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古樹名木補償,國家對古樹的補償規定,律師解答:(1)征用林地補償費分為以下六種: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準:造林當年為1000元 畝,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2、用材林:同防護林。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
律師解答:
(1)征用林地補償費分為以下六種:
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準: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2)森林植被恢復費: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征用、占用森林地單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3)林地補償費: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標準和規定辦理。
(4)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滬府發「2003」65號)。《上海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3」66號)。
1、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注:單位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志。
第四十條 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應用先進適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護能力。
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森林管護。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預防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樹木賠償標準價格是按照樹木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的。比如楊柳,槐樹的補償費在一年到三年的樹齡的是每畝補償1200元。但是若樹木能移植的,應當先進行樹木移植,并由用地單位承擔樹木移植費,未成材的樹木在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情況下,用地單位才需要按照其實際的價值對樹木所有人進行補償,但是若該樹木已經成材的,應當由其所有人自行砍伐,并不予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應補償征地。一、國家對樹木補償標準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18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2、柞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3、紅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25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二、征地補償費由誰付在我國征地補償費由國家來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三、征地補償費的發放1、征地補償費用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用于被征地單位的生產發展,安置被征地后的農民。縣、鄉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補償費是不合法的。2、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不論是農村還是城鎮的征地,其征地補償費歸誰主要在于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權在誰手中,擁有土地使用權者就能獲得相應的征地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較為特殊,那就是農村的土地承包,對于土地承包者來說雖然土地所有權不在他們手上但他們擁有土地經營權,同樣能獲得一部分征地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
(1)征用林地補償費分為以下六種:
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準: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2)森林植被恢復費: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征用、占用森林地單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3)林地補償費: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標準和規定辦理。
(4)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滬府發「2003」65號)。《上海市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3」66號)。
1、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注:單位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志。
第四十條 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應用先進適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護能力。
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森林管護。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預防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法律主觀:砍伐樹木的法律后果:可能構成盜伐林木罪或者濫伐林木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古樹, 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本辦法所稱的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凡樹齡在300年以上, 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一級古樹名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級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確認,直轄市以外的城市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那么接下來我們把這個問題延伸下:破壞古樹名木會承擔的責任:(1)不按照規定的管理養護方案實施保護管理,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或者古樹名木已受損害或者衰弱,其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報告,并未采取補救措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2)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與保護設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因保護、 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該管理部門領導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便是律師整理的內容,可以為您解答相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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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翔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