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碎石路拆遷補償,《勞動合同法》待崗工資標準是多少,法律分析:一、《勞動合同法》待崗工資標準是多少《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
法律分析:一、《勞動合同法》待崗工資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二、單位提出待崗和自己提出待崗有何區別
待崗是指職工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并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職工待崗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因此,單位提出待崗的,關于職工待崗期間的待遇問題,《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8條規定:“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因此,職工待崗期間享受的工資待遇標準應分情形而定。
如果是員工自己提出待崗的,如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待崗的,由于員工在待崗期間沒有提供正常的勞動,因而不享受最低工資保障,其間單位向其支付的工資待遇可以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需安排培訓待崗的,建議單位在此期間向其支付的工資待遇以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底線。若雙方協商不成的。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待崗一般是要求勞動者不用工作,但工資照發的一種模式,主要就是為了留住人員,對于待崗的工資國家也是規定了標準,用人單位在發放的時候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來,這樣才算是合法的,待崗還必須要慎得勞動者的同意才可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待崗期間的工資標準如下:1、如果不是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且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者的原工資來給;2、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按照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的標準來給;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待崗工資發放具體如下: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生活費。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百分號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費。
法律分析:
待崗如果不是因為勞動者自身的原因而待崗的,那么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不需要上班。但是,勞動法沒有規定待崗的具體時間,也沒有規定不能超過多久,只是規定待崗期間的工資的。待崗指的是職工在與公司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并且公司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給員工的情形。【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五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待崗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生活費。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 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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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禹言錦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