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宅基地拆遷補償,三峽搬遷是如何賠償的,三峽搬遷的賠償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房屋的征收與補償,二是土地的征收與補償。一、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
三峽搬遷的賠償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房屋的征收與補償,二是土地的征收與補償。
一、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土地的征收與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對于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對于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也應按照相應規定進行。具體來說,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以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總的來說,三峽搬遷的賠償涉及房屋和土地的征收與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第一條、為加強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補償投資概算中基本預備費(以下簡稱預備費)的使用管理,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關于批準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及切塊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長江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按照《通知》的規定,預備費靜態資金總額為34.98億元(1993年5月末價格),其中:中央統籌部分17.49億元,地方統籌部分17.49億元(湖北省2.54億元,重慶市14.95億元)。第三條、預備費使用范圍及比例。
(一)三峽庫區移民在搬遷安置過程中由于項目重大遺漏、大類投資估列不足、地質復雜而增加難度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發的不可預見的項目。其主要范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復建、環境保護、滑坡監測治理等。地方預備費原則上按包干中各大類投資比例安排預備費大類使用比例;中央預備費統籌使用。
(二)移民在建項目的救災補助。
(三)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峽建委)批準的移民安置項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經費。第四條、按第三條預備費使用的范圍,中央統籌部分視具體項目專項或配套安排,地方統籌部分分省(市)切塊包干使用。第五條、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審批程序。
(一)中央預備費項目、中央預備費與地方預備費配套項目、地方預備費限額以上項目,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市)人民政府報三峽建委;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三峽建委審批。
(二)地方預備費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項目,由市(區)、縣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報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項目報三峽建委移民局備案。第六條、預備費項目按三峽庫區淹沒處理規劃大綱控制標準,按三峽庫區淹沒補償標準(1993年5月末價格)編制概預算,分大類進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第七條、按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需要進行評估的預備費項目,其評估費用,按國家計委批準的“建設項目咨詢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該項目的預備費中計列。第八條、預備費分期使用額度,原則上按照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分四期進行,實行分期控制、統籌安排。各期預備費使用比例按該期移民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控制。第九條、項目批準后,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計劃,部分使用預備費的項目應落實配套建設資金。年度預備費項目計劃為動態資金計劃。第十條、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監督檢查。凡違反本規定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其預備費投資則在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中扣減。第十一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移民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預備費項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驗收以及檢查監督。第十二條、中央移民工作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管理細則,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發實施。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法律分析:具體可查當地的補償細則,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1、新舊差價性補償 對于淹沒的一棟民房、一座工廠廠房、一條公路、一座水電站等,無論其已經使用了多少年,也就是無論其新舊程度如何,在原規模、原標準的前提下,都是按一座新的建筑物進行補償的。一座被掩沒沒的舊建筑物現在(實物調查時)的價值屬于賠償部分;該座舊建筑物與同樣規模、同樣標準的新建筑之間差價,屬于補償的部分。例如,一棟磚混結構的居民住房,按1993年5月末價格水平(三峽樞紐工程和水庫移民均采用這一價格水平)的補償標準是每平方米185元,假如這棟房 屋已經住了10年,按50年折舊現值為每平方米148元,這部分應當是賠償;而185元與148元之間的差價,即每平方米37元應當是補助的。這樣補償的 目的是為了能夠讓移民在新搬遷的地方按照原標準(磚混結構)、原規模(原面積),蓋起一棟新的住房。 還應說明的是,對于公路(含橋梁)、輸變電線路、通訊線路、港口碼頭等專項設施,不但要按原規模、原標準進行補償,還要使其能夠恢復原功能。比如:水庫淹沒 了10公里山區重丘4級公路,而要恢復原功能,必須要新建12公里才行,那就按新建12公里山區重丘4級公路進行補償。 2、適當發展性補償 這類補償主要體現在對受淹城市、縣城和集鎮在搬遷后的新城鎮的占地規模上,還體現在對新城鎮用水、用電容量及設施的補償上。凡是到過三峽庫區的人們都知道, 三峽庫區受淹舊城鎮的共同特點是,道路狹窄,房屋擁擠,人口密度大,發展余地小,人均占地一般只有25~30平方米,國家為了徹底改變三峽庫區城鎮的落后 面貌,給予了適當的發展性補償,即不論一座城鎮原有的占地規模有多大,均在考慮了城鎮人口的增長因素之后,按建設部規定的人均占地標準補償占地規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一條、為加強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補償投資概算中基本預備費(以下簡稱預備費)的使用管理,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關于批準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及切塊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長江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按照《通知》的規定,預備費靜態資金總額為34.98億元(1993年5月末價格),其中:中央統籌部分17.49億元,地方統籌部分17.49億元(湖北省2.54億元,重慶市14.95億元)。第三條、預備費使用范圍及比例。
(一)三峽庫區移民在搬遷安置過程中由于項目重大遺漏、大類投資估列不足、地質復雜而增加難度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發的不可預見的項目。其主要范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復建、環境保護、滑坡監測治理等。地方預備費原則上按包干中各大類投資比例安排預備費大類使用比例;中央預備費統籌使用。
(二)移民在建項目的救災補助。
(三)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峽建委)批準的移民安置項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經費。第四條、按第三條預備費使用的范圍,中央統籌部分視具體項目專項或配套安排,地方統籌部分分省(市)切塊包干使用。第五條、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審批程序。
(一)中央預備費項目、中央預備費與地方預備費配套項目、地方預備費限額以上項目,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市)人民政府報三峽建委;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三峽建委審批。
(二)地方預備費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項目,由市(區)、縣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報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項目報三峽建委移民局備案。第六條、預備費項目按三峽庫區淹沒處理規劃大綱控制標準,按三峽庫區淹沒補償標準(1993年5月末價格)編制概預算,分大類進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第七條、按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需要進行評估的預備費項目,其評估費用,按國家計委批準的“建設項目咨詢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該項目的預備費中計列。第八條、預備費分期使用額度,原則上按照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分四期進行,實行分期控制、統籌安排。各期預備費使用比例按該期移民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控制。第九條、項目批準后,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計劃,部分使用預備費的項目應落實配套建設資金。年度預備費項目計劃為動態資金計劃。第十條、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監督檢查。凡違反本規定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其預備費投資則在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中扣減。第十一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移民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預備費項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驗收以及檢查監督。第十二條、中央移民工作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管理細則,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發實施。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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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嘉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