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例,【拆遷補償安置】我的宅基地,補償卻被別人領走了,該如何辦,宅基地使用權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實而發生轉移。在將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仍有權獲取針對宅基地的騰退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實而發生轉移。在將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仍有權獲取針對宅基地的騰退補償。【基本案情:一戶占用兩處宅基地,豈有不還之理?】1988年12月,為解決委托人一家的住房問題,經已故的委托人金某之父申請的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包括委托人三人,并取得《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占地審批表》,經過了村委會和鄉政府的批準。宅基地取得后因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無錢建房,就由張某一家在該處宅基地上建房并使用,張某與其丈夫還有另一處宅基地。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一直租住本村公房。之后,委托人一家為解決住房困難,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被告知其已取得過宅基地,無權再次申請。無奈委托人只能與被告多次協商要求返還宅基地,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返還。2016年,涉案房屋被列入拆遷騰退范圍,張某一家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涉案宅院內房屋被予以拆除。眼見本屬于自己的補償權益被他人領走,金某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閆會東律師幫助其維權。委托人認為我國法律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轉讓,且轉讓時該宅基地上沒有建房,沒有經過原告同意,原告對此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轉讓行為應當是無效的,而轉讓后原告無法再次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該轉讓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原告的生存權利,故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被訴的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及其附件是本案的關鍵證據,所以向法院提出調取證據申請書。因被告張某等人沒有【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取得涉案宅基地的騰退補償款是否系不當利益。根據占地審批表以及花鄉政府的答復意見,金某申請宅基地并獲批準,張某利用涉案宅基地建房的事實并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勝訴: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并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庭審中,在明律師馬麗芬和閆會東指出,根據《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占地審批表》,該審批表上載明:本戶家庭成員金某等3人。1988年12月20日,村委會(聯合公司)意見為同意在規劃區內建房四間;21日,鄉政府(總公司)意見為同意該公司意見。宅基地示意圖顯示金某宅基地占地0.28畝,但村委會(聯合公司)具體要求部分由張某12月21日簽字,后張某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兩位律師指出,看丹村委會制定《看丹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決議案)》,根據補償安置辦法,被騰退人指騰退范圍內的宅基地批準文件上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戶的安置辦法亦對被安置人口,宅基地認定,騰退補償作了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實而發生轉移。在將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仍有權獲取針對宅基地的騰退補償。【基本案情:一戶占用兩處宅基地,豈有不還之理?】1988年12月,為解決委托人一家的住房問題,經已故的委托人金某之父申請的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包括委托人三人,并取得《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占地審批表》,經過了村委會和鄉政府的批準。宅基地取得后因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無錢建房,就由張某一家在該處宅基地上建房并使用,張某與其丈夫還有另一處宅基地。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一直租住本村公房。之后,委托人一家為解決住房困難,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被告知其已取得過宅基地,無權再次申請。無奈委托人只能與被告多次協商要求返還宅基地,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返還。2016年,涉案房屋被列入拆遷騰退范圍,張某一家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涉案宅院內房屋被予以拆除。眼見本屬于自己的補償權益被他人領走,金某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閆會東律師幫助其維權。委托人認為我國法律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轉讓,且轉讓時該宅基地上沒有建房,沒有經過原告同意,原告對此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轉讓行為應當是無效的,而轉讓后原告無法再次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該轉讓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原告的生存權利,故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被訴的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及其附件是本案的關鍵證據,所以向法院提出調取證據申請書。因被告張某等人沒有【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取得涉案宅基地的騰退補償款是否系不當利益。根據占地審批表以及花鄉政府的答復意見,金某申請宅基地并獲批準,張某利用涉案宅基地建房的事實并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勝訴: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并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庭審中,在明律師馬麗芬和閆會東指出,根據《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占地審批表》,該審批表上載明:本戶家庭成員金某等3人。1988年12月20日,村委會(聯合公司)意見為同意在規劃區內建房四間;21日,鄉政府(總公司)意見為同意該公司意見。宅基地示意圖顯示金某宅基地占地0.28畝,但村委會(聯合公司)具體要求部分由張某12月21日簽字,后張某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兩位律師指出,看丹村委會制定《看丹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決議案)》,根據補償安置辦法,被騰退人指騰退范圍內的宅基地批準文件上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戶的安置辦法亦對被安置人口,宅基地認定,騰退補償作了規定。
我在別人的宅基地上蓋了房子拆遷怎么補償?我在別人的宅基地上蓋了房子拆遷怎么補償不會補償,因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2、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3、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宅基地使用權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實而發生轉移。在將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仍有權獲取針對宅基地的騰退補償。【基本案情:一戶占用兩處宅基地,豈有不還之理?】1988年12月,為解決委托人一家的住房問題,經已故的委托人金某之父申請的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包括委托人三人,并取得《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占地審批表》,經過了村委會和鄉政府的批準。宅基地取得后因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無錢建房,就由張某一家在該處宅基地上建房并使用,張某與其丈夫還有另一處宅基地。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一直租住本村公房。之后,委托人一家為解決住房困難,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被告知其已取得過宅基地,無權再次申請。無奈委托人只能與被告多次協商要求返還宅基地,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返還。2016年,涉案房屋被列入拆遷騰退范圍,張某一家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涉案宅院內房屋被予以拆除。眼見本屬于自己的補償權益被他人領走,金某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閆會東律師幫助其維權。委托人認為我國法律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轉讓,且轉讓時該宅基地上沒有建房,沒有經過原告同意,原告對此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轉讓行為應當是無效的,而轉讓后原告無法再次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該轉讓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原告的生存權利,故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被訴的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及其附件是本案的關鍵證據,所以向法院提出調取證據申請書。因被告張某等人沒有【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取得涉案宅基地的騰退補償款是否系不當利益。根據占地審批表以及花鄉政府的答復意見,金某申請宅基地并獲批準,張某利用涉案宅基地建房的事實并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勝訴: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并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庭審中,在明律師馬麗芬和閆會東指出,根據《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占地審批表》,該審批表上載明:本戶家庭成員金某等3人。1988年12月20日,村委會(聯合公司)意見為同意在規劃區內建房四間;21日,鄉政府(總公司)意見為同意該公司意見。宅基地示意圖顯示金某宅基地占地0.28畝,但村委會(聯合公司)具體要求部分由張某12月21日簽字,后張某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兩位律師指出,看丹村委會制定《看丹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決議案)》,根據補償安置辦法,被騰退人指騰退范圍內的宅基地批準文件上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戶的安置辦法亦對被安置人口,宅基地認定,騰退補償作了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實而發生轉移。在將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仍有權獲取針對宅基地的騰退補償。【基本案情:一戶占用兩處宅基地,豈有不還之理?】1988年12月,為解決委托人一家的住房問題,經已故的委托人金某之父申請的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包括委托人三人,并取得《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占地審批表》,經過了村委會和鄉政府的批準。宅基地取得后因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無錢建房,就由張某一家在該處宅基地上建房并使用,張某與其丈夫還有另一處宅基地。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難一直租住本村公房。之后,委托人一家為解決住房困難,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被告知其已取得過宅基地,無權再次申請。無奈委托人只能與被告多次協商要求返還宅基地,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返還。2016年,涉案房屋被列入拆遷騰退范圍,張某一家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涉案宅院內房屋被予以拆除。眼見本屬于自己的補償權益被他人領走,金某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閆會東律師幫助其維權。委托人認為我國法律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轉讓,且轉讓時該宅基地上沒有建房,沒有經過原告同意,原告對此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轉讓行為應當是無效的,而轉讓后原告無法再次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該轉讓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原告的生存權利,故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被訴的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及其附件是本案的關鍵證據,所以向法院提出調取證據申請書。因被告張某等人沒有【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取得涉案宅基地的騰退補償款是否系不當利益。根據占地審批表以及花鄉政府的答復意見,金某申請宅基地并獲批準,張某利用涉案宅基地建房的事實并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勝訴: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并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庭審中,在明律師馬麗芬和閆會東指出,根據《花鄉人民政府社員建房占地審批表》,該審批表上載明:本戶家庭成員金某等3人。1988年12月20日,村委會(聯合公司)意見為同意在規劃區內建房四間;21日,鄉政府(總公司)意見為同意該公司意見。宅基地示意圖顯示金某宅基地占地0.28畝,但村委會(聯合公司)具體要求部分由張某12月21日簽字,后張某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兩位律師指出,看丹村委會制定《看丹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辦法(決議案)》,根據補償安置辦法,被騰退人指騰退范圍內的宅基地批準文件上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戶的安置辦法亦對被安置人口,宅基地認定,騰退補償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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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柳俊梓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