝修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并通過錄音、錄像等方法對評估的標的物做好取證工作,逐戶出具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派專人在房屋征收現場做好解釋工作。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房屋評估報告應當逐戶送達,送達回執應當存檔。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報告。
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出具鑒定結果。
第二十條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參加房改的直管公產及單位產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其他住宅房屋從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的,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中的5%付給房屋產權人,95%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房屋產權證載明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12個月以上、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按住宅房屋予以補償或安置;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計發一次性搬遷費、六個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搬遷獎勵。
第二十二條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證平房住宅,其超出房屋產權證標注的面積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原房屋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但其超過產權證標注的面積部分,不能作為安置房屋面積和計發搬遷補償的依據。
通過房改獲得房屋產權的被征收人,對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市房屋測繪仲裁委員會對其房屋面積重新鑒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鑒定結果對被征收人給予安置或補償。
在我國齊齊哈爾在進行征地補償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規定這類補償按照相關的當地經濟收入進行補償,補償這類被征收者的實際權益,對土地安置費、青苗費、安置費和地上附著物費,等費用進行補償。
一、拆遷補償款哪個部門管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齊齊哈爾征地補償標準如下所列:
一、征地費征地費是指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發生的土地復墾費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征地補償費用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三、征地費和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一)征用耕地的黃陂區審計局走訪征地補償費發放情況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五)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征地費和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是有具體的規定,不能胡亂計算而使被征地百姓的利益受損。同時,征地費和征地補償費在性質上也是有區別的,征地費是劃撥土地而來的費用,土地補償費則是應得的補償,兩者要區分來看,不能混淆。
法律分析:《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業經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屆六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齊齊哈爾征地補償標準如下所列:
一、征地費
征地費是指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發生的土地復墾費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征地補償費用
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三、征地費和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一)征用耕地的黃陂區審計局走訪征地補償費發放情況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二)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五)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征地費和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是有具體的規定,不能胡亂計算而使被征地百姓的利益受損。同時,征地費和征地補償費在性質上也是有區別的,征地費是劃撥土地而來的費用,土地補償費則是應得的補償,兩者要區分來看,不能混淆。
法律分析:1、被拆房屋的補償費或者重置費,主要用來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一般是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房屋的折舊程度進行劃檔,按照平方米的單價進行計算;
2、搬遷周轉補償費,用來補償被拆遷房屋的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者其自找的臨時住處,以應對應拆遷導致的居住問題,周轉補償費一般是以臨時居住條件進行劃檔,按照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數,每月給予的補貼。
3、獎勵性的補償費,一般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的住戶因積極配合房屋拆遷或者主動放棄拆遷可享受的一些權利,例如被拆住戶自愿遷往郊區或者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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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齊齊哈爾市拆遷補償辦法,齊齊哈爾拆遷政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彭峰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