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拆遷時宅基地補償新規,2021宅基地新規定新政策,法律分析:宅基地開始實行一戶一宅制度,靈活的利用閑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進行流轉的。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來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房屋、附屬房屋和庭院。每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
法律分析:
宅基地開始實行一戶一宅制度,靈活的利用閑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進行流轉的。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來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房屋、附屬房屋和庭院。每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因此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設標準建房,禁止未經批準建房和超出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021年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是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的,三禁,三利。1、非農業戶口不能建住宅,在此以前,鄉下人千方百計把城鎮戶口辦好,有的以升學為目的,有的以參軍為目的,現在絕大多數農民子女都是非農業戶口,但鄉下戶口很好辦,許多福利只有農民才有,2021非農業戶口的城里人回農村蓋房子是不行的,因為宅基地是農民的私產,是屬于村集體的財產,農民只有自己的所有權,所以非農業戶口的業主或公司是不能去農村蓋房子的。2、非村莊居民不能選擇宅基地建房,據大伙兒所知,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的,是為了更好地利用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資源建房,證明了宅基地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有些農民覺得自己世世代代都在用自己的宅基地,完全擁有了支配權,但實際上這是不對的,宅基地不是產品,也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而是屬于村集體組織,只有村集體組織才擁有對宅基地的支配權,而且非村集體成員也不能購買宅基地,這也是保護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權益。3、不能超過“一戶一宅”的總面積,現行的一戶一宅的政策從去年開始逐步實施,各地農村也基本推行了,批準的宅基地面積,做大做強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價值,許多以前閑置不用、多占的宅基地都得到了合理利用,各地也都建立了“一戶一宅”的規范面積,如果超出這個規范面積,要不被村集體收回,要不按臺階收費,實際臺階價格由各省市制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一、2022年農村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2022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二、農村宅基地拆遷流程如下:
1、發布擬征地公告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擬被征地村集體范圍內發布擬征地公告;
2、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擬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就擬征地公告的內容征詢擬被征地村民的意見;
3、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同擬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擬被征土地的信息進行調查,并由國土部門進行調查登記;
4、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并將材料一并向有審批權的機關進行報批;
5、發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準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體范圍內對征地批文的內容進行公告;
6、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級國土部門根據省政府或國務院所批準的征地方案;
7、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縣市級國土部門應當將草擬的補償安置方案和聽證會上各方發表的意見;
8、土地補償登記被征地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9、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機關按照規定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后,被征收人則應當將土地按期交付。
三、農村宅基地拆遷需要材料如下:
1、拆遷許可證;
2、當事人身份證;
3、戶口本;
4、原房產證和土地證。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農村宅基地拆遷需要拆遷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戶口本、原房產證和土地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2022年征地補償新政策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023年宅基地政策新規定是:1、宅基地開始實行一戶一宅制度,靈活的利用閑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進行流轉的;2、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來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房屋、附屬房屋和庭院。每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因此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設標準建房,禁止未經批準建房和超出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有以下區別:1、兩者取得的費用條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有償的,需要交納土地使用費,只有在劃撥的情況下不用交納;2、兩者的使用主體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成員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主體并沒有限制。宅基地抵押貸款需要以下條件:1、貸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任何不良信用記錄;2、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3、除用于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4、貸款人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并抵押及處置;如果是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四十九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法律分析: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 如果說父母是農村的戶口,但是你又落戶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繼承宅基的。具體來說,就是你只可以繼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對繼承的房屋進行修建。等到房屋倒塌后,該宅基地就會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大部分的地區是按8000-12000元進行補償,補償年限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補償完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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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毅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