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定量戶口怎么補償,分家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1、承包戶家庭消失。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歸集體經濟組織。2、承包戶成員遷出。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并與集體簽訂了放棄承包地協議的農戶,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不
1、承包戶家庭消失。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歸集體經濟組織。
2、承包戶成員遷出。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并與集體簽訂了放棄承包地協議的農戶,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精神,按照自愿原則對其二輪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如果農戶部分成員遷入設區的市(含升學、參軍、服刑等)或者農戶全家遷入非設區的城鎮轉為非農業人口的,除農戶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發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承包戶成員遷入。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戶,所耕作地塊明確,四至邊界無爭議發包方開會同意的按照現狀確權。群眾自行協商接收的移民戶,當地政府應按照相關政策做好協調工作,完善相關手續,在確權時,原承包戶要現場認可,按照認可情況確權,原承包戶不同意把承包經營權轉讓給現移民戶,承包經營權繼續登記在原承包戶名下。
4、承包戶成員減少。承包戶個別成員死亡、外嫁、外地入贅以及因讀書、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戶籍外遷的,均不影響原土地承包關系,不得強行收回承包土地。
5、承包戶離婚和再婚。承包期內,農戶夫妻離婚,雙方辦理了戶口分割手續,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離去方戶口未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準許辦理承包地分割手續,發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進行登記發證。離婚后再婚的,其戶口已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棄承包地外,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進行登記發證。
6、承包戶分戶。對家庭內部因分家并在當地派出所辦理了分家手續的承包戶,本著自愿的原則,由分戶雙方簽訂承包地分戶協議,明確雙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塊、面積及權利義務,并報發包方同意后,進行分戶登記發證,土地登記簿上新分戶戶主名稱應注明原承包戶戶主姓名。
7、承包戶長期舉家外出。凡是參與二輪土地承包的農戶,都要通知到戶,開展摸底調查,對于常年外出未歸、未委托代理人又無法聯系的外出人員,要查清其承包地塊狀況,暫緩登記。
8、承包戶為“五保戶”。農村“五保戶”人員,除自愿集中供養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承包土地合同外,應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9、承包戶戶主變化。二輪承包后,戶主因死亡等原因發生變化的,以現有戶主姓名登記并發證。
10、承包農戶代表。承包農戶代表是指由承包農戶全體成員公認或推舉代表該承包農戶全權處理土地承包及相關事務的家庭成員,一般為該戶戶主。承包農戶代表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有非農業人口的,以農業戶籍成員作為承包農戶代表。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2、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度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3、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登記。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版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5、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家庭承包方式
1、準備前期資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臺帳、登記簿、農戶信息等資料,形成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處理國土“二調”或航空航天影像數據,形成用于調查和實測的基礎工作底圖。
2、入戶權屬調查。根據基礎工作底圖和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入戶實地進行承包地塊權屬調查,由農戶進行確認。對存在爭議的地塊,待爭議解決后再登記。
3、測量或標注地塊成圖。按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規定的“農村承包土地調查技術規范”要求對承包地塊進行測量或標注和繪圖,并標注地塊編碼和面積,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圖。
4、公示審核。由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組審核地籍草圖后,在村內公示。對公示中農戶提出的異議,及時進行核實、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戶簽字確認后作為承包土地地籍圖,由村上報所在鄉(鎮),匯總并核對后上報縣政府。
5、建立登記簿。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應當采用紙質和電子介質。為避免因系統故障而導致登記資料遺失破壞,應當進行異地備份。如果條件允許,應采取多種方式多地備份。
6、發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依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記載內容,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分的。分家時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總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戶田地多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大多數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家庭協商不成,可以通過人民政府進行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2、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分的。分家時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總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戶田地多少,好與壞的田地進行搭配,然后分析配土地。如果有自留地也是這樣分。農村分戶的要求:1.首先是年滿18周歲,必須是本村戶口的子女,準備結婚分開居住,可以申請分戶。2.分戶必須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3.申請分戶的必須是一家中有多個子女的,且子女年滿十八,有獨立的經濟能力,結婚后可以向集體申請分戶。對于依賴父母生存的“啃老族”和獨生子女家庭,嚴禁分戶。4.夫妻離婚也是符合分戶要求的一個條件,這個是農村比較常見的分戶手段。不過提醒農民朋友,分戶需要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依法分戶,離婚必須是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不能耍小聰明,為了一點小利益“假離婚”而破壞家庭和睦,以免得不償失。5.必須符合“一戶一基”,如果存在出租、出售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的情況不予批準。農村家庭土地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宅基地屬按戶申請,所有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正確確認家庭成員每個人的房屋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明確建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房屋產權之間的關系。《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所以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是各省市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對農民居住用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論貧富按人定量,通過造房用地的審批以保障每個農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屬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有戶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備建房用地申請條件,并在政府審批時被計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一樣,屬于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共同享有人。登記人與其他合法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農村承包土地的分配要遵循一定原則,且其一般遵循如下程序: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簽訂承包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五)簽訂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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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皓世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