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21宅基地拆遷補償,河北農村宅基地政策,一、河北農村宅基地申請人條件《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對于可以取得河北農村宅基地申請人的身份資格進行了詳細規定,在第七條中談到,“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因子女
一、河北農村宅基地申請人條件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對于可以取得河北農村宅基地申請人的身份資格進行了詳細規定,在第七條中談到,“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同時,也對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的村民情況進行了規定,在第九條中就談到,“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二、河北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雖然我國法律上規定了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的基本標準,但是由于地域不同和環境差異,有些地區的農村占地面積小,有些地區農村占地面積大,平原面積小。因此,在對于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規定上有所差異,《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對于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作出如下規定: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如果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河北省農村建房新規定是指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的農村居民住房應當符合規定的建設用地、建筑面積、高度、容積率等要求,并遵守相關的建筑安全和環保標準。河北省農村建房新規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明確了新建農村居民住房必須在規劃用地范圍內建設,不得侵占耕地和自然保護區等土地資源;其次,規定了新建農村居民住房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規定面積,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容積率;再次,對農村居民住房建設要求嚴格的環保和安全要求,如要符合有關的防火、隔聲、防水、通風、采光等要求,同時也要支持新能源、節能等環保技術的應用。新規定的實施旨在規范農村居民住房的建設,提高農村建筑質量和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一個舒適安全、環保可持續的住房環境。如果違反了河北省農村建房新規定,將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根據《河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對于未遵守《河北省農村建房新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收回侵占的土地資源;對拒不改正的,可以進行強制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同時,涉及到環保、安全等方面的違規行為,也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河北省農村建房新規定的實施,將規范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管理,提高農村居民住房的質量和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一個舒適安全、環保可持續的住房環境。農村居民在新建住房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社會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為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包括村莊和集鎮。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設住宅和廚房、廁所等設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鼓勵農村村民建設二層以上住宅,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合理利用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使用土地。村內有空閑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設住宅。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禁止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二、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法律依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深入貫徹落實土地管理和中農辦、農業農村部等部門相關政策,按照穩慎原則,堅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進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責任體系,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積極爭取國家新一輪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穩妥開展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推動建立依法取得、節約利用、權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有序、管理規范的農村宅基地制度體系,切實把農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市縣鄉村四級責任體系,較好履行部門職責和屬地責任;鄉鎮政府落實辦事機構和人員,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積極爭取國家級、省級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推介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典型案例。建立健全責任體系。按照“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的要求,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責權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納入鄉村振興考核范圍,盡快建立健全上下貫通、左右銜接、各司其職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責任體系。拓展資料:落實職能、機構和人員,承接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安排的宅基地改革與管理工作。鄉鎮要落實審批職責,做到有人管、及時管、管得好。組織開展不同層級的農村宅基地工作宣傳培訓,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法律依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法律分析:宅基地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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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河北省2021宅基地拆遷補償,河北省農村宅基地征地補償新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衛若睿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