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尖塔村拆遷補償,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權受到侵犯如何處理,一、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權受到侵犯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受到侵犯,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1、協商。是與侵權人進行協商處理事宜。2、調解。通過相關的調解組織協調處理。3、
一、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權受到侵犯如何處理
房屋所有權受到侵犯,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1、協商。是與侵權人進行協商處理事宜。
2、調解。通過相關的調解組織協調處理。
3、仲裁。如與侵權人訂立仲裁協議,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4、訴訟。無法協商的,被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房屋所有權存在訴訟時效嗎
如果是因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出現問題,請求登記部門返還房屋所有權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法律分析:
1、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4、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法律分析:
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應從登記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時起移轉。當事人辦理完登記過戶手續以后,如果房屋繼續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占有,則占有人仍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占有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該義務的,視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一、侵犯房屋所有權典型案例
原告:馬萬良,男,62歲,廊坊市安次區南尖塔鎮碾子營村農民。
被告:馬萬玲,女,43歲,廊坊市安次區南尖塔鎮碾子營村農民。
原、被告系同母異父兄妹。1940年,原、被告之母孟憲榮帶著原告(4歲)改嫁到馬玉興家,后與馬又生育被告馬萬玲等兩子、兩女。1966年原告30歲時,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與繼父(74歲)、母親及四個同母異父弟妹(大妹21歲,二妹即馬萬玲11歲,大弟馬萬祥14歲,二弟馬萬海9歲)在碾子營村建造磚木結構、建筑面積為71.4平方米的正房五間。1974年,在碾子營村書記張永發等人的主持下馬玉興家分家,原告馬萬良與二弟馬萬海各分得正房兩間半,大弟馬萬祥分得樹木等。1982年前,馬玉興去世。1982年,馬萬海結婚,婚后八個月去世,不久其妻改嫁,對馬萬海分得的兩間半房屋未提出繼承主張。1986年,原告馬萬良結婚,其母孟憲榮跟其一起生活。
二、房地產糾紛典型案例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并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后
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后,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再簽訂預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后,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并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并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請問一下律師企業搬遷補償典型案例有嗎
河南省駐馬店市高新區關莊木材市場拆遷項目
基本情況:該項目2001年立項、2003年3月駐馬店市拆遷辦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為駐馬店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該項目共拆遷9個企、事業單位,140戶居民,其中,有114戶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時,作為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同意其在道路兩旁建設的臨時營業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年分別取得了由駐馬店市建委、房地產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發的臨時建筑許可證、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主要違規事實:1994年以來,駐馬店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只取得臨時建筑許可證的114戶居民房屋陸續發放了房屋產權證,違反了《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2003年實施房屋拆遷時,又以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時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為由,撤消了原產權證書,致使被拆遷人的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筑,違反了《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駐馬店市拆遷辦在拆遷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準文件和資金證明的情況下,發放了拆遷許可證,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后被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為程序違法,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高新區管委會未申請行政裁決,對28戶居民的房屋進行了強拆,導致矛盾激化,28戶被拆遷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設部上訪。
處理情況:鑒于違規發放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主要責任人原房管局局長李愛民、原土地局地籍股股長賀體剛因其它方面違法違規行為,已被判刑,另案處理。2003年10月,駐馬店市建委黨組決定免去丁國成拆遷辦主任職務,并予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省建設廳對高新區管委會未經行政裁決,強制拆遷行為進行了通報批評。
以上的企業搬遷補償典型案例僅供大家參考
三、職務侵占罪典型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燃煤,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指派員工王某運輸該批燃煤。王某在運輸過程中見財起意,半路上將部分燃煤運到一隱蔽處卸下,再以煤渣充數。
在本案中,首先從犯罪手段來看,司機王某在運輸過程中對該批燃煤采取秘密的方式進行竊取,其顯然利用了運輸這個職務上的便利條件。
其次從犯罪對象來看,王某所非法占有的燃煤雖然不為其所在的丙公司所有,但由于受乙公司的委托,丙公司對該批燃煤屬于合法占有,王某通過以次充好的形式用煤渣換燃煤的行為,是利用騙取的方法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中的犯罪對象。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應從登記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時起移轉。當事人辦理完登記過戶手續以后,如果房屋繼續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占有,則占有人仍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占有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該義務的,視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南尖塔拆遷規劃圖
●南尖塔鎮還有什么村沒拆
●南尖塔鎮轄區
●南尖塔鎮
●南尖塔鎮居委會電話
●南尖塔鎮政府地址
●南尖塔街道辦事處電話
●南尖塔鎮長
●南尖塔回遷房
●南尖塔鎮地圖
●侵犯房子產權的法律
●侵犯房子產權的法律
●侵犯房屋使用權算什么案由
●侵犯房產使用權是不是侵權
●侵犯房產權的訴訟時效
●侵害房屋所有權糾紛案由
●侵犯他人房產權怎樣量刑
●侵犯個人房屋財產權
●侵權房屋權利
●侵權房屋一般判多少年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蕭詩丹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