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轉讓后拆遷補償款歸誰,村民自建房轉讓后拆遷款歸誰,村民自建房轉讓后拆遷款一般歸受讓人所有,買賣宅基地后發生拆遷,此時分兩種情況,即買方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本村農民)和其他人,具體處理意見也有所不同:1、本村村民:通常主要是看房屋
村民自建房轉讓后拆遷款一般歸受讓人所有,買賣宅基地后發生拆遷,此時分兩種情況,即買方屬于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本村農民)和其他人,具體處理意見也有所不同:
1、本村村民:通常主要是看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么,拆遷補償款則直接補償給買受人,這種情況通常是“地隨房走”。想比較而言,其他人購買宅基地則麻煩的多。
2、其他人:包括非本村村民、城里人等,這種情況下,主要焦點在于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若是1999年之前購買的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般都視為合同有效,因為,在1999年才有相關政策規定城市人不可以購買農村房屋,因此,此類房屋買賣協議按照當時法律規定并沒有違法;其次,房屋若存在滅失后又翻建或者改建,這種情況下,原出賣人可能因房屋滅失而失去主張權益的情況,可能會被法院駁回;最后,如果能證明買受人享受了本村村民待遇、戶口遷入本村等等情形,也可能會認定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一、農村拆遷的具體補償辦法
1、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所謂分開補償便指的是土地補償和土地上的附著物分離。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居住的,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就有兩種補償。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
2、土地補償方式:一般說來,對宅基地的補償有置換補償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選擇。貨幣補償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以市場股價為標準,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對農民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農民。值得注意的是,領取貨幣補償后,農戶不能再申請獲得宅基地。
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農民進行安置。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要綜合考慮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積、地理位置等情況,重新為農戶安排適合的宅基地,供其建造房屋使用。
3、土地補償標準: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征地的土地補償費一般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至十倍。
在農村,因自建房轉讓拆遷而引發的糾紛是很多的,有些村民在這件事情上完全是胡攪蠻纏,即便是轉讓給了本村村民,因為當初轉讓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簽訂自建房轉讓合同,甚至都沒有來得及對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變更,這些都體現了農村村民根本就沒有法律意識。
法律主觀:對于農村房子賣了 拆遷補償款 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被確認無效后,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后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村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于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擴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應對購房人的投入進行補償。此外,讓購房人返還、騰退房屋的同時,應當注意為購房人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居住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包括: 1、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 2、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該房屋因拆遷而使出賣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損失,需要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后確定損失數額。對于土地增值和拆遷部分補償,合同無效后,根據出賣人負有主要責任,買受人負有次要責任的過錯分配原則予以處理。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拆遷款中自建房的歸屬是持有房產證的業主。在很多農村,居民蓋房都是在宅基地上,屬于自建房,這樣的房子只要手續齊全,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等文件,當政府因為基礎設施建設搞拆遷的時候,居民可以拿到補償款。當然,如果自建房屬于違章建筑的,政府不會補償。
只要有土地證和建房許可證,自建房屋的拆遷應該得到全額補償。但具體補償標準,只能根據當地的實際,由土地的類別等級以及房屋的結構折舊情況決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一、房屋拆遷最新規定有哪些內容?
1、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2、征收范圍。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3、征收程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4、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農村自建房被政府征用拆遷的,房本和土地證都有的,房屋所有人可以拿到拆遷補償款。和拆遷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可以選擇補償房屋,比如現金補償或者產權置換。現在也有些靈活處理的方式,就是兩者結合,拆遷補償款根據當地出臺的文件標準執行。
農民拆遷安置建房土地不可以買賣。農村建房的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個人對土地不具備所有權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可以對土地進行自由買賣,私下買賣交易會被收回。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繼承可以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繼承。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二、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屬于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三、小產權房子拆了有賠嗎
小產權房拆遷沒有補償,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如果要賠償要找小產權房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購買本村的房屋如果符合補償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得到全部拆遷款的。建議協商處理,因為補償款按道理會直接給原房主,當事人只能跟原房主打官司索賠。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均需要以登記為準,如未過戶,當事人則沒有獲得上述權利。補償時補償款應歸原房主所有。但是房屋轉讓協議是有效的,也就是對方本來同意把房子賣給當事人,實際上房子被拆遷了,賣不成,對方違約。因此要賠償違約金。違約金應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主張損失的就是房屋補償的錢。因為如果過戶了,房屋補償款應由當事人獲得。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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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志海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