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實施預案,如何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流程,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流程的制定,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以下是詳細的流程和補償方案:一、房屋征收流程:由當地征收行政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當地政府進行審批。同時,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流程的制定,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以下是詳細的流程和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流程:
由當地征收行政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當地政府進行審批。同時,進行公告并征集公眾意見。
將征集到的意見和修改情況進行公布。之后,人民政府進行風險評估,并確保足額專款到位。
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布。如果公布期間過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則開始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補償方案主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制定,包括以下內容:
補償方式: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等方式。
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確定補償金額,并明確支付期限。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如果選擇產權調換,應明確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支付被征收人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費用,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停產停業損失:對于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給予補償。
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明確被征收人的搬遷期限,以及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在制定補償方案時,應確保公平、合理,并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流程的制定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時,應積極與被征收人溝通協商,盡可能滿足其合理需求,減少征收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
制定征收補償方案的流程如下:
一、征地公告。平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縣人民政府向被征收土地區域和被征收村居委會發布征地預公告。征地預公告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四至界限、面積、土地類型、用途、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明確了搶建和搶植的法律責任。征地預公告發布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不納入補償范圍;
二、勘測定界。縣征收部門會同縣國土資源部門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征地紅線,將被征收土地以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土地勘測定界,明確被征收土地的現狀和邊界;
三、確認土地及附著物所有權和調查結果。縣征收部門應當會同縣國土資源部門、鎮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做好征收范圍內土地及附著物所有權的調查確認工作,并記錄和拍照。必要時邀請公證部門做相關工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房屋征收補償程序
1.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并發布選擇評估機構公告;
2.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確定估價機構;
3.協商不成的,由多數被征收人決定估價機構,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估價機構。
二、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10個工作日)
1.估價機構選派3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實地查勘;
2.依法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
三、申請復核評估及鑒定
1.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估價機構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
3.當事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復核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
4.當事人從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名單庫中選取3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鑒定小組,對估價報告進行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四、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補償費等;
2.協商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具體補償與安置事項;
3.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書面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五、先補償后搬遷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完成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事項;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事項,并及時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六、對建筑物實施拆除
1.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或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單位,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建筑物實施拆除;
2.施工單位采取圍擋作業等安全措施,對建筑物進行拆除,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建筑物拆除任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第一,加強對拆遷工作的正面宣傳,積極進行輿論引導。一是加強政策法規宣傳。針對征地區域內的群眾要加大宣傳力度,使拆遷區域內的群眾能及時了解最新的拆遷政策,特別是哪些拆遷行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從而積極主動配合拆遷工作。二是加強媒體宣傳。要在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上開辟專欄,不僅要宣傳拆遷工作的政策,還要對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要大張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揚;三是加強規劃宣傳。要將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遠景規劃通過舉辦活動的方式向外宣傳出去,向群眾展示城市建設的美好前景,提高群眾對于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參與度與支持度;四是加強公告宣傳。拆遷公告發布要及時,相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專人入戶走訪,力爭以最快速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二,依法拆遷,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財產權。將城市公共建設與商業開發嚴格分開,杜絕開發商以任何借口,將個人的意愿轉變為城市發展與建設的需要,從而打著為了公共利益的旗號而為個人謀利。二要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征地拆遷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規范,確保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強拆遷隊伍的行業管理,采取以會代訓、專題講座、實例模擬演練等形式全面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四要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杜絕野蠻拆遷。
第三,兼顧各方利益,科學合理解決“釘子戶”問題。第一階段,要繼續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與其他人的補償標準一樣,不能隨意放寬補償政策,態度要明朗,語氣要堅決,絕不退讓。第二階段,在規定期限內,引導他們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讓權威機構和專家來評估房屋價值、補償數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決。第三階段,如果法院判決后,動遷戶仍拒絕配合,就要按照新拆遷法的要求,將相關材料收集齊全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要帶著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務和諧拆遷。一是號召拆遷工作人員換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風細雨,從而做到親情拆遷、和諧拆遷,確保每戶群眾自愿拆遷。二是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員要到拆遷戶家里促膝談心,幫助計算補償賬目,計劃遷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與動遷群眾之間的隔閡。三是對弱勢群體提供周到細致的服務。針對孤老、殘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難群體的實際情況,工作人員應實行上門服務,幫助聯系周轉房、組織義務搬家、代辦拆遷安置手續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時化解糾紛,避免矛盾態勢擴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訪信息溝通與排查調處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及時解決在初始階段。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控制局面,同時報告上級部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2、有關部門發布有關通知;3、宣傳和解釋;4、明確如何賠償和安置百姓,按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兩種形式進行補償;5、拆遷雙方在自愿、公正原則下達成協議;6、裁決拆遷;7、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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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房屋拆遷補償實施預案,2021年房屋拆遷補償文件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蕭爽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