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大景區拆遷補償政策,安徽黃山景遭多次雷擊致13傷,傷者:驚魂未定,天有不測風云,安徽黃山景區25日發生雷擊事件,欄桿碎石擊傷多名游客,事件引關注。目擊者殷女士說,她和同事一起去爬黃山,原本晴空萬里,突然下起雷陣雨。一行人準備去西海大峽谷
天有不測風云,安徽黃山景區25日發生雷擊事件,欄桿碎石擊傷多名游客,事件引關注。
目擊者殷女士說,她和同事一起去爬黃山,原本晴空萬里,突然下起雷陣雨。一行人準備去西海大峽谷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前方是雷區,就在這時,突然一個很亮的閃電和很響的雷就在身邊不遠處打下來。他們決定立馬掉頭返回,回程在去往飛來石的亭子中發現,有位女士被雷擊中的落石砸到后腦勺,出了不少的血。她還看到,幾位從飛來石下來的游客也說身上有擦傷。
5月26日晚,黃山風景區綜合執法局發布通報:飛來石區域突發雷擊,有游客受傷。飛來石景點已臨時關閉,將組織專業機構現場勘察、盡快修復。
通過以上事件我們需要厘清責任劃分關鍵要素,包括景區管理方職責,不可抗力因素,游客自身原因。責任明確后需要如何索賠呢,下面一一分析。
一、責任劃分關鍵要素
1. 景區管理方職責:
景區如果明確標明了游覽線路,在景區內多處樹立了警示標志和景區游覽圖,其已經履行了對旅游者的告知、警示義務。且在出現事故后,當即組織各方資源進行事故處置、人員救援、安排就醫,可以認定景區管理者已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一般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次責。
在本次事件中,如果景區沒有盡到以上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就要承擔同等甚至主責;如果盡到了,可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2. 不可抗力因素:
雷擊作為一種自然災害,其突發性和不可預測性使得景區管理方難以完全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
如果事故發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景區管理方已經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其責任可能會有所減輕。
但這并不是絕對,是否能減輕、減輕多少,也要看雷擊是天氣突變還是本來就氣候異常,循序漸進的,如果這幾天天氣都是這個狀態,景區應該提示注意天氣,限制進入景區這些,如果沒有,那么景區也要擔責。
3. 游客自身責任:
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其在進入景區游覽時,應當注意閱覽游客須知和游線導示圖,注意景區管理,如果游客擅自偏離游覽線路的或者不配合管理,那么游客要自擔一部分責任。
二、索賠流程與項目
1. 索賠流程
(1)游客索賠時可以優先找景區協商,如果能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賠償和解協議;
(2)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可以找市場監督管理局、文旅局、人民調解委員會這些反映,申請調解處理;
(3)如果都不行,可以去法院起訴,法院判決賠償。
2. 索賠項目
索賠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可以索賠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法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
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游客到石林游玩,在景區里被雷擊身亡,這是天災還是人禍呢?死者家屬不認為是天災,于是將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賠130多萬元。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作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者和受益方,應分擔死者的部分經濟損失,補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17萬余元。
案情回放
兩游客被雷擊身亡
去年7月13日,鄭女士和曹先生等7人到石林縣風景區旅游,當天購票后進入石林風景名勝區參觀游玩,下午4點40分左右,當他們行至石林風景名勝區南天門景點附近時,突然天氣驟變,下起了大雨,28歲的鄭女士和25歲的曹先生在南天門景點的石頭下避雨時,不幸遭遇雷擊,致使兩人當場死亡。雷擊還造成4名游客受傷。
去年7月21日,云南省雷電中心出具雷電災害調查報告,結論為:此次雷擊事件是因直擊雷導致游客傷亡,是一起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事件發生后,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分別支付鄭女士和曹先生的親屬各7萬元費用。
死者家屬
石林景區沒避雷場所
對于兩名游客的死因,死者家屬和石林風景區都沒有不同意見,但兩名遇難者如何被雷擊中身亡卻產生了分歧。死者家屬認為:事發地屬于喀斯特地貌,不利于雷電擴散,景區沒有在景點安裝避雷設施,也沒有避雷場所,遭遇突變天氣時,身亡的兩名游客只能到石頭下避雨、避雷。
于是,兩名死者的家屬將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告到石林縣法院,兩家人要求石林風景區賠償各種經濟損失130多萬元。
石林景區
都是雨傘惹的禍
一審開庭審理時,石林景區答辯稱,鄭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擊發生時,位于景區開闊地帶,且鄭女士抬著雨傘,兩人在石頭下避雨、避雷,不符合雷電防護的基本要求。雨傘才是這次事故的直接導火線,它導致兩人被雷擊身亡。在這次災害事件的調查報告中,也證實涉案的雨傘在雷電中受損,而且有過電的痕跡。
法院認為
死者和景區都沒過錯
石林縣法院審理認為,鄭女士和曹先生在購票后進入石林風景名勝區參觀游玩時,遭遇突發的雷暴天氣,在景區石頭下避雨時不幸被雷擊身亡,云南省雷電中心認定是一起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發生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是突發的自然災害引發的人員傷亡事故。事發當天,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在接到石林縣氣象局通知后,及時通過廣播的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保護現場,積極參與事故的處理并墊付了相關的費用。在這次事件中,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已經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過錯。死者家屬主張石林風景區沒有提供專門的避雨場所、未安裝避雷設施,因其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石林風景區辯稱鄭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暴發生時位于開闊處,且鄭女士抬著雨傘,不符合雷擊防護的基本要求,其自身存在相應的過錯,因受害人在遭遇雷雨天氣避雨的行為屬于一種本能的自助行為,并無任何過錯,故對石林風景區的這項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故,鄭女士和曹先生的不幸死亡是因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造成的,受害人及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雙方均無過錯。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作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者和受益方,應分擔死者的部分經濟損失,但對石林風景區已經支付給家屬的相關費用應予以扣除。
一審判決
石林景區補償17萬元
根據上述理由,石林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補償鄭女士家損失376289元的25%,即94072.25元,扣除已經支付的7萬元,還應補償24072.25元;補償曹先生家損失312476元的25%,即78119元,扣除已經支付的7萬元,還應補償8119元。
兩家的補償款相加共計17萬余元。
一、景區出意外怎么談賠償
第一種情形,旅行社有責。有分析指出,針對游客在景區里發生的意外事件,如果旅行社不能舉證在進入景區前及帶團過程中向游客進行過安全告知,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存在責任,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義務。此類情形,則保險公司應當通過旅行社責任保險進行理賠。第二種情形,景區有責。如果認定景區存在責任,旅行社和游客本人沒有責任,則按照公眾責任保險的條款,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公眾場所責任保險進行賠償。第三種情形,景區、旅行社均無責。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實際判例中較多強調“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如存在游客擅闖禁行地區等情形,法院有可能判定景區、旅行社都不存在責任,而游客本人存在責任。在此情形下,按照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第四種情形,景區出險,責任分清。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經營風險機構,一定要體現專業的精神和能力。保險公司要發揮行業特長,對各個行業存在的風險進行識別、防范和化解,對于投保的旅行社和景區經營進行培訓,進行風險隱患的勘查。
法律分析:存在兩個過失行為,分別侵犯了不同的客體,并且主觀方面不同,具備了兩個不同的犯罪構成,因此應定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9人重傷49人屬于較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不法行為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法律主觀: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但不構成犯罪的,會扣12分。駕駛人還會被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機動車駕駛人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不會扣分,但會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因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已經滿足了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駕駛人還有逃逸情形的,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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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芮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