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
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建設項目實施和舊區改造,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和保護文物古跡,并遵循公開、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關單位發布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前,具有完備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條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設部門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遷日常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工作。區人民政府和計劃、土地、房管、工商、物價、規劃、公安、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六條市、市(縣)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賃戶名。第七條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市(縣)房管、土地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第六條
(二)、
(三)項規定的事項。因重大市>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市(縣)規劃、房管、土地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超過一年。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在擬拆遷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有關暫停辦理的事項及期限。第八條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內,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日;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于拆遷補償安置款總額50%的資金存款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安置用房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存款金額與安置房價值之和不足補償安置資金總額部分的分期到位時間。第十一條建設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布。規模較小的房屋拆遷,可以在拆遷范圍內以及附近地區張貼房屋拆遷公告。第十二條建設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拆遷通知書,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第十三條拆遷人不得擅自調整拆遷范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拆遷范圍確需調整的,拆遷人應當重新辦理拆遷許可證;拆遷期限確需延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建設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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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建設項目實施和舊區改造,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和保護文物古跡,并遵循公開、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關單位發布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前,具有完備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條市、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設部門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遷日常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工作。區人民政府和計劃、土地、房管、工商、物價、規劃、公安、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市、市(縣)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賃戶名。
第七條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市(縣)房管、土地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第六條(二)、(三)項規定的事項。因重大市>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市(縣)規劃、房管、土地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超過一年。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在擬拆遷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有關暫停辦理的事項及期限。
第八條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內,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日;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于拆遷補償安置款總額50%的資金存款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安置用房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存款金額與安置房價值之和不足補償安置資金總額部分的分期到位時間。
第十一條建設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布。規模較小的房屋拆遷,可以在拆遷范圍內以及附近地區張貼房屋拆遷公告。
第十二條建設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拆遷通知書,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第十三條拆遷人不得擅自調整拆遷范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拆遷范圍確需調整的,拆遷人應當重新辦理拆遷許可證;拆遷期限確需延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建設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法律分析:馬圩七號橋31號(一汽解放汽車有限公司)。該項目共征收非住宅1家,面積約5萬方;征收范圍內的所有門牌號和建(構)筑物(具體征收范圍,以征收范圍圖確定的范圍為準;馬山古竹村302號(江蘇天圣達集團有限公司)。該項目共征收非住宅1家,約8744平方米,不含未登記建筑面積。征收范圍內的所有門牌號和建(構)筑物(具體征收范圍,以征收范圍圖確定的范圍為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計算,每戶每次最高不超過2000元。搬遷費每戶均以2次計算。3、臨時安置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購買定銷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過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的0.3%給予每戶臨時安置費。4、固定設施移裝費(1)空調移裝費:掛壁式300元/臺,立柜式500元/臺。(2)熱水器拆裝費:太陽能熱水器1000元/臺,煤氣和電熱水器300元/臺。(3)電話移機、寬帶移裝費:按照江蘇省電信公司無錫分公司收費規定執行。(4)有線電視移機費:按照市物價部門、廣電管理單位等收費規定執行。(5)煤氣移裝費:按照市物價部門、燃氣管理單位等收費規定執行。5、獎勵費:在征收補償方案明確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戶30000元給予搬遷獎勵;超過簽約期限簽約搬遷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額遞減5%計算。6、過渡補助費:按照每戶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過渡補助。7、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的補償:按照《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無錫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補償補充意見的通知
法律依據:《關于無錫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改變用途房屋征收補貼意見》 達不成補償協議和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征收辦報請區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簽約期限內。如遇國家、省、市出臺新政策,符合新政策規定的,按新政策執行。
一、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1、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二、拆遷注意事項是什么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房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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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蕭諾若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